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活躍通勤器材業者今後須在確保用戶和器材安全方面,承擔更大的責任,包括禁止觸犯嚴重條規的違例用戶繼續使用器材。
共享通勤工具商家(管制與執照)法案昨天在國會三讀通過,旨在擴大共享活躍通勤器材業者的現有執照制度,以涵蓋所有可在公共道路上使用的器材,並推出新的級別執照(class license)制度,讓監管制度更注重公共安全。
所有提供無車樁共享活躍通勤器材的業者下來須申請一般執照,其中的條規取決于器材是電動或非電動的。
普傑立:陸交局將繼續探討 公路安全情況和業界能力
目前在交通部長發出的安全指示下,陸路交通管理局已拒絕共享個人代步工具營業執照的申請,並且不開放申請執照。
交通部兼通訊及新聞部高級政務部長普傑立醫生爲法案提出二讀時指出,陸交局下來將繼續探討公共道路的安全情況和業界的能力,以評估業者的執照申請。
獲頒一般執照的業者也須符合適當的安全條例,包括禁止曾觸犯嚴重條規的違例者使用器材,以及采用車載資訊科技監測使用情況和行駛速度等。
普傑立也指出,由于共享腳踏車是非電動器材且有較少安全隱患,業者初期只須符合部分有關防止亂停車行爲的條規。現有執照制度下的業者也無須符合額外條件。
仍可靈活調整執照類別
至于提供有車樁共享活躍通勤器材服務的業者如實體店等,則須申請新的級別執照。
持有級別執照者只需在開始營業不久後向陸交局注冊即可,須符合的條規也較少,例如爲器材安裝計速表等。
普傑立說:“采取較柔性的監管方式,是因爲提供有車樁共享器材的業者較不會造成胡亂停車的問題。它們一般須投入更高的基礎設施成本,這自然限制了營運規模及相應的安全問題。”
盡管如此,陸交局仍可靈活調整共享活躍通勤器材業者的執照類別。
擴大後的一般執照制度將在今年下半年生效,新的級別執照制度及禁止違例用戶的條例則會在明年上半年生效。陸交局會盡早與業界討論實施條例的細節,並給予他們足夠的過渡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