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三個案例,說明FIDReC如何詳加考慮個別因素後,公正地處理和化解糾紛。
個案一
定存收條不能證明錢沒被提取
農曆新年前,陳杏(65歲)大掃除時,發現一張1998年的銀行定存收條,定存在1999年期滿。她隔天到銀行,要銀行付她本金加利息。
銀行表明沒有陳杏的交易或戶頭記錄,確定其戶頭已關閉、存款已被提取,拒絕支付。
陳杏不滿,通過FIDReC索討。
調解期間,銀行代表解釋按定存條款,收條只是證明有一筆錢存入;若定存不斷更新沒被提取,陳杏過去20年就會收到更新單據,而銀行也會有這方面的記錄,說明戶頭還存在。
陳杏堅持銀行須出示她提取和戶頭已關閉的證據,但鑒于時間過于久遠,銀行無法提供。
陳杏要求裁決員處理,裁決員發現她無法證明索償,加上銀行已解釋內部存檔程序和審查過程,確保記錄的准確,所以證據顯示存款較可能已被提取,戶頭也已關閉。
提醒:
■ 根據定存條款,定存收條未必足以證明銀行欠顧客的錢。
■ 應定期檢查戶頭,知道自己的財務狀況。
■ 確保銀行有自己的最新個人資料,包括聯絡號碼和地址。
■ 若不明白銀行寄來的通知信,最好請教家人、朋友或銀行職員。
■ 金融管理局規定銀行完成交易後,須存放相關資料至少五年;超過五年後,銀行就沒有繼續保存交易記錄的義務。
個案二
保單期滿所獲款項未如預期
受中學教育、不谙英文的黃朝,27年前買了一份人壽保單。
他向FIDReC投訴,指保險經紀當年告訴他,只要連續三年、每年付5000元的保費,他在28年後(55歲)保單期滿時,即能得15萬元。
黃朝當時一次過付了1萬5000元,不料如今只得11萬元。
調解時,黃朝說妻子當時也在場,堅稱經紀說這是“保證的款項”,說他把積蓄投保到這份保單,以爲退休後可靠保單供養自己和妻子。
不過,保險經紀表明無法記得當時的情況,但是保險公司指黃朝簽了所有的文件,15萬元只是“僅供說明用途”(illustration purpose)而非保證的款項。
保險公司與FIDReC討論數周後,願意給予額外補償(ex-gratia),黃朝最終也接受。
提醒:
■ 調解能協助雙方有效解決糾紛,但無法保證可以取得和解。
■ 若無法和解,消費者可決定交由裁決員處理,看能否獲得賠償。
■ 清楚簽訂的文件內容,可避免糾紛;若無法明白,就必須尋求協助。
■ 人壽保單一般有14天的檢討期(或稱“冷靜期”);若改變主意,得盡快通知金融機構。
個案三
被騙輸入密碼 信用卡遭盜用
剛投入職場的約翰申請了一張信用卡,信用卡與電子錢包連接。一周後,電子錢包服務商電郵通知他,指其戶頭“受限”,須進入戶頭“核查”一番。
約翰不假思索,就點擊電郵確認,並按指示輸入電子錢包憑證。不久,銀行發一次性密碼(OTP)短信到他手機,說“你網購的OTP是XXX”。
約翰隨即輸入,以爲這是“解除戶頭限制”的需要。
隔天,約翰收到銀行通知,說其信用卡付了1400歐元(約2270新元)給dumpster.com。約翰覺察事有蹊跷,即刻聯絡銀行,說電子錢包可能被侵入。
銀行馬上取消信用卡,給了他替代卡,還代約翰向商家要求退款,但不成功。銀行指約翰須承擔全額責任,但約翰拒絕接受,到FIDReC求助。雙方調解不成功,交由裁決員定奪。
銀行同意約翰是受害者,但指他應更謹慎,既然不是他的網購項目,就不該提供OTP。約翰則說自己是無辜受害者,以爲只是確認“受限”戶頭,且表明若OTP短信說是付給dumpster.com,他就不會輸入密碼。
裁決員考慮雙方的證據和陳詞,裁定銀行和約翰都是受害者,指約翰不該提供OTP,但銀行也應更清楚,在短信中列出商家的名字,最終裁定雙方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
提醒:
■ 罪犯會通過電郵、短信或電話,利用釣魚(phishing)詐騙手段,騙取個人資料。
■ 一旦接獲要查證戶頭的電郵、短信或電話,必須提高警惕。
■ 除非很肯定交易,否則不要提供一次性密碼(OTP)
■ 根據信用卡協議,若持卡者沒涉及欺詐或疏忽卻出現非法交易,以及持卡者發現非法交易後即刻通知簽發信用卡的公司,持卡者須承擔的賠償責任將受限。
■ 可以啓動交易後手機或電郵通知付款的功能,一旦出現問題,就可馬上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