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少女的街頭黨男子不服罪成與判刑,准備提出上訴,昨天獲高庭司法委員批准以10萬元保釋在外。
被告許榮光(25歲)昨早聞判時面無表情,代表律師鄒天齊告訴法官,被告准備上訴,因此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刑罰。
高庭司法委員林茵倩批准被告以10萬元保釋在外,等候上訴案的審理。被告的父親昨天出庭做擔保人,將被告保釋出去。
主控官邱金龍副檢察司在判刑陳詞中指出,被告幾個月內持續強暴少女,徹底把少女當“性玩物”,甚至視她爲貨物“送”給其他黨友,慫恿他們侵犯少女,而且可“用完即丟”。
控方也斥責被告利用黨派頭目的身份,威迫少女和其他黨友就範,包括恐嚇他們不准揭發他的罪行。
高庭司法委員林茵倩昨早下判時表示,被告顯然是預謀犯案,本案毫無求情因素可考量,他應接受嚴懲以起阻遏作用。
被告辯稱沒有侵犯少女
審訊期間,被告辯稱他從來沒有侵犯少女,是對方不滿被告把她的性感照上載到互連網上,所以才誣賴被告。
控方則指出,盡管少女嘗試避開被告,但被告用盡手段,把少女引誘到偏僻角落犯案。而且,之前犯下糾衆鬧事罪行的被告,犯案期間正在接受緩刑監視,但他沒有改過自新,反而犯下更嚴重的罪行。
根據控方的判刑陳詞,早年曾被父親虐待的少女,遭受被告侵犯後,內心飽受煎熬,並感到恐懼與羞愧。她在案發後的三年,頻頻自殘割手臂,在手臂上留下一道道印記。
她在庭上供證時表示,自己不再相信男人,整個經曆感覺像是在接受懲罰。
在被告所面對的12項控狀中,其中四項是強奸罪。司法委員認爲,受害少女針對其中一項強奸控狀的供詞,無法獲得其他佐證,因此法庭沒有足夠證據判被告第四項強奸罪名成立。
據媒體之前報道,因親睹被告強奸少女,三名同黨有樣學樣,在2013年底于某個組屋單位內,兩人負責壓制少女,第三人則霸王硬上弓。三人已被治罪,都被判進青年改造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