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檢控罪犯是總檢察署的重要任務,該署有權決定我國所有刑事案件的提控和訴訟方向。
每當發生一起備受矚目的案件時,總檢察署的任何決定都可能引起公衆的關注和討論。
不過,大家對檢察官的工作了解多少,除了上法庭提控被告和進行審訊以外,他們的工作還有哪些?
公衆的質疑和輿論的壓力能否左右被告面對的刑罰?檢察官和辯方律師的關系,是否如電視劇中所演的那般,永遠得爭得你死我活?
這一期的《說法識法》邀請首席檢察官陳傑平(簡稱陳)、刑事罪案司副高級政府律師江可悅(簡稱江)和盧俞豪(簡稱盧)接受訪問,讓他們爲大家解答有關檢察官的工作。
問:檢察官的工作範圍包括哪些?
陳:檢察官的職責是把所有相關的證據提呈給法庭,根據所掌握的證據來協助法官取得公平和公正的結果。公衆最熟悉的應該是檢察官在庭上檢控犯人,但其實我們還必須處理許多“幕後工作”。這包括詳細研究案情以便決定是否提控或是以什麽罪行提控被告、該要求多重的刑罰、與辯方律師合作,確保法庭能公正地審判案件,以及跟內政部、律政部和其他相關機構商討,對刑事訴訟程序和法律的修改提出意見。
問:檢察官在處理案件時,最先考慮的是不是政府的利益?
陳:作爲檢控方,我們維持法紀是爲了照顧新加坡和公衆的利益,所做的決定獨立于政府。
問:什麽是新加坡和公衆的利益?
陳:舉個例子,新加坡是國際金融中心,檢察官在處理白領商業案件時所做的決定,必須維護我國作爲金融中心的聲譽和地位,讓人們能安心地在新加坡投資。
在藍領罪案方面,我們的目標則是確保國家社會安全,讓人們能在這裏安居樂業,這不僅是國家內部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也包括其他國家和投資者對新加坡的信任。這麽說雖然很宏觀,可是只要國家維持穩定,公衆也能從中受益。
問:檢察官在工作時面對的最大挑戰是什麽?
陳:我覺得最大的挑戰之一是在受害人、被告,以及公衆的利益間取得平衡。被告犯法,受害者和公衆都會希望尋求正義,要被告爲所犯的罪行受罰。遇到嚴重的罪行,檢察官會促請法官判被告長期監禁,以對其他有意犯罪者發出強烈的警告信號。
不過,在一些案件中,若刑罰過重,可能導致被告出獄後難以重新融入社會,進而導致他們走回犯罪之路,有時罪行甚至變本加厲,這樣的情況無益于社會。
與辯方律師看法雖然不同
須澄清事情仍可直接聯系
問:檢察官和被告的代表律師關系如何?
江:我畢業後在幾家律師事務所工作了八年,2013年才加入總檢察署,所以我的職業生涯中有一半是擔任辯方律師,另一半擔任檢察官。在當律師的時候,我與檢察官接觸的經驗都不錯,必須澄清什麽事情都能直接聯系對方。
雖然我們對于案件所持的看法可能不同,但大家都是在盡自己的本分,最終交由法官決定結果。當我加入公共服務後,還是會與前同事保持聯系,所以絕對不像電視劇中演的那樣,律師和檢察官都是敵人。
盧:蘇峇士律師(已故知名刑事律師)留給我深刻的回憶。當年我還是一名新入行的檢察官,在審訊中途我向法官申請暫時休庭,讓我在傳召下一名證人前有時間准備,沒料到法官拒絕了我的要求。
我當時有點愣住了,還好這時辯方律師蘇峇士站起來,告訴法官他也需要點時間上洗手間和吃藥,法官這才批准休庭。我知道蘇峇士是爲了我才那麽說的,所以即使是進行審訊的過程中,控辯雙方也未必時時都處于敵對狀態。
問:去年底,國會反對黨領袖、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提到,控方因爲掌握較多證據所以占了上風,他因此促請政府立法規定控方有義務向辯方披露證據。控方是否會與辯方律師分享證據?
陳:檢察官的目的不是要不惜一切地贏得案件,或是治罪一名無辜者,又或是不顧一切地爭取最高的刑罰。我們做的所有決定,包括是否向辯方披露證據,都是基于公衆利益和法律。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中明文規定控辯雙方的披露義務,此外,法庭也會根據法律的解讀來制定額外的披露規則。
披露證據是一個交涉的過程,控辯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應具建設性。控方會先告知辯方自己的立場,辯方若也能盡早且明確地告知控方他們的辯護理由,那控方就能夠及時確認,把相關的證據交給辯方。若辯方律師不願透露太多,擔心有損被告的利益,那控方就很難辨別對方可能需要哪些證據。
江:當然,辯方律師得聽從客戶(即被告)的指示,若客戶一開始沒有讓律師了解事情的全貌,那律師也會因此受限。
不受輿論左右 須維護公衆利益
問:有公衆質疑,一些被告因爲背景優越而獲得“特別照顧”,例如有錢人、外來人才或是資優生,這是真的嗎?
陳:沒有人能淩駕于法律之上,身爲檢察官我們致力于公平和公正地對待每個人。擁有優越背景就能獲得輕判,這絕非事實。
問:在促請法官判刑時,檢察官如何決定所要求的刑罰輕重?今年1月,一名17歲少年因爲服食冰毒和襲警被判緩刑監視。警員在過程中傷了脊椎,有網民因此認爲比起其他襲警案,刑罰似乎太輕了。
陳:在這起案件中,控方要求法官判少年接受緩刑監視是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傷者的傷勢不是很嚴重,他在兩天內完全複原。此外,被告年紀輕、沒有案底、配合警方調查,而且與家人關系密切,家人願意在緩刑期間負起監督他的責任。在決定刑罰時,檢察官會按照法庭制定的判刑框架,仔細評估案情和判刑選項,以決定適合的刑罰。若所涉及的案件沒有對應的判刑框架,那檢察官就會參考過去的案例。
問:在一些案件中,檢察官會向法庭申請言論禁止令(gag order),媒體有時因此不能報道被告的姓名,控方爲什麽要保護被告的身份?
陳:申請禁令不是爲了保護被告,而是爲了確保受害人或是其他弱勢證人的身份不被泄露。不公開被告的姓名,一般是因爲他與受害人或證人有關系,例如被告是受害人的家長或兄弟姐妹。
問:總檢察署在處理案件時,是否會受到輿論影響?
陳:我們的職責是維護公衆的利益,確保每一起案件都能有公正的結果。檢察官會根據案情、法律,以及公衆利益來做決定,即便有時這些決定不受歡迎。我們知道一些案件或刑罰可能會引起公衆反應,但是我們決定事情時不能只爲了滿足輿論。
盧:一般人對公衆利益的認知未必全面,他們通常只關注刑罰,被告坐牢多久,不過總檢察署不能單從受害人的角度出發,也必須考慮被告是否能被改造。以社會的立場來說,不衡量輕重,把所有罪犯長時間關起來對社會無益,有些被告仍有可能改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