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修正)法案日前三讀通過。法令將確保新成立的地理標志注冊處順利運作,而相關條文也讓交易商和生産商更清楚申請條件和需求,有法可依。
新加坡與歐盟于2014年簽署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協定列明雙方加強和執行更嚴格的知識産權保護,包括爲各類産品制定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簡稱GI)。
在本地注冊後,獲准擁有GI産品的生産和交易商將享有更多保障,消費者也能按地理標志買到來自原産地最正宗的産品。
GI是一種産品的“身份證”,標示産品出自某個特殊地區,具有獨特的質地、聲譽和特點,常見例子包括農産品、食品、烈酒和手工藝等。
律政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說,地理標志注冊處去年4月1日開始運作,至今已有140個來自各地的地理標志獲得注冊。該注冊處接獲的地理標志申請,包括附上多個“同物異稱”(variant)的申請。即使有不同的“同物異稱”,但當局視它爲一個地理標志申請,因此也節省了申請費。
唐振輝舉了一個虛構例子說,烏敏島出産一種酸中帶甜的獨特“烏敏橙”,漢語拼音爲Wu Min Cheng,英文名是Ubin Orange,也可叫Pulau Ubin Orange,它們並非翻譯或譯音,但都是地理標志的“同物異稱”,所以都可以注冊。
在回複荷蘭—武吉知馬集選區議員迪舒沙關于在怎樣的情況下,可用別名注冊?唐振輝說,別名能不能申請注冊跟一般的地理標志的申請注冊一樣。申請人要注冊任何的“同物異稱”,都得證明“同物異稱”受認可,或已獲得原先批准地理標志注冊的國家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