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針對刑事法典第377A節條文申請提出司法挑戰,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駁回三人的上訴並闡明,該法律無法在我國執行,除非總檢察長事先清楚表明打算這麽做。
代表五司發表書面裁決的大法官梅達順指出,既然三名上訴人目前並沒有面對在377A法律條文下被檢控的可能性,因此不存在此條文對他們構成歧視或違反憲法的立場。
根據第377A節條文,任何男性在公共或私人場合,與另一名男性進行嚴重猥亵行爲而被定罪的話,可面對長達兩年監禁。
總檢察長黃魯勝曾在2018年公開表明,兩名成年人只要是彼此同意並在私人場所進行性行爲,公共檢察官的立場是,在不摻雜其他因素的情況下,以第377A節條文提控他們並不符合公共利益。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這次所發表的裁決,可說是對總檢察長早前所做的聲明起著法律效用,讓同性戀男子目前不必面對可能通過第377A條文被檢控的不確定性。
這起案件的三名起訴人是退休醫生陳生枝、唱片騎師王明與張志宏。他們是在2018年和2019年之間,先後個別向高庭申請提出司法挑戰,指第377A節條文具歧視性,有違憲法第12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被施奇恩法官駁回。三人上訴至最高法院,由五司組成的上訴庭于去年1月審理。
這已並非首次有人向新加坡法院申請挑戰第377A節條文。男子陳英鴻最先在2010年向法院提出申請,指該條文不符合憲法;隨後,男同性戀情侶林明爽和朱文良也提出相同申請。三人的申請于2014年被最高法院上訴庭駁回。
2018年至2019年,巡回大使許通美、兩名前總檢察長溫長明與維克,以及前大法官陳錫強先後談及第377A節條文是否應廢除的問題,讓這個不斷引起分歧的法律再度受到熱議。
大法官在長達149頁的判詞中指出,第377A節條文涉及最爲私密的個人行爲,但同時也在公共範疇引起廣泛的關注。對上訴人而言,他們要爭取的是基本權益,是關乎個人身份核心的事情,但這對其他人來說卻具爭議性,而且冒犯到其他人。
大法官說,該法律一直是引起兩極化立場的導火線,而且關系到一個國家要如何平衡不同社群在道德良心課題上,所持有的根深蒂固且分歧的立場。國會于2007年所做的激烈與詳細辯論,讓新加坡在這課題上取得了一個獨特的“政治折中方案”;李顯龍總理當時表明,在廣泛征詢社會大衆的意見後,出于遵循多數人的立場,政府決定保留第377A條文,但不會積極執行這項法律。
大法官指出,自那之後,這樣的折中立場開始改變第377A節條文的特性,包括總檢察長已在2018年表明,在一般情況下不會以第377A節條文進行檢控。
爲此,上訴庭在這一次的裁決中闡明,在合理期待的原則下,除非總檢察長事先表態改變立場,即表明會以該法律進行提控,否則,第377A節條文無法被執行。既然目前不面對被提控的可能性,大法官指出,三名上訴人因此無法指責第377A節條文違反憲法和對他們構成歧視。
陳生枝在裁決出爐後告訴媒體,雖然上訴庭認爲第377A節條文符合憲法,但它同時說明這項法律無法被執行,這項裁決將在未來日子裏,在法律與社會層面起顯著影響。陳生枝也表示已經向高庭提出新的申請,希望法庭谕令國會提出廢除第377A節條文的動議。王明則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但他相信男同性戀者社群不會放棄爭取平等待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