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有分藍領、白領,罪案是不是也有藍白之分?
今年5月,一家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被爆出涉嫌失信客戶3300萬元,
事情鬧得沸沸揚揚。上個月,又有前投資銀行高管被指卷走11名客戶6000萬元資金,
開審前棄保潛逃。犯下這些白領罪案(white-collar crime)的都是一些專業人士,
但是所謂的白領罪案是否跟幹案者從事的工作相關?
《說法識法》邀請總檢察署負責處理金融、商業和科技案件的高級政府律師王守仁,
以及副高級政府律師梁永達講解何謂白領罪案。
什麽是白領罪案?
白領罪案只是一個俗稱,並非具有明確定義的法律用詞。高級政府律師王守仁解釋,俗稱的白領罪案指的其實是金融罪案,例如失信、欺騙、僞造文件、證券欺詐、網絡騙局、貪汙等。對照之下,藍領罪案則是金融以外的案件,像是販毒、性犯罪、暴力罪案等。
“不過白領罪案不是一個具有明確定義的法律用詞,不應該用它來劃定幹案者的身份。專業人士也會幹下所謂的藍領罪案,反之亦然。”
他說,如果太專注于這個“白領”標簽,人們可能會覺得電話和包裹詐騙案等不符合認知中的定義,不過它們也屬于金融和商業案的一種。
至于數額多寡,他說,案件不一定得涉及天文數字,收銀員私吞顧客付的幾十元也算是金融罪案的一種。
科技幫了罪犯一個大忙?
通過面簿認識新朋友再誘人當錢騾(money mule)、打個電話冒充警察或是政府機構就能騙人乖乖把錢和個人資料交出來,科技確實成爲了不法之徒的幹案利器。
王守仁說,我國的刑事法典承襲自印度,欺騙和失信這類罪行當時就已被列入。因此金融和商業罪案不是什麽新興罪案,這些年主要改變的是幹案手法,其中一大因素就是科技的使用。
“科技發展加上交易方式越來越複雜,讓犯罪活動也相對地變得更複雜和難以追查。涉及科技的犯罪案件增加了,金額也比以前高,如今只要敲打鍵盤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偷走幾百萬元。”
梁永達補充,科技讓歹徒可以撒網捕魚,尤其像是包裹騙局、愛情騙局,通過打電話或是社交媒體聊天室就可以設下圈套,只要有0.1%的人上鈎,受害人數就很可觀。
總檢察署受詢時透露,從2015年至2018年,有關金融和商業罪案的工作量增加超過一倍。
工作內容包括所處理的案件,政府律師須過目的調查資料、決定是否提控、向其他政府機構提供咨詢等。
要偵破金融和商業罪案有哪些難處?
在調查金融和商業案件時無法依賴指紋、腳印、DNA這些實體證據破案,查案人員必須從堆積如山的文件中抽絲剝繭,才能找出犯罪端倪。
這些文件包括銀行交易記錄、審計報告、電郵和短信這類電子通訊記錄等。
王守仁說:“單是從海量信息中找出可用的證據就已經是一大挑戰,主控官和查案人員得閱讀和分析這些文件,就像海底撈針一樣。找到證據後還須理出一套排列模式,才能有助于控方立案”。
他指出,一些交易賬面上看似沒問題,但是進一步挖掘才發現錢都去了不該去的地方,所以查案人員的工作就是“跟著錢走”。此外,很多通過電子平台完成的交易較難被發現,而且可被銷毀或是加密,這也是科技帶來的挑戰。
另一方面,要從龐大的犯罪網絡中找出幕後主腦也非易事。
梁永達解釋,這些主使者很多都不在本地,而且他們會隱藏所用的網絡地址。犯罪團夥都會找人當錢騾,把現金從銀行戶頭取出再帶出國。要逮捕這些錢騾較容易,但是幕後老板不會親自到新加坡,要揪出他們就須跟他國執法單位合作。
管轄權界限如何劃清?
比起謀殺、強奸等藍領案件,金融和商業案更常涉及跨國犯罪行爲,唯有跟新加坡有關的案件我國才能介入調查和處理。
王守仁舉例,像是受騙的人案發時在新加坡或歹徒是在本地幹案。譬如騙子從外國發電郵到新加坡,收到電郵的人上當了彙款給騙子,這就屬于我國的執法範圍。但是由于科技的關系,有時這條界線會變得模糊。
即使欺騙案是在國外發生,梁永達指出,如果贓款最終來到本地,我國還是有權插手。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雖不能以欺騙罪提控被告,但可以控他洗黑錢。
他說,金融和商業案經常涉及跨國交易,因此必須跟其他國家合作打擊罪犯,例如他處理的一馬公司洗黑錢案。通過各國緊密配合,新加坡是第一個把涉案者控上庭的國家,也協助馬來西亞追查和取得庭令歸還5000萬元給一馬公司。
“總檢察署會跟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如美國、英國和瑞士攜手,打擊白領罪案。各國互換情報和文件,讓我們能即時對涉案者采取行動和扣押他在本地的犯罪所得。”
苦主可否取回損失錢財?
警方介入調查後雖會凍結嫌犯資産,但是受害人不一定能取回遭騙走、失信或是盜用的款項。
一般上,警方展開調查後會盡快凍結嫌犯的銀行戶頭和資産,待案件結束涉案人被法庭治罪後,控方會向法官申請充公或是歸還在查案過程中起獲的不義之財。
不過受害人能全數取回款項的機會一般不大。梁永達解釋,被告之所以铤而走險,很多時候是因爲面對財務困境如賭博輸錢、爲了支付卡債等,他們不會把騙來的錢存進銀行。受害人事後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追回損失的錢財,但是贏了官司後也得看被告有沒有能力償還。
王守仁說,控方的首要任務是確保幹案者受到應有懲罰,在能力所及的情況下也會幫助受害人拿回被騙的錢。在與被告進行協商的過程中,若被告願意歸還受害人損失的錢財,控方會考慮減輕控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