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
博鳌亞洲論壇日前發布了《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報告。《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報告系統研究了涉及亞洲經濟體的主要自由貿易協定,分析研判了自由貿易協定對亞洲經濟體的影響,並爲促進自由貿易協定在亞洲的更好落實、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提出了政策建議。
本公號將陸續分享報告中的精彩內容,本文摘取的是報告第四章第四節對自貿協定中爭端解決機制部分關于知識産權、環境保護規則設定。(注:報告中所呈現的相關統計數據僅截至報告發布當日。)
知識産權
20 世紀 90 年代,跨國企業要求保護版權、專利和商標的呼聲日益高漲,國際協定中開始訂立知識産權條款。在這種背景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 協定》)應運而生;該協定的宗旨是統一國際社會的知識産權體系。《TRIPs 協定》對發展中國家影響極大,因此,許多發達國家在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時,均將相關知識産權規定拆分進兩類規定之中:投資保護約定和自由貿易約定。
本部分討論的 8 項亞洲自由貿易協定都包括關于知識産權的條款,其中大多數沿用了《TRIPs 協定》的規定,對知識産權進行保護,包括版權、專利和商標及地理標志等。其中,部分協定還強調了行政流程和執法工作的重要性。相比之下,歐盟、日本、新加坡和韓國在知識産權保護方面的規定更爲詳細。
《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協定對知識産權保護與鼓勵創新投資,支持創新型産業,杜絕盜版和假冒産品,促進信息、知識與技術的傳播和推廣做出了規定。與知識産權相關的規定建立在世界貿易組織《TRIPs 協定》的基礎之上,涵蓋版權、商標、地理標志、專利權、工業品外觀設計、保密信息、植物多樣性保護、民事執法、邊境執法和刑事執法等。此外,協定還包括有關藥品、域名搶注、盜竊貿易秘密等方面的條款。
《印度—日本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第 9 章規定,雙方確保按照《TRIPs 協定》的規定,爲知識産權提供充分、有效、非歧視的保護。雙方應采取恰當措施簡化行政程序,加強公衆的知識産權保護意識。協定條款包括:保護專利和商標,確保標明地理標志,不公平競爭的處理,以及知識産權的安全例外規定。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雙方重申各自作爲締約方加入的已有國際協定中有關知識産權的既有承諾,包括 WTO、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和其他有關紀律。在該協定中,知識産權包括與如下各項相關的權利:版權、專利和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品和服務的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的布線設計、商業名稱、商業秘密、技術流程、專業知識和商譽等。
《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第 15 章規定,根據《TRIPs 協定》《世界知識産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及相關國際協定,雙方承認,知識産權保護和執法應當平衡權利人和公衆的合法利益。該協定的主要條款包括:知識産權與公共健康,版權和相關權利的保護,包括知識産權與公共健康、廣播和向公衆傳播的權利,技術措施的保護;商標保護;專利和實用新型;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植物新品種保護;未披露信息;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此外,協定還包含了知識産權執法,尤其是關于最終司法判決和普遍適用的行政裁決的規定。
《日本—歐盟經濟夥伴關系協定》:第 14章規定,雙方根據《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和《TRIPs 協定》第 1 部分的規定,推動相關知識産權保護,避免不公平競爭。協定還涉及版權和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志、工業設計、未注冊産品外觀、專利、商業秘密、未披露測試或其他數據、植物品種和不公平競爭、執法、合作和機構安排等。具體而言,該章節規定,版權有效期延續至作者去世後70 年,強調了對 56 種日本産品和 200 多種歐洲農産品的保護。
《新加坡—歐盟自由貿易協定》:第 10 章以《TRIPs 協定》爲基礎,通過保護知識産權和實施相關措施,推動創新和創意産品的生産和商業化,提高貿易和投資利益,其覆蓋範圍包括版權和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志、設計、專利、測試數據保護、植物品種、知識産權民事執法等。
《韓國—美國自由貿易協定》:第 18 章規定,雙方確認繼續維持各自在《TRIPs 協定》下,在知識産權保護方面的既有權利和義務,並給予對方國民不低于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協定條款包括通過地理標志、商標和管理國家代碼頂級域名等方式,應對在線商標盜版問題。該協定還包括雙邊換文,對某些問題進行了確認,主要包括: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限制、促進版權保護和有效執法、預防在線盜版以及專利鏈接的相關爭端等。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旨在通過加強知識産權使用、保護和執法方面的經濟融合與合作,減少與知識産權相關的貿易和投資壁壘。
環境保護
1992 年 12 月 17 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簽署,這是首個包含具體的環境議題附屬協定的自由貿易協定。此後,國際社會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如果環境持續惡化,經貿可持續發展將無法實現。1994 年4 月 15 日,123 個國家/地區簽署了標志著WTO 成立的《馬拉喀什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在協定的序言部分,各締約國家/地區政府明確承認,必須將貿易與可持續發展相結合,切實采取環境保護行動。APEC
的一份報告指出,截至 2016 年末,在向WTO 報備的 212 個自由貿易協定中,有180 個包含環保條款,占比超 85%。而在這 180 個協定當中,有 36 個設置了專門的環保章節。
在推動將全面、目標遠大的環保條款納入自由貿易協定方面,美國和歐盟等發達經濟體一直是先驅(見表 4.9)。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亞洲的發展中國家,在做出環保承諾方面相對落後。過去,人們通常認爲,環保承諾會阻礙貿易的開展。貿易和環境數據庫(Trade and Environment Database,TREND)顯示,截至2000 年末,歐盟及其前身簽署了 95 個貿易協定,這些協定總共訂立了1,123條環保條款,平均每個協定訂立了 11 條。然而,同期亞洲國家簽署的 33 個貿易協定中,包含的環保條款僅有 118 條,平均每個協定不到 4 條(見表 4.10)。
① 亞洲國家的近期努力。在近期的環境談判中,越來越多的經濟體,尤其是亞洲經濟體,在貿易談判時展現出了更強烈的考量環境議題的意願。以韓國爲例,2012 年,韓國簽署了《韓國—美國自由貿易協定》,此後,該國在其全部自由貿易協定中均加入了環保規定章節,而不論其自由貿易協定夥伴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此外,2015 年簽署的《歐亞經濟聯盟—越南自由貿易協定》(Eurasian Economic Union(EAEU)-Vietnam FTA),以及 2018 年簽署的《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也設置了專門的環保章節。一般而言,歐盟和亞洲國家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均附有較爲具體的環保承諾,但會將環保承諾與人權和勞工權利保護相關的承諾並爲一章。例如,《日本—歐盟經濟夥伴關系協定》第 16 章以及《新加坡—歐盟自由貿易協定》第 12 章,均規定了環境保護、勞工保護等可持續發展議題。在設置獨立環保章節的選項之外,一些自由貿易協定會選擇在相對傳統的章節中設置環保條款。例如,《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第7章(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第 8 章(貿易技術壁壘)、第 9 章(投資)、第 11 章(金融服務)及第 15 章(政府采購)均涉及貿易相關的環境議題,而且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相關的關鍵詞出現逾 140 次。然而,部分亞洲國家間簽署的或者亞洲國家加入的一些自由貿易協定中,就沒有專門的環保章節,就連具體的環保條款也很少。
亞洲國家加入的自由貿易協定中的環保條款,可能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這些文件可能會同時配備執行機制,並做出明確的公衆參與承諾或提供公衆參與機會。例如,《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除了承諾在貿易和投資活動中努力保護環境外,還在環境章節(第 20 章)中明確引入了合作框架,包括建立環境委員會、設立各締約方聯絡人、確立不同級別磋商程序和爭議解決機制等。此外,《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規定了公衆參與程序,包括信息傳播和交流機制、國內咨詢機制、公衆意見征詢渠道以及私營部門實體或非政府組織建立的自願機制。《美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的環境章節(第 20 章)也有類似安排。
然而,環保條款也可能僅僅是締約方在自由貿易協定裏做出的象征性表態,僅僅用來表示締約方對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的環境問題有所關注。用詞大多很模糊,多爲“鼓勵”“促進”和“致力于”等,既難以落實,也很難監督這些條款的強制執行。環保條款的措辭都經過精心斟酌,因此,從這些措辭中就能看出一些國家采納和落實自由貿易協定中的環保承諾的認真程度。
② 現有環保條款。在 1992 年《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前,訂立環保條款的自由貿易協定還是少數。1992 年之後,雖然包含環保條款的自由貿易協定數量驟增,但是環保條款仍然主要出現在序言中,或者直接引用《1994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第 20 條、《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第 14 條以及環保協作機制。2010 年起,越來越多的自由貿易協定開始采用不同形式的環保條款,包括通過正文的條和/或章節、附件、附屬協議、以及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等形式來訂立環保條款。APEC 報告指出,在向世界貿易組織報備的自由貿易協定中,包含環保條款的比例已從 2010 年的30%增至 2016 年的 85%。
此外,自由貿易協定中環保條款觸及的問題也越來越廣泛。例如,正文中的環保條款可能出現在序言和/或《一般例外條款》(一般貿易義務下的專門環境條款)當中;或者出現在與衛生和植物衛生、技術合作、服務貿易、投資和政府采購有關的章節之中。自由貿易協定環境專章中的環保條款,通常包含如下內容:對有效落實環境法、環保標准、程序保障和公衆意見征詢程序的承諾;環保義務的調解承諾或爭端解決機制;環保合作與能力建設機制及多邊或區域環境協定;公衆參與承諾。隨著自由貿易協定在全球進一步發展,亞洲國家加入的自由貿易協定中所含環保條款觸及的問題也越來越廣泛,包括環境法的強制執行、多邊環境協定、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臭氧層保護和空氣質量改善、漁業管理和海洋環境保護、環境商品貿易的非關稅壁壘等。
根據 Gallagher 和 Serret(2011 年),以及最新的TREND數據(在 1945 年至2018年期間簽署的 730個貿易協定中,存在近 300種不同的環保條款),環保條款一般分爲九大類。這些類別或多或少都已經包含在了CPTTP、《韓國—美國自由貿易協定》《新加坡—歐盟自由貿易協定》和《日本—歐盟經濟夥伴關系協定》當中。
一般條款。這種條款一般出現在序言中,泛泛提及環境或可持續發展議題。此類條款可能關乎條約的解釋,因此有助于確定爭議解決措施的範圍。
例外條款。該等條款規定了環保約定的例外範圍,一般基于或完全采用《1994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第 20 條(b)和第 20條(g),或《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第 14 條(b)的一般例外。
環境法相關條款。該等條款通常旨在維持或提高環保標准,以及確保貿易各方不會通過低環保標准獲取貿易優勢,從而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公衆參與承諾條款。該等條款旨在提供獲取環境信息的渠道、參與決策過程的機會、以及有效參與相關程序的途徑。
環保相關爭議解決條款。亞洲國家近來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如《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往往會將環保爭議與其他爭議區別開來,這是因爲環保爭議較爲複雜,其解決需要精深的環境專業知識。
合作機制條款。亞洲國家將環境條款納入自由貿易協定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建立夥伴關系和加強合作,因此,這些國家近來簽署的協定往往傾向于建立一個具體機制,以落實合作事項。
涉及具體環境議題的環保條款。例如,環境商品與服務貿易的推廣,可再生能源,能源節約,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入侵物種控制,空氣質量,水質,土壤質量,海洋汙染,水資源,漁業資源,森林資源,非法伐木,荒漠化。但目前並沒有任何自由貿易協定囊括了所有上述具體議題。
實施機制條款。通常來說,提供實施機制的環保條款,均會建立一個實施實體,並規定與實施過程相關的其他細節內容。
多邊環境協定義務優先條款。多邊環境協定(MEAs)相關的條款往往會規定:如果某些多邊環境協定和雙邊環境協定的條款和具體貿易義務存在任何“不一致”,以多邊環境協定的義務爲准。
③ 未來努力方向。環保條款的納入激起了一些爭議。一方面,環保條款的納入使得這些自由貿易協定更加符合環境和氣候政策,可能提升環境保護水平。另一方面,這些條款也可能僅僅是塊“遮羞布”,被用作減少自由貿易協定在公衆和立法者眼中的爭議性。此外,發展中國家,包括亞洲的發展中國家,擔憂環保條款或將淪爲“綠色保護主義”的工具,將它們生産的廉價産品拒之門外。但另一方面,各國也迫切需要強化環保和氣候措施。人類活動已經危及地球上約25%(即 100 萬種)的動植物物種,其中,許多物種將在未來短短數十年之內滅絕。1 塑料和其他形式的汙染正在摧毀全球土地資源和水資源。要想在實現其他全球社會目標的同時,保護、恢複和可持續利用自然,必須即刻采取步調一致的行動。亞洲國家的貿易政策制定者們應當表明他們有能力采取相應的措施,發揮自身的作用。
首先,自由貿易協定需要更廣泛地納入環保目標,推動環境問題通過協調一致的方式得以解決,爲亞洲國家帶去“綠色自由貿易協定”。
其次,考慮到亞洲國家間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如《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以及亞洲國家與其他地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如《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和《韓國—美國自由貿易協定》)中,與商品和服務貿易相關的框架協定和落實機制已取得一些現實成果,亞洲各國可以嘗試進一步放寬環境商品與服務貿易。
再次,要想實現綠色貿易自由化,亞洲各國就必須把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字面承諾轉化爲實際行動。否則,不管自由貿易協定再怎麽強調將貿易作爲可持續發展的手段(像歐盟各國那樣,支持實現環境和氣候變化的全球目標),也無法通過綠色自由貿易協定下的貿易,對環保做出實際的正向貢獻。
最後,在協調貿易規則和可持續發展行動時,需要加強利益相關方的參與,比如加強公衆參與和信息披露。環保措施既給行業帶來了成本,也給行業帶來了機遇。一些國家擔憂,這些措施會阻礙本國行業向國外發展,從而削弱這些行業的競爭力。此外,在處置環境危機引發的風險時,國際合作至關重要。近期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大多承諾推廣清潔技術和可再生能源,雖然這些承諾值得推廣,但是自由貿易協定對環保的影響及其機制尚不清楚。政府、企業、科學家和民間團體仍有必要,也仍有機會擴大合作,確保貿易和貿易政策符合環境可持續目標。
圖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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