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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總監有權下令免職 被定罪者不能在慈善機構任要職

2021 年 3 月 12 日 煎饼加个蛋

慈善(修正)法案昨天(1月9日)在國會三讀通過,修正法案旨在賦予慈善總監更多的監管權力,並加強慈善機構和籌款組織的監管和問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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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修正)法案昨天在國會三讀通過。

慈善機構的職員一旦被發現行爲不當、管理疏失或因恐怖主義及洗黑錢相關罪名被定罪,不論其擔任什麽職務,都會被撤銷資格,今後,不得在慈善機構內擔任要職。

此外,被撤銷資格後若繼續擔任慈善機構要職或董事會成員,慈善總監將有權下令免職。

提出上述新條例的慈善(修正)法案昨天在國會三讀通過。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傅海燕在提出二讀時,詳述法案的修正細節。

目前,在完成相關調查後,慈善總監可在總檢察長同意的前提下免去慈善機構信托人、董事會成員、職員、代理等人的職務。但只有擔任某些職務者,如信托人、董事會成員和擔任要職者會因此被撤銷資格,不得在慈善機構擔任要職。

修正法案旨在賦予慈善總監更多的監管權力,並加強慈善機構和籌款組織的監管和問責制度。

傅海燕指出,新的條例主要是爲確保慈善機構是被適任和恰當的人管理,協助維持公衆對慈善領域的信心。

根據新的條例,被撤銷資格的慈善機構職員,除了不能在慈善組織裏任要職,也不能透過在另一機構擔任要職,間接管理慈善機構事務。

不過撤銷職務資格的理由一旦不再成立,例如因破産而被撤銷資格者,一旦脫離窮籍,撤職令也會跟著失去效應。但免職則是永久的。

此外,慈善總監也可在得到總檢察長的同意後,暫停慈善機構人員職務長達兩年,以便讓慈善總監辦公室有更多時間進行調查,尤其是碰到複雜的案例時。此前的停職期限只是一年。

數名議員昨天就修正法案展開辯論時,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其中,官委議員丹娜樂芝米(K Thanaletchimi)和宏茂橋集選區議員顔添寶對籌款款項使用的管制表示關注。

對此,傅海燕指出,慈善機構目前必須將每年用在籌款上的經費頂限設在所籌得款項總額的不超過30%。

加強力度反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活動融資

她說:“慈善機構的董事會成員有受托責任(fiduciary duty),確保慈善機構是在負責任的情況下被監管,確保款項是依據預期用途被謹慎使用。”

另一方面,官委議員丹娜樂芝米也詢問,本地慈善機構是否真的存在被恐怖主義等濫用的風險。

傅海燕在回複時透露,國際反洗黑錢機構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近年來發現,非盈利組織在恐怖主義活動融資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日益加重。

該組織的數據顯示,全球有超過100起濫用慈善機構進行恐怖主義活動融資的案例。

傅海燕說,慈善總監正在加強力度反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活動融資,以更好地確保慈善領域和其利益相關者的誠信不受影響。“我國在這方面面對的風險是真實的且在增加中,因此我們必須加強這方面的立法。”

國會今天中午複會,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將向國會提出設立特選委員會,以研究蓄意散播網絡假信息問題的動議。議員將就此展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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