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投資小型房地産並以租金作爲相當部分收入的業主,或因租戶終止租約而陷入財務困難,符合條件的業主在租戶解約時將可獲得額外賠償。
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說,這項援助措施僅適用于符合特定條件的業主,賠償款額將由評定員根據附屬法例中的要求決定。
他指出,這與一般評估損失的做法不同,小業主以此獲得的賠償,未必等同于將此事搬上法庭可獲判的數額。然而,鑒于符合條件援引合約調整框架的租戶,很可能已經因爲冠病疫情蒙受重創,業主本來就可能討不回全額損失。
此外,在合約調整框架下,政府也爲商用車輛、廠房或機器的分期付款租購、有條件銷售合約和租約作出特別安排。
唐振輝說,數名租戶曾向律政部請願,其中有一家公司是從事分期付款租購迷你貨車,載送遊客和企業客戶的生意。
如今這門生意無法繼續,公司改爲利用貨車送貨,但營收仍不足以支付分期付款租購迷你貨車的費用。
同時,公司也面對貨車被融資企業收回的厄運,若失去這些謀生工具,恐難以爲繼。
由于這些租戶一般是家庭的經濟支柱,終止合約對他們並不實際,要轉做其他生意也未必可行,因爲他們無法如此迅速賺取足夠收入償還拖欠的費用。
爲幫助這類租戶維持生意,他們可選擇在最長18個月的期限內,每個月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所拖欠的費用,年利息的頂限爲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