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夫妻爭奪17年前的125萬元萬字票獎金,上訴庭認爲這筆獎金屬于婚姻資産的一部分,不應全歸男方,裁決兩人平分。
根據最高法院上訴庭三司昨天發表的離婚判詞,63歲丈夫和55歲妻子結婚23年,育有兩名孩子,分別爲22歲和20歲。兩人在2004年分居,2014年取得離婚臨時裁決。
交由高庭分配的婚姻資産總值超過931萬元,法官裁定女方分得42%,男方不必支付贍養費。女方不滿裁決,提出上訴。
女方除了跟前夫爭奪2002年萬字票獎金的所有權,她也稱對方在2002年至2012年之間,每月存入兩人聯名銀行戶頭的8300元家用,應算作她的貢獻。
然而,高庭法官當時認爲萬字票是前夫買的,把獎金全數判給他。
由上訴庭法官潘文龍,以及高庭法官洪素燕和吳必理組成的三司作出判決時說,高庭法官單憑男方是下注者,決定獎金的分配是錯誤的。
根據婦女憲章,在婚姻期間獲得的資産,都應算入婚姻資産內,贈禮和遺産則除外。
三司重申,萬字票獎金屬橫財,不在贈禮或遺産的定義範圍內,屬婚姻資産的一部分。再說,下注額和獎金額之間存在著“根本的不成比例”,資金來源在法律眼裏並不太重要,更重要的是下注目的。
案情顯示,男方在2002年買萬字票的目的,不只是爲自己,才會把獎金存入聯名銀行戶頭,主要用來支付購置婚姻房産的貸款。
三司認爲,由此可看出獎金的用途,是爲讓一家獲益,下注者就不能被視爲唯一的貢獻者。
不過,男方堅持自己才有權分得獎金,並自稱“已賭上瘾”,輸多贏少,中獎贏的錢還不夠回本,根本沒打算和前妻平分獎金。
對此,三司認爲男方的說法沒有理據,指他賭博的錢本來就動用婚姻資産,無論輸贏都應由兩人共同承當。
三司也借由兩人分居後所贏得的獎金爲例,進一步闡述上訴庭的立場;男方曾連續三年三次中獎,共贏得約128萬元,女方則中獎一次贏得1萬元。
三司強調,既然雙方在贏得這些獎金時已分居,獎金就屬于各自的資産,不用平分。
三司最終推翻高庭的部分裁決,平分125萬元萬字票獎金,使女方可分得的婚姻資産增加到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