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這一期的《說法識法》,他們將說明欠債人主動申請破産的“好處”、一般人對破産的誤解、脫離窮籍的方法,以及破産者在什麽情況下會抵觸破産法令。
主動申請破産
很多人也許不知道,欠債人不必等債主告他破産,可以“采取主動”,申請讓自己破産。
針對這類“自告破産”的個案,洪良豪律師說,主動申請破産,“好處”在于可自行決定何時被判破産。
“一旦接獲破産令,債主要向破産者采取法律行動,必須獲得官方受托人的批准。所有索償必須由官方受托人處理,而款項的分配只能根據破産機制進行。”
烏尚律師說,破産申請人不論是自己或債主,都不會影響法庭的決定。
他指出,欠債人若知道無力還債而主動申請破産,好處是不必讓債主可能申請破産的事一直懸而未決,減輕一些壓力。破産令一旦發出,債主除非獲得當局批准,否則不能向破産者采取法律行動。不過,主動申請破産的情況並不普遍,因爲申請破産必須付費,欠債人一般會考慮采用私下或自願還債方案(private or voluntary arrangement)。
烏尚律師說,債務如果少過10萬元,欠債人通常會設法看能否通過“債務重組計劃”(DRS)還債。這項産業處理及信托局的安排,讓欠債人每月償還欠款,遞減債務。
“但很多破産者都不適合這個計劃,因爲他們無法及時在當局限定的回應期限內,提呈所需的資料。”
脫離窮籍三方式
烏尚律師說,脫離窮籍有三方式,沒有所謂“自動解除破産令”的事。
如果還清債務,或者得到多數債主(占總債務至少75%)的同意,就可申請宣告破産無效的證書(Annulment of Bankruptcy Order)。
如果是和解方案,只有在債主接受相關條件後,官方受托人才會發出破産無效證書。
第二個方法是向高庭申請脫離窮籍,由高庭發出脫離令(Discharge by Order of High Court)。法官會考慮官方受托人和債主的看法、破産者的年齡、賺錢能力、資産、每月爲還債所做的努力、是否抵觸破産法令,以及是否與官方委托人合作等。
烏尚律師說,第三個方法是官方受托人接受破産者因爲情有可原的因素,無法達到“債務清還目標”(target contribution),或是破産者已清還所有債務,由官方受托人發出的脫離窮籍證書(Discharge by Certificate of OA);證書必須在破産令發出至少三年後才能發。
在破産法令下,只要破産的時間超過三年,而負債額不超過50萬元,就算未還清債務,也可能獲官方委托人頒發證書,得以脫離窮籍。
洪良豪律師說,一些人以爲破産三年,即使債務沒還清,也可以自動脫離窮籍,這是不正確的。
他指出,整體來看,官方委托人是否要發出脫離窮籍的證書,考慮的包括破産原因和期限、破産者的資産、已償還的款額、其品行,以及與官方委托人的配合度。
烏尚律師說,上述三年之說不正確。但在被判破産至少三年後,如果符合條令所需,官方受托人可能會發出解除破産令的證書。他說,破産者脫離窮籍後,可申請貸款。不過,借貸方得評估曾破産的申請人過去的信貸償還能力(credit worthiness),再看是否要批准。
破産者常犯錯誤
烏尚律師說,一些欠債人知道債主可能將提出破産申請,就決定冒險,賭上所有身家。
“他們希望贏大錢後,可以避免破産,但如果賭博導致他積累更多債務,他可能抵觸了破産法令而被治罪。”
另外,在法庭還在審理破産申請,尚未發出破産令前,一些欠債人可能會把自己的資産轉移給親友,或當禮物送給親友,以避免資産被債權人拿去。
“這樣的做法如果是要欺騙債權人,好讓他們無法得到的話,他也可能抵觸破産法令。官方受托人將采取行動,起回資産。”他指出,一些破産者要當他人的擔保人,卻不知擔保限額不能超過1000元,而且還得通知相關貸款者他還未脫離窮籍,因此抵觸了法令。
洪良豪律師也列出破産者常犯的錯誤,包括沒及時提呈財産狀況說明書、收入和開支,也沒如實申報所得的收入。
另外,出國沒向官方受托人申請、借貸時沒說明自己是破産者,也是破産者常犯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