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阿強欠了阿珍一筆小錢,但總是拖拖拉拉不肯還。阿珍爲了討債, 將阿強帶到一個小房間,然後趁他不注意將房門上了鎖,並稱如果阿強不給一個說法,就不能離開。小房間裏通風良好,有幾張椅子,小茶幾上還放著一杯檸檬茶和一些小零食。然而房間除了已經被鎖上的大門,沒有其他出入口。
兩人僵持了一會兒,阿強決定妥協還錢,收到錢的阿珍開了門,10分鍾後就放他離開。誰知過了一會兒,警察卻找上門來,因爲阿珍的行爲,可能已構成非法禁锢。
或許有人要問,只將門鎖起短短10分鍾,也能構成犯罪嗎?
本期的《說法識法》邀請何進才律師(何進才律師館)、 黃國彥律師(贏必勝法律事務所)以及黃健傑律師(信約律師事務所),講解非法禁锢相關課題。
何進才律師解釋,可以從刑法與民事侵權兩個方向去了解這個課題。
在《刑事法典》中,非法禁锢(wrongful confinement)指在沒有法律依據下,故意將受害人限制在一個特定空間內。較普遍的案情包括被害人的住家門被人用鎖頭上鎖、四肢被捆綁、被鎖車內等。若罪成,被告可被判最長三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然而如果被害人要對事件進行民事訴訟,那麽在民事訴訟法中也有相關法律條文。民法中非法禁锢屬于侵權罪(tort of false imprisonment)。
何進才律師以澳洲律師戈爾(Adesh Goel)2012年與聖淘沙名勝世界的訴訟案爲例解釋,當時戈爾被聖淘沙名勝世界的賭場職員禁止離開,被困在一個房間裏46分鍾。
早前的報道中提到,法官指賭場將戈爾拘禁在小房間裏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目睹有人犯嚴重罪行
或潛逃者才可被扣留
根據資料,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衆人士只有在目睹他人犯了或在現場遇到有人犯了“可逮捕並不准具保”的罪行時,才可扣留他。這類罪行一般是指稍爲嚴重的犯罪如勒索、偷竊、搶劫、非禮時傷人、在電梯內犯罪並嚴重傷人、收受贓物,以及強奸等。
另外,任何人士若看到已被法庭宣布爲潛逃的人士時,也可逮捕他,但須盡快移交警方。
第三種可能性是,若有人對某受害人或其財産犯下罪行,而受害人不知對方姓名地址,或地址不在本地、受害者有理由懷疑地址是假的,則可扣留對方直到交給警方。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就屬非法拘捕。
活動空間受限制是罪成要素
黃健傑律師解釋,被禁锢的時間、地點,以及禁锢受害人的理由,均是判刑輕重的考量因素,但罪成的要素則爲活動空間受到限制。
他說:“理論上,刑法中並未明確指出構成非法禁锢的最短時間是多久,但還是得根據具體案件細節判斷。至于被禁锢的地點、禁锢理由、受害人在受限制的空間裏受到的待遇如何等,都會成爲後期下判時的考慮因素。”
有無逃生通道是關鍵
黃國彥律師則指出,空間有沒有逃生通道,是能否構成非法禁锢的因素之一。他以三個情境解釋:
情境一:受害人在房間裏發現了一扇沒有上鎖的窗戶,在幾分鍾內就逃出小房間,是否構成非法禁锢就須要進一步探討。黃國彥律師說,在這種情況下,案件可能更有可能被判斷爲“非法限制他人行爲”(wrongful restraint)。
他解釋:“受害人原本有權利通過大門離開,但卻被逼迫使用窗戶逃生,雖然沒有産生“禁锢”的後果,但行爲被非法限制,因此還是會觸法。”
情境二:如果受害人被困房間裏,但門是玻璃做的。因爲受害人在情急之下可用椅子砸碎玻璃門離開,這便有可能被定義爲“企圖非法禁锢”。因此,受害者所在的空間是否有逃生渠道,或成案件的爭議點。
情境三:如果受害者被困在懸崖邊,並被施害者養的看門犬阻止離開。此時受害人雖然可以通過跳崖的方式離開,但這並不是合理的選項,因此非法禁锢就可以成立。
同樣的,如果受害人被困于30樓高的辦公室內,唯一的逃生方法是冒險爬出窗外,將他困在那裏的行爲也構成了非法禁锢。
視被害人是否同意被禁锢
另外他也提到,如果被害人同意被禁锢,界線就比較模糊了。比如,如果被害人收了對方的錢,自願被鎖在房內,罪名是否能成立就有待進一步討論。
客工被非法禁锢
多數涉薪資糾紛
去年病毒阻斷措施期間,三名客工因頻頻違反紀律,被公司“關”了起來,鎖在宿舍的一個房間裏。期間他們曾被放出來,但卻爲了買酒翻牆偷溜出去,結果總經理決定把他們再次鎖進一個房間裏。前後被關42天,其中一人致電人力部舉報,總經理後來在非法禁锢的罪名下被判罰款9000元。
另一起案件中,客工宿舍被指把20名曾與確診冠病工人接觸過的客工反鎖在房間內而引起風波,雇主後來稱房間只是扣上並沒上鎖,人力部事後對公司和宿舍經營者發出嚴厲警告。
若擔心雇主會限制行動
客工可通過親友報警
兩件事情當時都引起了媒體關注並掀起討論。第二起案件中曾協助義工的客工亦重組織財政區偉鵬受訪時坦言,以上兩起案件,其實非常罕見。
他說:“我們接觸的案件中,涉非法禁锢的案件,更多和薪資或其他雇傭糾紛有關。一些雇主爲了避免賠償,會企圖將客工盡快送回國,上機前爲了掌控客工行蹤,就會暫時將他鎖起來。我們大約每個月會聽說至少一兩起這類事件。但大多數時候,客工在機場或別處獲釋放以後,只會針對強制遣返向當局求助,卻沒有意識到,被非法禁锢也侵犯了他們的法律權益。”
何進才律師受詢時說,如果客工事發前已經懷疑雇主可能會限制自己的行動,可以先聯絡親友,要求他們每隔一段時間給他打一個電話,若失聯一段時間,就立即報警或聯絡相關部門。
他說:“大約10到15年前,一些准備遣返的公司爲了確保客工被送回國,確實會限制客工的自由,然而我們已經很長時間沒再聽說有這類案件了。”
人力部:被遣返客工
可在關卡向工作人員求助
人力部發言人受詢時指出,客工入境我國時,當局會以他們的母語向他們講解自己的權利和責任,並告知人力部的求助熱線,以及大使館、非營利組織的聯絡方式等。
發言人表示,客工與就業相關的投訴由人力部處理,而非法禁锢或非法限制他人行爲則由警方進行調查。若雇主嘗試強行在客工未能投訴之前將其遣返,客工可在移民局關卡向工作人員求助,案件之後會被轉介至人力部進行調查。人力部可爲客工提供特別准證(Special Pass),以讓他能在調查期間留在本地。
應盡快報案以掌握有利證據
“要證明自己曾被非法禁锢,某種意義上,和證明自己曾在隱蔽處被非禮相似。”
黃國彥律師說,要證明在沒人看到的地方被非禮,如果沒有閉路電視爲證,案件往往會陷入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因此,如果受害人得以脫身,應該以最快速度到警局報案,報案的時間拖得太長,通常“受害人”一方的可信度就會降低。
黃健傑律師則說,若是刑事案件,調查通常由警方完成,他們有權調閱案發現場周圍的閉路電視。但閉路電視畫面每隔一段時間可能會被自動刪掉,因此盡快報案是很重要的。
另外,兩名律師都提到,如果無法獲取電眼畫面,則可向當時在場的第三方著手。
黃國彥律師說:“如果被禁锢時有辦法報警求助,將是很直接的證據。被害人若向第三方求助,而第三方無法解救受害人,也是非常有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