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期間,控方只傳召肅毒局人員爲證人,至于能說明被告是在撒謊或說實話的四名關鍵證人,即蘇菲安、費紮爾、被告的妻子與女傭,都沒有被傳召上庭供證。
中央肅毒局人員在男子住家起獲海洛英與大麻,男子喊冤聲稱是朋友趁他睡覺時把毒品帶上門,自己事後才知情。
最高法院上訴庭認爲,控方在本案中沒有傳召包括朋友在內的四名關鍵證人供證,如此將男子定罪不妥當,爲此推翻男子的販毒罪名,讓他逃過死刑。
新加坡籍男子莫哈默納比爾(33歲)面對兩項控狀,指他販運含有不少于63.41克的二醋嗎啡(海洛英的違禁成分),以及不少于2.25公斤的大麻。
他在高庭受審後原本被判販毒罪成,被判處死刑。
被告通過代表律師安德烈(Andre Jumabhoy)與謝雯琪提出上訴。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三司昨天宣判,撤銷被告的販毒罪名,改判他擁有海洛英的罪名成立,須坐牢八年。
根據書面判詞,無業的被告與妻子、孩子及女傭住在芬薇連路(Fernvale Link)組屋,其中一個臥房則出租給男親戚蘇菲安。被告向來有每天在家吸食冰毒的習慣,有時候也和蘇菲安與朋友費紮爾等人一起吸毒,毒品通常由費紮爾提供。
2016年1月26日晚上8時許,費紮爾提著一個行李箱來到被告的家,女傭接著把行李箱放在存藏室內。根據控方的立場,被告清楚知道箱子裏裝有海洛英與大麻,而且這些毒品是供作販運用途,他是在知情下接收毒品。
被告:事前不知朋友會帶大量毒品來
但被告駁斥,他事前並不知道費紮爾會把大量毒品帶到他家。當晚費紮爾上門時,被告剛好在睡覺,晚上10時左右醒來後,便與費紮爾一起外出,直至隔天才在家裏發現行李箱,以及有好幾包海洛英擺放在蘇菲安的床上。
被告爲此還和妻子吵架,責問她爲何隨便讓人上門吸毒和“利用”他。當晚,肅毒局人員上門起獲毒品並逮捕被告。
審訊期間,控方只傳召肅毒局人員爲證人,至于能說明被告是在撒謊或說實話的四名關鍵證人,即蘇菲安、費紮爾、被告的妻子與女傭,都沒有被傳召上庭供證。
盡管辯方要求取得這些證人的口供書,但控方卻沒有提供。
三司指出,當某證人能提供關鍵說辭來推翻或支持被告的立場,控方有義務公開這些證人的口供書內容。
在一些情況下,例如被告說辭並非完全難以置信,若控方沒有在審訊期間傳召相關的關鍵證人,這等于沒有完全推翻被告的辯詞,法庭也可以對控方的立場做出不利推斷。
因此,三司決定撤銷被告的販毒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