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學芬●紀律審裁案
黃佩玲 陳可揚 魏瑜嶙 報道 [email protected]
被指爲建國總理李光耀執行遺囑時草率行事的林學芬,是否應該按律師公會的申請除名,還是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處分?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三司特別庭在昨天發出的書面裁決中,分別從林學芬與李光耀是否有律師與客戶關系,以及林學芬的律師專業行爲是否失當兩個層面出發,闡明爲何做出吊銷林學芬律師執業資格15個月的決定。
三司指林學芬罔顧李光耀的利益,盲目遵從丈夫的指示,“一心專注于達成她丈夫想要取得的”,倉促完成執行遺囑的簽署。三司也認爲,李顯揚與林學芬在紀律聆訊供證時不誠實,夫婦倆都撒謊。
林學芬紀律審裁結果出爐,三司特別庭裁定林學芬身爲資深律師卻違反專業操守,爲前建國總理李光耀准備遺囑時草率行事,一心只想達成丈夫李顯揚所要的結果,倉促完成遺囑的執行,罔顧李光耀的利益。三司谕令吊銷林學芬的律師執業資格15個月。
三司指出:“雖然這是她漫長律師生涯中的首個汙點,但正因爲她資曆深厚,才讓她的行爲完全無法被接受和原諒。”
三司也認爲,李顯揚與林學芬在紀律聆訊供證時不誠實,夫婦倆都撒謊。
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和高庭法官吳必理組成的三司特別庭,今年8月13日審理李光耀二媳婦林學芬的紀律審裁案,並在昨天中午發表99頁的判詞。
當了37年律師的林學芬也在中午時分發表媒體聲明,表示不同意三司的裁決。她指出,案件所牽涉的是李光耀的私人遺囑,而她家翁在世時沒有做出任何投訴,律師公會對她發起紀律審裁程序是沒有根據的。
這起紀律審裁案源于總檢察署向新加坡律師公會投訴林學芬,投訴內容涉及李光耀于2013年12月17日所簽署的第七份,也就是最後一份遺囑。
律師公會曾尋求三司
將林學芬除名
林學芬面對兩項違反法律專業法令的指控,第一項指她在2013年12月16與17日,替李光耀執行最後一份遺囑時,因受丈夫李顯揚利益的影響,罔顧李光耀的利益。第二項則指她的丈夫是遺囑受益人之一,她卻沒有建議李光耀尋求獨立的法律咨詢。在李光耀的最後一份遺囑中,李顯揚可分得三分之一的遺産,比上一份即第六份遺囑中的比率多。
紀律審裁庭去年7月舉行了五天的聆訊,今年2月裁定林學芬專業行爲嚴重失當,須接受制裁。律師公會過後把案件移交給三司特別庭審理,尋求三司將林學芬除名。
三司首先考慮林學芬與李光耀之間是否存在律師與客戶的專業關系;若有,林學芬一旦被裁定罔顧客戶的利益,這等于專業行爲嚴重失當,有可能面對被除名的處分。
在考慮事件的來龍去脈後,三司認爲,兩人並非律師與客戶的關系,對李光耀而言,柯金梨才是一直幫他處理遺産事項的律師;他是受到李顯揚的“鼓動”,才在柯金梨缺席的情況下簽署最後一份遺囑。
不過,即使林學芬並非李光耀的律師,三司裁定,她處理最後一份遺囑的行爲,違反了律師專業操守。這包括明知道遺囑是重要法律文件,卻沒有查證清楚她所提供的遺囑草稿,是不是李光耀所想要簽署的遺囑版本,甚至草率地告訴李光耀,那就是他所要的版本。
三司指林學芬罔顧李光耀的利益,盲目遵從丈夫的指示,“一心專注于達成她丈夫想要取得的”,倉促完成執行遺囑的簽署。林學芬早前對指控進行答辯時,曾自稱是“聽話的妻子”,只是在按照李顯揚的吩咐辦事。
三司強調,律師在處理遺囑事宜時肩負重要責任,必須謹慎行事,並且避免陷入有潛在利益沖突的情況。然而,林學芬沒有做到這一點。雖然李光耀最終簽署的遺囑,與他所要的第一份遺囑版本大致上一樣,但林學芬的行爲原本可能造成更大的傷害。
此外,她與李顯揚在紀律聆訊供證時不誠實,做出前後矛盾的陳述,這些都成爲三司決定最終處分的考量因素。在參考過往其他涉及利益沖突的律師紀律案件後,三司裁定林學芬須接受吊牌15個月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