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根據民事法中的訴訟時效法令(Limitation Act),任何民事債務,債權人若沒有在對方欠下債務的六年內,采取任何民事訴訟程序追討債務,他將失去追討債務的權利。
時效性在追討債務或索賠相關的民事訴訟案件中,起著決定性因素,法律上的“時間觀念”,你理解多少呢?本期《說法識法》邀請律師講解民事訴訟中的時效性與期限。
阿珍愛上了阿強,兩人濃情蜜意,情投意合之際,阿強趁機向阿珍借了1萬元,並簽下借條,答應兩個月之後還錢。兩個月之後,阿珍發現阿強原來有女朋友,其實他是個渣男。愛情的小船翻了個底朝天,兩人斷絕來往,阿珍不斷要求阿強還錢,但阿強一拖再拖,居然拖了六年沒下文。
六年過後,阿珍終于決定爲自己討回公道,決定把渣男告上法庭。誰知,阿珍雖然有借據在手,但卻被法院判定無法追討欠款。
爲什麽要給討債、索賠設置一個期限?刑事案件中可有類似期限?
來自呂紀鵬律師館的黃恒毅律師說,其實縱觀曆史,英國普通法並沒有對罪行設定時效性的概念,特別是針對嚴重罪行的制裁,更沒有“過期”一說。
新加坡法律體系主要受英國法律文化和傳統影響,因此也繼承了這一特點,即刑事案件沒有期限一說。無論被告逃亡在外多少年,一旦被捕獲,必須面對法律的制裁。
然而,民事訴訟就不一樣了。刑事案件中的刑罰,必須由被告本身承擔,因此若被告失蹤,訴訟程序就必須中斷。但民事訴訟卻可以在被告失蹤、失聯的情況下進行,法院可針對被告的財産做出判決。
因此,何時提出訴訟的主動權,便掌握在起訴人手中。
索賠期限也是證據“保質期”
黃恒毅律師指出,爲民事訴訟設定期限,主要原因是保證一定的穩定性。若人們必須時時刻刻擔心,猴年馬月以前的事情,都可能成爲被索賠的原因,這將會大大增加個人或公司發展時的不確定因素。
再者,索賠期限其實也是證據的“保質期”。若時間拖太長,一些書面記錄可能遺失,目擊者的證詞准確率也會削弱。
“當然,這些考量都須與實現正義、懲罰,以及制止罪犯之間取得平衡。”
贏必勝律師館的陳道榮律師則解釋,索償期限的長短也是有考量的。六年期限是比較常見的追討期限,不僅僅是民事債務,合約糾紛、民事侵權行爲等,索償期限均爲六年。
人身傷害的索償期則只有三年。這類案件拖的時間越長,越難找到目擊者,而且對傷勢的嚴重性,也會更難判定。至于最難搜集資料的土地糾紛,索償期限則設定在12年。
歐陽偉恩律師(Kalco Law LLC)則補充,若索賠在小額賠償法庭進行,期限則只有兩年。
除了期限的長短,索償期從哪個時間點開始算起,往往也是案情的關鍵。
黃恒毅律師舉例,一個起訴人只因晚了三個月提控,88萬余元的投資賠償瞬間化爲泡影。
前騎師賽米2011年1月至4月,在兩名財務顧問的建議下,進行88萬多元的外彙投資。顧問聲稱,這項投資將會讓他在一年內取回本金。
然而一年後,即2012年4月27日,賽米分文未獲。賽米于是和投資公司簽署一份協議,要求對方于同年9月21日之前把投資金還給他,但依舊拿不回錢。賽米因經濟困難,遲遲沒有采取法律行動,直到2018年7年21日才入禀高庭,起訴兩名財務顧問誤導他投資。
案情出現了兩個時間點:第一次拿不回錢是在4月,第二次則是在9月。就疏忽與誤導索賠,訴訟時效性只有六年。起始日期該從4月算起,還是9月?
陳道榮律師解釋,賽米以兩名顧問誤導他進行投資爲由起訴。針對這個理由而産生的損失于2012年4月就已經産生,與之後簽署的協議無關,因此索償期從當天就已開始倒數。
賽米最終被判定失去了索賠的“時機”,無法取回分文。
索償期起始涉及“認知”概念
索償期的起始,又涉及一個“認知”的概念。
歐陽偉恩律師解釋,受害人必須意識到自己受害,索償期限才會生效。比如一個人如果過了很長時間才察覺自己因工作留下隱疾,索償期就該從他發現工傷的一刻才開始。另外,就算受害人早前不知情,但要針對人身傷害索賠,也必須在15年之內。
陳道榮律師舉例,如果一個人受傷後,于第13年發現自己應該索賠,他仍然必須趕在15年期限之前提告,期限只剩下兩年。
另外必須特別說明,這裏涉及的“認知”概念,並不一定取決于受害人自己的認知,而是一個法律上的判斷。換言之,你知不知道並不重要,但法官如果認爲你該知道,索償期就從那一刻開始。
陳道榮律師以一個發展商與承包商之間的索賠案爲例解釋這點。一個公寓最早于1997年8月出現磚塊松脫的問題,當時只有一塊磚塊掉落,發展商並未發現這是因爲承包商的疏忽而導致的。然而,1999年9月又有兩塊磚從20樓飛墜,引起了他們的注意。
發展商2000年5月請來專業建築測量師進行檢查,確認問題後,于2002年5月提告。
陳道榮律師指出,法官當時裁定,1997年只有一塊磚頭掉落,發展商有理由相信這只是單一事件,沒有察覺這是承包商的疏忽情有可原。正因如此,期限從1999年開始算起,發展商才沒有逾期索償。
他解釋:“如果法官判定,發展商在第一塊轉頭掉落時就該發覺對方的疏忽,期限就會提前。這一結論和現實中發展商究竟有沒有發現問題,並不直接對等。”
律師:
資金等問題導致索賠拖延
既然“時間觀念”很重要,爲什麽總有人趕在最後一刻去挑戰期限呢?
歐陽偉恩律師舉例說,一名客戶曾在索賠期限的前幾天決定提告。當時文件出現一些小問題,其實只須重新再提交一份文件便可解決,但正因期限逼近,律師根本來不及重新提交。他強調:“以人身傷害案件爲例,等待病情穩定再提告是好事,但盡可能不要拖到期限的最後幾天。”
黃恒毅律師表示,除了訴訟,索賠還可通過如協商、談判等其他方法。把訴訟當做最後選擇非常普遍,很多人直到最後一刻才選擇提告,也只是爲了保留索賠權利。
陳道榮律師則說,許多人會因爲強烈的情感羁絆、資金問題、對法律知識的匮乏,以及惰性等原因,遲遲不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但他強調:“雖然展開訴訟之前,仔細考慮案情與資源是否充足很重要,但也應該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因爲隨著時間流逝,除了索賠期限,訴訟方也得面對更高風險,證據可能丟失,證人也可能失聯或忘掉某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