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部長兼內政部第二部長楊莉明昨天在法案二讀辯論時說,這是爲了更好地反映這項罪行的嚴重性,“因飲酒或吸毒的駕車者本身,已對其他公路使用者構成威脅”。
公路交通法令修訂後,無論酒後駕駛者是否造成交通事故,都將面對更重的刑罰。
人力部長兼內政部第二部長楊莉明昨天在法案二讀辯論時說,這是爲了更好地反映這項罪行的嚴重性,“因爲飲酒或吸毒的駕車者本身,已對其他公路使用者構成威脅”。
根據公路交通(修正)法案,在酒精或毒品影響下駕駛的刑罰將加倍;酒駕初犯者和重犯者分別可被禁駕至少兩年和五年,第三次犯法就終身禁駕。酒駕者的駕駛執照也會立即吊銷,直到法庭對有關案件下判爲止。
目前,初犯者可被判監禁最長六個月,或罰款1000元至5000元。重犯者則面對監禁最長一年,以及罰款3000元至1萬元,另加禁駕至少一年。
另外,涉及危險或粗心駕駛的酒駕者,原有刑罰將再加上額外監禁和禁駕期,以及罰款。武吉巴督區議員穆仁理發言時,希望部長澄清新條例是否意味這類嚴重罪犯會被懲罰兩次。
楊莉明解釋,酒駕者若危險或粗心駕駛,將因危險或粗心駕駛被提控,酒駕成了加重刑罰的因素,因此並非雙重刑罰。
修正法案已三讀通過,14名部長和議員參與辯論。法案旨在提高多種交通罪行的刑罰和收緊監管力度,加重對付不負責任的駕駛行爲。
除了酒駕,該法案所要對付的惡劣行爲包括逆向行駛、高速隨意轉換車道、不顧紅燈高速駛過行人過道等。
法案增設危險駕駛和粗心駕駛兩罪名
其中,法案增設危險駕駛和粗心駕駛兩個罪名,相當于《刑事法典》中的魯莽和疏忽行爲。這些罪名可進一步分爲四個等級,對應不同程度的傷害,即死亡、嚴重傷害、傷害和危及生命。
針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法案新設定強制最低刑罰。駕車者的行爲若導致他人死亡,初犯者可面對監禁至少兩年,重犯者則面對監禁至少四年。
肇禍者若還涉及酒駕,初犯者的最低刑罰將提高到三年監禁,重犯者爲六年監禁。
楊莉明說,上述基准是爲避免監禁期明顯不足的情況。她以2016年發生的一起酒駕導致62歲拾荒婦女死亡案爲例,肇禍司機在經過九小時酣飲後仍駕車上路,明顯不顧安全,卻只被判監禁10個月和禁駕八年。
若是在新刑罰標准下,肇禍者除了得面對至少三年監禁,也會被禁駕至少12年。
根據公衆反饋 賦予法庭酌情權
當局也根據公衆的額外反饋,賦予法庭酌情權,決定是否不按照強制最低刑罰判刑。例如,被告事發時正面臨生死攸關的情況,急于將乘客送到醫院接受急救,或可構成減輕刑罰的理由。
此外,楊莉明澄清“重犯者”將包括曾在刑事法典下因魯莽或疏忽駕駛,或在公路交通法令下因非法賽車等超速行爲而被定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