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吹哨人?
“吹哨人”(Whistleblower)這個詞起源自英國警察發現有罪案發生時會吹哨子的動作,以引起同僚以及民衆的注意。而從此延伸出來,目前我們所指的“吹哨人”是爲使公衆注意到政府或企業的弊端,以采取某種糾正行動的人。一般來說,弊端或不當行爲指有人違反了法律、規則或規例,進而直接威脅到公衆的利益,例如欺詐,以及貪汙腐敗。
“吹哨人”行爲,更多的不是行爲本身,而是行爲背後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和道德環境。我們需要完善的舉報體系,和社會輿論的支持以及法律的最終保障。首先,保證 “吹哨人”以正當合法的途徑和合適有效的傾訴對象。這樣一來可以真正使社會的不良風氣和違法行爲得到正常的舉報和控訴,二來也可以讓“吹哨人”規範自己的行爲,運用法律途徑保護公利和私利,使二者得到平衡。其次,政府應當設立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此來保障這些“吹哨人”的人身權利不受傷害,從而使這些“吹哨人”能夠沒有後顧之憂,更好的監督其自身單位以及相關領導的日常工作。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社會應該倡導一種道義的價值觀,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這樣無論是行政人員還是普通百姓,都會受到一種善的引導,而更願意承擔起“吹哨人”的責任。
說到吹哨人法案,那麽究竟什麽是吹哨人法案呢?
《吹哨人法案》研制于美國,它允許個人或者某個團體對于接受過美國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資助的企業或者是相關的受益人進行查處,如果是品質不合可以提起訴訟。假如是自己調查之後由司法部提起訴訟,個人可以得到賠償金額的15%-25%。個人自己也可以當檢察官,如果成功的話可以獲得賠款金額的25%-30%,這就是《吹哨人法案》。美國吹哨人通過《吹哨人法案》的罰款金額己經達到80億美金,而這些吹哨人差不多得到10億美金!
這種激勵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一者,作爲吹哨人,需要的不僅是良知和勇氣,同樣需要經濟激勵。一項有效的制度,靠的是法治經濟,靠的是規範的法治經濟制度。吹哨人制度就是這樣一種制度創新,相比政府動用大量公帑加強監管,其代價要低得多。二者,這種激勵制度具有可行性。衆所周知,食品行業在經曆了社會分工細作的革命後,基本上實現了各道工序分割的産業鏈發展模式。在這種産業鏈發展模式下,食品安全問題往往滲透到了各道工序之中。而面對如此紛繁複雜的工序,最熟悉細節的自然是內部員工。用一句時髦的話說,他們在信息上是對稱的,而只需要一種激勵制度,讓他們願意成爲“吹哨人”。而成爲“吹哨人”的他們則更容易及時遏制企業的越軌、不法以及犯罪行爲。其實,爲強化社會監督,國務院食安辦2011年就印發《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意見》。不過,意見僅僅是針對社會監督而言的,“一個外部人士的話,很難掌握行業的內幕、潛規則”,而“‘吹哨人制度’在中國叫內部有獎舉報,過去在老版食品安全法裏沒有規定,新版可能會加進去,理論上有可行性。”
美國《吹哨人保護法案》的發展曆程
如果一政府公職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突然發現其所在的組織或上司正在試圖隱瞞重大的秘密,這個秘密可能損害到重大公共利益甚至國家安全,他是否能向媒體透露這一秘密呢?他是否會因此而受到泄密或濫用職權的刑事起訴呢?美國的《吹哨人保護法案》制定的過程可以給我們一些有益的參考。
《吹哨人保護法案》最早可以溯源到發生在1972年的水門事件,當時的民主黨總部遭到竊聽之後,美國聯邦調查局組成專案組在特別檢察官的指揮下進行調查,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當時在任的美國總統尼克松可能卷入事件,調查組接到來自聯邦調查局最高層的指示:停止調查;對調查中發現的事實不予公開;調查組成員不得向包括媒體在內的外界透露調查的進展。
雖然當時社會輿論關注著竊聽事件的調查,但善良的美國人民還沒將此事與台上的總統聯系起來,總統所面臨的危機似乎可以用權勢的鐵幕遮蓋過去。可在調查組中,有一個人正面臨著一個兩難的選擇,這個人就是當時任聯邦調查局副局長的馬克·费尔特。费尔特认为,停止调查是不对的。总统违法,当与普通公民同罪,从前期调查所取得的证据看,尼克松与窃听事件脱不了干系。但停止调查和禁言的命令是作为上级指示下达的,或许上级扛不住来自白宫的压力,言不由衷。但上级毕竟就是上级,生效的命令必须服从,否则视同抗命,事后可能会因泄密或渎职受到刑事起诉。
費爾特知道,自己站在一個曆史的十字路口。保持緘默,服從上級所有的指令,作一個忠誠的下屬,不僅可以保住官職,說不定還可以飛黃騰達。抑或,是聽從自己內心良知的召喚,說出真相,推動調查的繼續進行,而這或許是一條不歸路。
作出決定後,費爾特秘密聯絡了《華盛頓郵報》的記者伍德沃德。幾星期後,《華盛頓郵報》驚爆內幕,輿論嘩然,舉國震驚,總統公衆支持度直線下降,國會要求成立獨立的調查組。經調查發現,總統與竊聽事件密切關聯,在成爲美國曆史上第一位遭到彈劾的總統與主動辭職之間,尼克松選擇了後者。
水門事件對美國憲政史的影響是巨大的,事件發生後,獨立檢察官等各種相關制度陸續出台。同時,各州紛紛通過立法,賦予新聞記者以“庇護盾牌”,即賦予媒體從業人員作證義務的特免權。當法庭傳召記者出庭作證時,記者可以援引特免權拒絕說出匿名消息提供者的名字而免受藐視法庭罪的懲罰,從而保護了記者和匿名消息提供者。
《華盛頓郵報》采取了很好的保密措施,費爾特的身份在之後的幾十年中得到很好的保密。媒體一直用“深喉”來稱呼費爾特,“深喉”一詞最後也成爲匿名消息提供者的泛稱。一直到33年後的2005年,已經91歲的費爾特主動向媒體承認自己就是當年的“深喉”,這一事件才最終畫上句號。
水門事件曝光之後,對于費爾特的行爲,兩種意見辯論不休。反對的意見認爲,這麽機要的內幕消息,只有高級的調查人員才有可能掌握或接觸,未經授權即公開內部調查文件,輕言之是泄密,重則涉嫌渎職或妨礙司法公正。即使行爲人的目的是高尚的,其應該優先選擇法律規定的上訴或檢舉渠道,動辄以公共利益爲名向媒體公開內部文件,將對司法公正和國家安全造成威脅。
支持的意見則認爲,公權力有可能被濫用,當權力作惡時,必須有人站出來說“不”,而不是保持沉默。“深喉”向媒體公開文件,是迫不得已的選擇,因爲其他法律規定的路徑被證明走不通。至于職責的沖突,並不是問題。美國的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宣誓效忠的對象,是美國立國的價值和國家利益,而不是上級的指令。在上級的指令與公衆利益、國家利益相沖突時,選擇更大價值並不違反公職人員的職責。
這一理念最好的诠注是《吹哨人保護法案》(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在國會立法通過,這部法律鼓勵公民(包括公職人員)通過參與到旨在維護社會公正的行動中,特別是公職人員在其履職過程中,發現存在貪腐、影響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行爲,有權以告密(包括向媒體報料)的方式進行檢舉。吹哨人不僅不會受到泄密的指控,相反的,法案規定司法機構應該爲他們及他們的家人提供各種保護。
來源:法律服務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