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馬的研究機構及學者,對于中文契約文書的研究與收集還有待開展。散落在新馬各角落被遺忘的中文契約文書,是華社文化遺産的一部分,值得大家珍惜。
陳清泰于1877年與隔鄰印籍商人的立約。
早期華商之間的業務往來,一般上都建立在信用及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鮮有簽訂書面合同,華商之間的合夥與拆夥也多未向外界公布。但1830年一起轟動的洋行和華商間的商業官司,對華商的沖擊很大,加強華商對契約的認知,讓他們意識到在華洋雜處的商業環境裏經商,華商也必須服膺于洋行的經商法則,即公布華商之間的合夥與拆夥關系,簽訂書面合約、借據等等。
1830年2月,著名閩籍中介商王端的生意因火災而告破産。洋行西密公司股東蒂克兒于是向王端合夥人龔光傳追討欠款萬余元。龔光傳辯稱他早在1829年底已跟王端拆夥。但是原告宣稱對龔王拆夥事全不知情,強調洋行是基于龔王合夥關系及龔氏良好的商譽才同意賒賬給王端。結果法官判洋行勝訴。結案後華商紛紛在《新加坡紀事報》刊登生意合夥或拆夥啓事,避免受到無妄之災。例如薛佛記的聲明:
茲通告各界,本人在下列公司:豐隆公司、志瑞,建福公司、青雅公司的權益從本日起結束。
(薛)佛記啓
新加坡 1830年8月18日
契約都以中文簽訂
蔡文生于1847年與馬來看管人簽署的契約。
以毛筆書寫的中文契約文書包括合夥、拆夥聲明,借據、生意股份轉讓、店屋買賣、園丘買賣及遺囑等。筆者在研究華商課題時曾經參閱過的新加坡中文契約文書中,最早的遺囑立于道光十四年(1834),契約道光二十七年(1847)及借據鹹豐八年(1858)。契約文書中也包括一些印度尼西亞與馬來西亞的中文契約。前者如印尼華商與荷蘭洋行緞紅吉禮麥訂約“在架六吧(即今雅加達)向荷蘭國公班衙承辦起幼裏賣兵糧夥食需物”(1874);後者如槟城建築承包商與屋主訂立的合約(1903)。
新加坡是一個多元種族的國家,早期的中文契約也反映這個現象。不管簽約對方是馬來人還是印度人,都簽訂中文契約。1847年,果園主蔡文生將果園交給“番人名亞粦前來掌管,議明每月蔡文生甘願出大銀壹員,又帶米五十斤交番收領,以補掌管身金之費。此系二比(方)甘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口恐無憑,今欲有據,故立合約,掌管果只園字一紙,交與番人亞粦收執存照”。
又例如1877年閩商陳清泰(同盟會新加坡分會領袖陳楚楠父親)與隔鄰的印籍商人立約分攤築兩店之間的一道牆的費用的中文合約:
仝立合約字人合春號陳清泰、吉甯幹那真那亞南沙。茲有新建鐵把殺(馬來語菜市場)對面店屋內號頭第玖號系是陳清泰物業,第拾號系是吉甯幹那亞南沙物業。今兩家之地,欲出各半,作爲公家一牆一應磚石工費,陳清泰欲先支理,俟牆造竣之日,而吉甯幹那真那亞南沙願貼銀一百員,交與合春號陳清泰收領。倘後日重新改造以及轉售他人,皆作公家之牆,不得異言。恐口無憑,合立約字式紙一樣,各執其一存照。
立合約字人:(簽名)
清光緒參年丁醜拾一月式拾日
英〡〨〧〧年利暹末二十四號
文字受各語言影響
廖亞石于1858年簽署的借據。
此合約是19世紀新馬華社典型的中文契約文書格式。這種契約格式也大致和中國沿用的契約相似。立約人雙方簽押,有些也有見證或知見人、代書人簽押。契約末端大都有“恐口說無憑,合立約字,各執其一存照”字樣。新馬所見的中文契約的代書人大多受教育不高,文字口語化,尤受英語、馬來語與閩南方言的影響。另一特色,契約上清朝皇帝年號的陰曆與陽曆並列。陽曆年多以蘇州碼寫出如1877年寫成〡〨〧〧年。陽曆的月份則沿用海峽華人(峇峇)的慣例將陽曆月份用華文加以音譯,如上述契約上的“利暹末”是December(12月)的音譯。
下列遺囑與借據也具有濃厚的地方色彩:
立挂沙字人蕭伯適茲因身體染病,日重壹日,誠恐不測,所遺下厝業及外人欠數諸事付托表弟徐長懷官代爲料理。若我亡後,其厝任從變賣,發售數項,任從取討。我兄弟姐妹以及諸親外戚不得爭執是非。但此厝業系我數年辛苦粒積所置,望祈晉心毋使血本有失,永存世世,以應年節忌辰之費。空口無憑,故立挂沙字壹紙,付與表弟長懷收執存照。(蕭伯適遺囑,1834)
“挂沙”一詞源自馬來語kuasa,意爲“轉讓、轉移”;“挂沙字”即“遺囑”。“厝”爲閩南語指房屋。
立借銀字人廖亞石時因乏項應用有對豐興棧吳有德、李芳源官借出佛銀伍拾元正。明約至拾日還錫母利清楚。不敢挨延拖欠。倘如至期不還者,則予之保認銀人黃阿德甘願賠還,決無爽約。恐口無憑,立字一紙附(付)與銀主收執爲照。
保讓銀人(簽押)黃德
立借銀字人(簽押)廖石,知見人(簽押)李清钺
鹹豐八年捌(八)月廿六日
紅毛〡〨〥〨年屋多密弍號
此借據借用華社俗稱歐洲人爲“紅毛”人的俗語“紅毛”,此處作英曆解。同樣用了蘇州碼的1858年及峇峇陽曆10月屋多密的音譯。另外一處值得注意的是此借據用“佛銀”,此詞語也出現在中國閩南一帶的契約文書。
宋金生1876年的遺囑。
1876年,廣東嘉應州人宋金生早年來新加坡經商,擁有椰園、房屋、馬車等産業。“只因年經花甲,染病沉重。唯恐一夢南柯,爾母子相爭家業,有傷骨肉之情,故先立遺囑示知。但我棄世之後將家業園所等項。日後出息,春秋祭奉以外,母子夥食之需,另者宋戊郎日後不能在番強爭家業,不能牙唠物件等項,只宜向領英銀壹百元,使他回唐,以作用費之需。他在唐山另有家業房屋等項,並房親伯叔,不宜助惡忤逆。”
此遺囑充滿家和萬事興的儒家思想,並警告後裔“如果違背吾言,不吉不昌”。契約提到的“牙唠”是英語grants的音譯指地契,“番”“唐山”是二戰前離鄉背井下南洋謀生的“過番客”的口頭禅。中國以外的地區通稱“番邦”,這裏是指新加坡;“唐山”指中國。立遺囑的日期志明“光緒丙子年十月十四日”外,也循例附上蘇州碼與峇峇月份“英吉利 〡〨〧〦(1876)怒民末〢〨(28)號”。
國家經濟史部分
縱觀新馬的中文契約文書的格式和詞語基本上傳承自中國,但已經本土化,融入不少英語、馬來語及華人方言詞彙的音譯,充滿濃濃的南洋風,是新馬華社的文化遺産。
新馬的中文契約大部分依舊存留在民間,少部分散見在檔案館及圖書館收藏的官方檔案或資料庫裏。宏觀而言,這些資料是國家經濟史的一部分。就華社而言,中文契約文書是研究南洋華人移民史、華社發展,尤其是華商企業、商道、商德的重要文獻資料。
二戰後中國研究機構與學者有系統地研究與收集留傳在民間數以萬計的契約文書,成績斐然。但新馬的研究機構及學者,對于中文契約文書的研究與收集還有待開展。散落在新馬各角落而被遺忘的中文契約文書是華社文化遺産的一部分,值得大家珍惜。
文/攝影:林孝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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