新加坡高等法院五司庭下午傳出的一道判決讓本地一些對政府已經心存不滿的網民驚呼:“天哪,難道又是 ownself judge ownself(自己判自己)?”
這個讓網民有點情緒波動的消息,就是由五司主審的上訴庭今天又再次駁回新加坡民主黨助理財政黃淑儀博士所提出的上訴申請,推翻了馬西嶺—油池集選區在哈莉瑪總理辭去該集選區議席參加總統選舉後,集選區內的其他三名議員也必須卸下職務,舉行一次公開補選的論述。
判詞指,新加坡憲法下並沒有注明,一個集選區內一旦出現一個議席空缺,政府就有義務舉行補選。據《海峽時報》報道,五司庭在40多頁的判決書中也指出,國會在1988年修憲推出集選區計劃時已經充分討論了這種情況並達致共識,國會選舉法令的條文也清楚列明這點。
上訴庭是在分析了1988年的相關國會辯論時發現,當時國會一致同意,當一個集選區出現一個議席空缺時,政府沒有義務強制舉行補選。國會當時作出這個決定,是爲了不讓集選區內的其他議員會因爲其中一人的行動而受牽制。
不過前官委議員鄭恩裏(Calvin Cheng)在《亞洲新聞台》這則新聞的面簿留言說:“雖然政府沒有義務這麽做,但是他們應該這麽做。這是對的事。反之,則是在嘲笑集選區內的少數民族代表的原則。”或許是重要的話都必須說兩遍吧,同樣的留言他貼了兩次。
對于五司庭的判決,民主黨在面簿上上傳了整份判詞的掃描版,並在帖文中寫道:
“我們對上訴庭的判決感到深深的遺憾”。民主黨也指出,上訴庭的這個決定讓他們感到“很困擾”(This is troubling)。民主黨表示會與黃淑儀博士討論下一步行動。“這件事必須慎重考慮,因爲事關重大,對我們國家的未來太重要了。”
民主黨:議員辭去議席去競選總統,空缺必須通過補選填上
先來梳理一下發生什麽事。
哈莉瑪總統在2017年8月爲參加總統選舉,辭去馬西嶺—油池集選區的議席。
她在馬西嶺—油池集選區內原來的議員職務,轉交給該集選區的另三名議員,即國家發展部長兼財政部第二部長黃循財、以及議員任梓銘和王鼎昆共同負責。蔡厝港集選區議員紮吉哈也受委兼任馬西嶺—油池集選區基層組織顧問,主持哈莉瑪總統原本負責的基層組織工作。
哈莉瑪在2017年9月在民選總統“保留制”下不戰而勝成爲新加坡第八位總統,也是新加坡第一位女總統。本地反對黨新加坡民主黨隨後入禀法院,要求強制爲馬西嶺—油池集選區舉行補選,讓選民重新選擇該區議員。
對此,總檢察署提出反對,指民主黨與補選課題沒有直接關聯,民主黨因此退出訴訟程序。
不過,民主黨的助理財政黃淑儀博士卻繼續向高庭提出上訴,她以馬西嶺—油池集選區居民的身份要求高等法院重新審理馬西嶺—油池集選區必須舉行補選的申請。黃淑儀本身也曾在2015年的大選中,代表民主黨競選該集選區的議席。
高庭在2018年1月審理該案後,于同年4月駁回黃淑儀博士的補選申請,理由是新加坡法律目前沒有規定一名集選區議員的議席懸空後,其余議員必須集體辭職,並舉行補選遴選新議員。當時高庭還勒令黃淑儀支付1萬多元的堂費和其他費用。
黃淑儀不滿高庭的裁決,繼續提出上訴,要求最高法院上訴庭谕令集選區內的三名議員辭職,再舉行補選遴選新議員。
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潘文龍、朱迪柏拉卡斯、鄭永光和莊泓翔組成的五司庭在2019年1月聽取了黃淑儀的申請後,接受了總檢察署的觀點,以“申請不符合司法程序”爲由駁回黃淑儀的上訴,並宣布擇日宣判。
代表政府出庭的總檢察署當時指出,強迫議員在與自己個人行爲無關的情況下空出議席,有違我國憲法內容與精神。總檢察署指黃淑儀完全誤解了憲法的內容。國會的立場是當單選區空出議席,或集選區空出所有議席的時候,該區就必須舉行補選以選出新的代議士。
看到這裏蟻粉們應該很清楚了吧。簡單說就是,一個單選區只有一名議員,當這名議員因某種原因辭去議席,那該區就必須舉行補選,就像2016年的武吉巴督補選那樣。
當時武吉巴督單選區原議員王金發(54歲)因涉及桃色绯聞,以“個人理由”辭去國會議員職務並退出人民行動黨。行動黨候選人穆仁理(48歲,律師)後來在補選中對戰新加坡民主黨秘書長徐順全(53歲),並最終贏得議席。
當一個集選區內只有一名議員空出議席時,並不需要強制舉行補選,除非是該集選區內的全部議席都空出來才需要這麽做。這條線還是劃得相當清楚。
五司庭:新加坡憲法第49(1)節條文的字面意思存有歧義
黃淑儀由始至今都一口咬定,在新加坡憲法第49(1)節條文下,一旦有國會議席因解散國會以外的理由空出,政府就有憲法責任通過補選,選出集選區的所有議席。因此,黃淑儀一再要求法院谕令馬西嶺—油池集選區的現任三名議員集體辭職,並指示總理向總統建議發出補選選舉令。
五司庭今天由大法官梅達順宣判時,在判詞中解釋說,在1965年(當時還沒有集選區概念)訂立的憲法第49(1)節條文的字面意思的確存有歧義,可以有三種诠釋。
第一種诠釋是黃淑儀博士所說,一旦有國會議席空出,政府就有憲法責任通過補選,選出集選區的所有議席。
第二種诠釋是總檢察署的第一種诠釋:一旦有國會議席空出,而且是整個集選區內的所有議席都空出來,政府就有憲法責任通過補選。
第三種诠釋是總檢察署的第二種诠釋:這個條文裏的“議席”(seat of a Member)指的只是單選區的議席。在新加坡憲法下,強制補選指的是單選區的議席空出來的情況,並不是指集選區內只有一個議席空出來的情況。
五司庭最終在結合了國會1988年的辯論與共識後,接受了第三種诠釋。
哈莉瑪總統不當議員,不影響集選區和國會少數民族代表比例
上訴庭也駁回黃淑儀所提出的,在憲法第39(1)節條文下,集選區的成立主要就是爲了確保選區內有少數民族的代表,在馬西嶺—油池集選區的情況,哈莉瑪總統恰好是少數民族代表,她的離去將導致國會的少數民族代表人數跟著減少。
上訴庭指出,黃淑儀在提出這個論點時,忽略了國會當年在辯論修憲時,已經在辯論中討論了少數民族代表有可能受到影響的局面。
“當時國會已經集體同意,這樣的局面和相關風險是能夠被接受的,因爲這能防止集選區內的其他議員,受到其中一人的行動所牽制。”
(這樣說已經比較客氣了,至少沒有直接叫黃淑儀去回看1988年的相關國會辯論再來上訴。此外,高庭也撤銷了較早發出的勒令,黃淑儀無須再支付1萬多元的堂費和其他費用,也算有人情味。)
紅螞蟻看到這裏,想起副總理尚達曼在2016年武吉巴督補選隔年,在南洋理工大學舉辦的“前進講座”(Majulah Lecture)的問答環節中,有一名學生說:他在武吉巴督補選中看到媒體管制,人民行動黨采用“龌龊政治”(gutter politics),並問尚達曼是否同意。
據《聯合早報》報道,尚達曼當時回複說,國家“真的已改變”。他還說自己雖然不一定同意每一位同事所采用的每一個策略,但人民行動黨對品格、誠信和對于國人的坦誠堅持,定義了該黨。不過他承認,行動黨也有達不到設定標准的時候,而這些時候,該黨就會對達不到標准的人采取行動。
針對學生詢問有關媒體管制,尚達曼認爲,國人在閱讀主流媒體的報道時,並不是“盲目”地閱讀。隨著社交媒體越來越普及,人們也更公開地談論和交換意見。他表示,對新加坡人有很大的信心,因爲國人並非是傻瓜。
“國人懂得如何判斷。在武吉巴督爲我們打分,在每一次的大選中打分,並將在來屆大選對人民行動黨進行打分。”
看來,是不是傻瓜,會給行動黨打多少分,在來屆大選中應該就能揭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