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昨天通過刑事程序法(修正)法案,律政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說,如果刑期再從還押日算起,這會剝奪改造者完成所有改造項目的機會,提高他們重犯的風險。
21歲以下年輕罪犯今後被判改造訓練時,刑期不能從還押日期算起,以便他們可以完成所需的改造項目。
執法機構將合作采取必要措施,如改造者佩戴電子追蹤器減低保釋金額等,讓可能被判改造訓練的改造者,避免或縮短還押期。
國會昨天(3月8日)三讀通過刑事程序法(修正)法案,以進一步完善法律程序。
改造訓練(Reformative Training)是爲了改造罪行較重的年輕罪犯,完成後也須在社區內接受監督。去年修訂刑事程序法案後,根據改造者的罪行輕重,改造訓練最低監禁期從18個月,減至六個月或12個月。
律政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指出:“縮短監禁期將讓改造者受益,因爲他們能提早重返和融入社會。然而,這也意味著他們必須在非常有限的時間內,完成高強度的改造項目。”
他說,如果刑期再從還押日算起,這會剝奪改造者完成所有改造項目的機會,提高他們重犯的風險。
然而,與無須還押或還押期較短的改造者相比,須還押的改造者將面對更長的監禁期。工人黨主席、議員林瑞蓮(阿裕尼集選區)和議員迪舒沙(荷蘭—武吉知馬集選區)對此表示擔憂。
唐振輝答複說,新加坡總檢察署和警方等機構處理年輕罪犯的案件時,會確認須要還押罪犯的案件。一旦確認後,控方和調查人員會加快處理案件,讓罪犯盡快進入下判的階段。
他補充,碰到適當案例時,法庭會減少保釋金讓罪犯可以避免還押。例如,若擔保人無法籌足保釋金額,罪犯可佩戴電子追蹤器,以換取較低的保釋金條件。
成人改造性監禁 刑期做法維持不變
雖然如此,還押期無法避免的唯一例外是,如果法庭未收到評估罪犯身體和心理狀況等的報告,法庭須還押罪犯最長一個月。
針對成人的改造性監禁,刑期從還押日算起的做法維持不變。唐振輝回答迪舒沙提問時說,改造性監禁的刑期最短五年,最長14年,考慮到監禁期的時長,相信對改造結果影響不大。
此次法案修訂的另一重點,是賦予執法人員包括中央肅毒局人員權限,調查有關口供錄像的違例行爲。
目前,僅有警方有權力調查這類違例行爲,肅毒局人員等其他執法人員無法進行調查,影響了調查效率。因此,修訂後的法案讓肅毒局等執法人員在必要時,可調查相關違例行爲。
唐振輝說,刑事偵查局嚴重性罪案組和中央肅毒局在分別調查強奸和毒品案時采用口供錄像,幾間警察分局也正准備使用。目前,還未有案件把口供錄像提呈到法庭作爲證據。
另外,本輪修訂也包括賦予執法機構和控方刪除敏感信息的法定權限,以確保敏感信息不外泄,並只有特定情況下除外;擴大法官在翻案相關事宜的權力,讓他們不僅可以延長相關期限,也可縮短期限。最高法院的主簿官、法官及上訴庭法官都有這項程序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