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上網圖買凶殺滅情敵男子被控串謀謀殺”、“老婦被控欺騙”、“偷內衣褲男子面控”,大至謀殺小至偷竊,
犯法被控看似必然,但其實並非所有案件都會交由法庭審判。提不提控、控什麽罪決定權都在于總檢察署。
案件一旦上了庭被告就必須經過刑事司法程序,接下來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要不要認罪。
被告選擇認罪或抗辯,甚至在哪一個階段認罪都可能影響刑罰。
這一期的《說法識法》請來總檢察署刑事檢控司處長黃文光副高級政府律師,
以及副處長萬嘉順副高級政府律師,解釋新加坡刑事司法程序的關鍵須知。
■ 提控的程序
①提不提控?
不是所有犯案者都會被提控,“好一些”案件經總檢察署衡量後最終決定不把當事人控上庭。
黃文光解釋,總檢察署會先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以及衡量這麽做是否符合公衆利益。
萬嘉順舉例:“那些罪行輕的案件,像是涉及金額不高的偷竊案,犯案者又是初犯或年輕罪犯,我們會傾向于給犯案者一個機會。”
他說,一個初犯偷了幾塊錢的東西,如果他爲此必須經過整個刑事司法程序以致留下案底,這麽做不符合公衆利益。
“不惜代價治他人罪,並非我們的任務,也不是我們希望的。我們的角色是要確保犯案者和投訴人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
②提控以外的懲處方式
雖然警方已掌握足夠證據,但是在咨詢了總檢察署後決定不提控,警方可通過發出嚴厲警告或有條件的嚴厲警告(conditional stern warning)來告誡犯案者。
嚴厲警告是告知當事人他犯了法,提醒他往後注意行爲,若繼續犯罪行爲或重犯有可能被控上庭。未來當總檢察署在決定采取哪些行動時,會把他之前接獲的嚴厲警告考慮在內。
有條件的嚴厲警告則更爲嚴苛,一些條件包括在特定期限內不得重犯或定期接受精神治療等。若當事人沒有遵守,他可能因早前所犯的罪,連帶任何新的罪行一起被控。
黃文光說,在決定發出哪種警告時,更多時候是取決于犯案者的情況而非罪行輕重。例如犯案者患有精神病,爲了讓他定期接受治療,所以就給予他有條件警告。
③什麽時候提控
一些嫌犯在被捕隔天就被控上庭,一些案件則可以拖上好幾個月,嫌犯何時被控取決于罪行的嚴重性、案件是否急迫等多種因素。
當執法機構需要更多時間調查,同時又得收押嫌犯時,就必須在48個小時內提控。這種情況可能出現在罪行非常嚴重的案件,如謀殺、走私大量毒品等。
萬嘉順解釋,因爲根據法令,執法機構逮捕任何人後,一般上不能在沒有庭令的情況下收押嫌犯超過48個小時。
黃文光補充,這是一個“制衡”機制,確保法庭獲知這起案件,由法官決定是否需要繼續還押犯罪者。
至于其他沒有那麽急迫的案件,執法機構可選擇在調查期間讓嫌犯保釋在外,待調查告一段落後才提控對方。
④修改罪行
被告被控時面對的罪行,跟他最終被治罪的罪行未必是同一個。
遇上那些48小時內必須提控的案件,警方可先以“暫定控狀”(holding charge)提控,之後再請示總檢察署。總檢察署會決定是否要維持原先的罪行,或是修改罪行。
黃文光形容,暫定控狀就像是“初步控狀”,“很多時候是憑控方當下掌握的資料擬定的,但是一般上因調查尚未完成,因此所取得的資料也不完整”。
譬如警方初時以謀殺罪提控,總檢察署過後評估了所有證據、被告犯罪時的精神狀況等資料,把控狀修改爲較輕的誤殺罪。
反之亦然,原先面對較輕罪行的被告,罪行也可能“往上調”。例如一名原本被控蓄意傷人的被告,控方在傷者醫藥報告出爐後發現傷勢比原先所知的嚴重,把罪狀改爲嚴重傷人罪。
■ 認罪與否
①早認罪 vs 晚認罪
那些早認罪的被告一般上會被視爲較有悔意,法官可能因此在刑罰上給予被告“折扣”。
認罪的早晚很多時候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刑罰。黃文光說,若一個人真的犯了罪,盡早表態要認罪對他其實是有好處的,因爲控方可能會就此跟被告進行交涉。
這指的是被告若決定認罪,控方可酌情減輕控狀、以較少控狀提控他,其余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或減低所要求的刑罰等。
除此之外,他指出:“通常越早認罪顯示被告越有悔過之心……比起那些到最後關頭,或是審訊途中才決定認罪的人,法官一般會認爲那些選擇早認罪的被告更有悔意,進而可能判他較低的刑罰”。
在性罪案中,被告認罪能省去受害者出庭供證時承受壓力和創傷,這可被視爲有力的求情因素。
不過提早認罪並非減刑的萬靈丹,尚若被告犯罪時被逮個正著、人贓並獲,他的認罪便不具相同分量。黃文光解釋,法庭或許會覺得被告是因爲沒有很好的抗辯理由而認罪,並非真心悔過。
唯一的例外是,面對死刑罪狀的被告即使願意法庭也不會允許他認罪。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必須經過審訊,由控方引證來證明被告的罪行。
②認罪時出現爭議
被告認罪時出現爭議怎麽辦?若爭議點牽涉到罪行的要素,法官可以拒絕讓被告認罪。
一般上,爭議點分兩大類:一、牽涉到罪行要素的爭議;二、不牽涉罪行要素,但可能影響判刑的爭議。
例如,面對蓄意傷人罪的被告在認罪時說一切都是意外。蓄意傷人罪的一大要素是被告有傷人意圖,因此法官不會接受被告認罪。要是被告堅持立場,案件就得進行審訊。
至于第二類,控狀指被告對傷者拳打腳踢,被告雖承認揍了傷者但否認踢人。
黃文光說,第二類情況被告能照樣認罪,不過要是控方覺得踢人是加重刑罰的因素且會直接影響判刑,那就得通過“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來理清這個分歧。
“紐頓聆訊就像是一場迷你審訊,控辯雙方都得傳召證人和提出證據證明各自的立場,之後由法官裁定。”
萬嘉順進一步指出:“爭議點必須對刑罰有實質的影響。如果只是一些小分歧不須要進行紐頓聆訊,法官可以在聽了雙方的陳詞後直接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