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歲律師自稱“無能丈夫”,因患病影響工作能力,每月賺不到600元,要52歲前妻每月提供2500元生活費,並分配她名下價值近950萬元的資産。高庭認爲律師有能力自力更生,前妻無須付他生活費。
郭培賢 報道
一名律師自貶爲“無能丈夫”,離婚後入禀高庭向女高管前妻索討每月2500元的生活費,並要瓜分她名下價值近950萬元的資産。高庭法官認爲律師仍有能力自力更生,不算“無能”,裁定前妻無須支付生活費。
自稱“無能丈夫”的律師今年66歲,與現年52歲的房地産中介公司女高管在2016年離婚,爲了婚姻資産的分配以及生活費對簿公堂。
律師指自己是“無能丈夫”(incapacitated husband),他在2009年患上美尼爾氏症(俗稱“耳水不平衡”),影響到工作能力,每月收入少于600元。
他指出,根據《婦女憲章》第113(1)條文,法庭有權利下令女方給“無能丈夫”或者“無能前夫”生活費,因此希望法官判前妻給他每個月2500元的生活費。
女高管反駁指醫療報告沒說他不能工作,病情沒有嚴重影響他的生活。她還聘請私家偵探跟蹤律師,發現他的生活一切正常。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根據《婦女憲章》,“無能”指的是失去賺錢養活自己的能力,法官不認爲律師的病情會對他的工作能力造成太嚴重的影響,因此不能說是“無能”,沒理由判前妻支付他的生活費。
至于婚姻資産的分配,律師列出他自己名下近15萬元財産,以及女高管名下價值約947萬元資産,包括17個還未繳清貸款的房産,要求法官盡數列爲婚姻財産作分配。
婚前購屋但房貸未清
須列婚姻資産按貢獻分配
女高管指有九個房産是她在結婚之前購置的,不算是婚姻資産,而且這些房産都是她的個人投資,律師根本沒有參與其中。
不過法官指出,根據《婦女憲章》,即便房地産是在婚前購置,只要在婚姻中還在繳房貸,都必須列爲婚姻資産,再按照雙方婚前婚後所貢獻的比例來分配。
法官最終按照雙方的直接和間接貢獻比例,判律師能夠得到婚姻資産中的11%(約105萬元)。
律師與女高管是在2011年結婚,婚姻只維持五年半。兩人在1999年同居,與女高管前段婚姻的一對現年28歲的兒子和25歲的女兒同住。
兩人對于各自在婚姻中的貢獻各執一詞,律師指女高管過于追求錢財而忽略了作爲母親的責任,他雖然不是兩名孩子的親生父親,但感情如同“親生爸爸”。
他聲稱,他不但爲兩名孩子的學業奔波,還是他們的精神支柱,並出示多張繼子女寫給他的父親節感謝卡。
女高管指兩名子女是爲了家庭和諧才會“忍氣吞聲”,並且出示兩人的口供書,說兩名子女跟律師根本就不親。
法官認爲兩名子女的感謝卡非常真誠,可能後來感情決裂才會指與律師感情不合,但足以顯示律師雖然不是孩子主要的看護人,但扮演的角色也不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