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宗教和諧法令修訂後,政府將能以更快的速度應對沖擊宗教和諧的威脅,包括通過本地宗教團體煽動宗教情緒的外來勢力。
內政部兼國家發展部高級政務次長孫雪玲昨天向國會提呈維持宗教和諧(修正)法案一讀,其中一個修訂條文規定宗教團體的主要領導職位應由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擔任,如會長、秘書長和財政,而整個執委會須主要由公民組成。沒有正式職務的外國宗教師則不受規定限制。
其他修訂包括要求宗教團體披露任何至少1萬元、來自非公民或永久居民的一次過捐款信息。與外國個人或組織有聯系,並受他們一定控制的宗教團體,也得公開這方面的關系,但法案沒要求解除雙方的關系。
內政部在文告中說,外來勢力可能利用宗教斷層線分化社會,或是灌輸本地信徒不太適用在我國的價值觀。“外國人可能通過擔任領導職務、捐款,或利用與組織的關系,企圖影響和控制我國宗教團體。”
本地現有約2500個宗教團體,估計約100個團體或難以滿足領導層組成的新規定。內政部計劃根據個別團體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給予豁免。內政部受詢時說,這些豁免權只能持續一定期限,但可獲更新和延長。
至于捐款規定,在本地生活和工作的外國人或匿名的捐款、宗教場所設的捐款箱、實物捐獻,以及回教獻金等都不受影響。
維持宗教和諧法令制定于1990年,並于1992年生效。不過,隨著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的普及,政府面對的挑戰更勝以往。
內政部說,這項法令在維持我國宗教和諧方面,仍起到重要作用,注明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行爲界限。“即使我們這些年來沒有援引法令發出限制令的必要,這個作用依舊重要。”
及時制止冒犯宗教言論 限制令或發出後立即生效
爲了及時制止冒犯宗教言論的散播,修正法案擬議更新和擴大限制令的範圍,包括要求違法者撤下刊載在網上的冒犯內容。
目前,法令授權部長在得到宗教和諧總統理事會和民選總統的同意後,向被指利用宗教之名,作出破壞宗教和諧言行或幹預世俗活動的宗教代表,或個人發出限制令。違反限制令者可面對罰款或監禁。
然而,唯有在政府發出意向通知的14天後,限制令才能生效。內政部建議修改條文,使限制令在發出後立即生效。
與目前只針對個人發出限制令的做法不同,修正法案也建議授權部長,向面對外來幹預,並對宗教和諧産生不利影響的宗教團體發出限制令,如禁止他們接受海外捐款、限制團體領導層只能由公民組成,以及暫停或免除特定外國人的職務等。
確認限制令的程序則保持不變,接獲限制令的個人或團體可向宗教和諧總統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訴。理事會之後將就是否確認、更改或取消限制令向總統提出建議。國會今天繼續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