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准予離婚的標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三)有關離婚案件的特別規定
1、有關軍婚的規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如果是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則應按一般規定處理。
2、不予受理的情況
(1)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和調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四)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