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在一個坐滿公衆的庭室裏,法官坐在高處俯視控辯律師唇槍舌劍,審訊峰回路轉,就在最關鍵時刻,耳邊卻響起掃興的片尾曲,被告是否有罪請待下集揭曉。
電視劇中的審訊情節仿佛永遠都只定格在那最關鍵緊張的時刻,不過現實生活中審訊除了庭上的爭辯外,其實也包括一套按部就班的程序。
這一期的《說法識法》請來總檢察署刑事檢控司副處長萬嘉順副高級政府律師,以及方依榕副高級政府律師,解釋審訊過程從審前的准備工作到審後的上訴。
開審後聽控辯雙方論證
①從提控到審訊
一旦被控上庭,被告可選擇認罪或是抗辯,也就是通過審訊由法官定奪被告是否有罪。
從提控至審訊需要等多久,萬嘉順說,“絕大部分”國家法院的案件只需幾個月,但若是交由高庭審理的案件因爲較爲複雜,得准備更多資料和證據,所以可能要花上一兩年時間。
他解釋,時間長短主要視案件的複雜性,被告要是有代表律師,那也要看他給予律師的指示。如果被告指示律師向總檢察署陳情,希望控方減輕控狀或以較少罪狀提控等,這些都需要時間。
方依榕補充,遇上例外的情況法庭會盡快安排案件開審。例如被告是外國人,本地沒有人保釋他,或他獲保釋後無以爲生,加上案件如果不太複雜,法庭就會加速處理。
案件開審前必須經過一些程序,包括審前會議和刑事案件披露會議(criminal case disclosure conference,簡稱CCDC)。兩者都在法官的內堂進行,不開放給公衆旁聽。
萬嘉順指出,它們之間最大的不同在于CCDC有正式的“證據開示”要求,也就是說控辯雙方必須在審前告知對方各自的立場、會傳召哪些證人和提呈什麽證據等。刑事程序法中會列明哪些案件必須經過CCDC。
審前會議則沒有這樣的硬性規定,主要是讓法官厘清雙方的分歧點,以便決定審訊需要多少天。
②審訊的程序
審訊有兩大步驟:由控方先證明立場,待法官裁定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後,辯方就會開始答辯。
控辯雙方在傳召和盤問證人時有一定的順序。
若是控方證人,會先由主控官引導證人供證(examination-in-chief),過後辯方律師盤問證人(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就自行盤問證人),最後控方能對證人重新問話(re-examination)。換成是辯方證人就是辯方律師引證,控方盤問,然後律師重新問話。
重新問話的用意是讓傳召證人上庭的一方,有機會澄清證人在接受盤問時所作的供詞。
③如果被告選擇不答辯
被告有權選擇是否上證人欄答辯,不過要是他決定不那麽做,法官可以在裁決時做出對他不利的推論。
萬嘉順說,不利的推論包括,法官或許會覺得被告是因沒有強有力抗辯理由所以選擇保持緘默。法官在決定是否要定被告的罪時會把這些因素都考慮在內。
不過即使被告不願意上證人欄,他還是有權傳召自己的證人。
④與審訊相關的法律術語
■ 言論禁止令(gag order)
爲了保護未成年者、性案受害者或弱勢群體等,法官可下言論禁止令,嚴禁公衆和媒體報道任何可泄露受害人或證人身份的資料。除了姓名,也包括受害人或證人的工作場所、職位、就讀的學校或家人的姓名等。
萬嘉順說,在一些案件中要是被告和受害人相識,是親屬或同事關系等,言論禁止令也可能包括被告的身份。因爲一旦泄露被告身份,大家就能認出受害人。
■ 清堂審理(in camera)
多數的案件都允許公衆旁聽,不過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法官可下令公衆和媒體不得進入庭室。
清堂審理的申請通常由控方提出,方依榕指:“主要的考量是如果供證內容敏感,受害人或證人可能難以在衆人面前說出實情。”
會清堂審理的案件一般包括性案、虐童,比較少見的例如一些涉及敏感保安資料的案件。但是並非整個審訊都會清堂進行,而是在受害人或相關證人供證時才需要清堂。
■ 引導性問題
根據證據法,引導性問題指的是在問題中包括答案,或具爭議性內容,希望證人能順著問題給予發問者想要的答複。控辯雙方只能在盤問證人時問引導性問題,引證或重新問話時都不可以。
例如,“被告案發時是穿著牛仔褲和白色汗衫對嗎?”這屬于引導性問題,應該問“被告案發時穿什麽衣服?”。
方依榕說,爲了審訊公平證據應該出自證人的口,而不是由律師敘述。
裁決後僅一次上訴機會
①只有一次上訴機會
任何案件都只有一次上訴的機會,也就是說國家法院案件可以上訴至高庭,高庭案件則可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就算對上訴結果不滿,也不能進一步上訴。
要上訴的一方必須在案件下判後的14天內向法庭提呈上訴通知書。在這之後,待收到法官發表的判決理由和審訊記錄後的14天內,必須提呈陳情書(petition of appeal)闡述上訴理由。
萬嘉順指,即使控方已提呈上訴通知書,但要是閱讀了判決理由後覺得非常有道理,控方仍可能撤銷上訴。
②能上訴什麽?
控方和被告能針對什麽事項進行上訴,取決于被告是認罪或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認罪的被告,控方和被告只能針對刑罰上訴。
審訊則較爲複雜,可能的情況包括:一、被告無罪釋放,控方可就被告被判無罪上訴;二、罪成,被告可針對被定罪和刑罰上訴,控方若對刑罰不滿也能上訴;三、法官若以較輕的罪狀定被告罪,控方可就此上訴。
③走“後門”上訴
沙特阿拉伯駐中國外交官在酒店非禮酒店實習生,被國家法院判坐牢和打鞭。他上訴至高庭被駁回,之後請律師以提交“法律問題”爲由,希望最高法院上訴庭能受理他的案件。
控方指辯方這是“走後門上訴”“濫用法庭程序”,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三司最終不但不批准律師把案件交至上訴庭,還下令律師本身支付5000元給控方。
萬嘉順解釋,案件進展至任何階段,控方和律師要是覺得有“法律問題”需要尋求高庭或最高法院上訴庭指示,都能啓動刑事參考(criminal reference)程序。
“法律問題的定義嚴格,問題不能只局限于跟那起案件有關的事實,而是必須悠關公衆利益對往後的案件也有影響。”
不過要是任何一方是因爲對高庭上訴結果不滿意,假借刑事參考之名希望把案件提交到最高法院上訴庭,就可能被視爲是走“後門”上訴。這麽做可能引發一些後果,如被法庭下令承擔另一方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