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法官梅達順當時所定下的判刑原則,這類案件的罰款必須包含兩個成分,一筆金額是讓被告“吐出”犯罪所得,另一筆則必須對被告起懲治作用。在計算被告賺取了多少犯罪盈利時,法庭可以扣除被告所花費的必要開銷,剩余款項才是他應交出的犯罪所得。
黃佩玲 報道
根據市區重建局所發出的文告,在本地因非法短期出租私宅而被治罪的違例者中,阿南是至今罰款金額最高的被告。法院是以高庭于前年10月所發表的判刑框架爲依據,來決定阿南應面對的刑罰。
文告指出,根據市建局條例,本地私宅的出租期不得少于三個月。當局勸請屋主在出租私宅時,確保租戶沒有進行非法短期出租;這類違法活動除了會影響私宅環境,也對其他住戶造成幹擾。當局將繼續對違例者,包括屋主、租戶、房地産經紀或任何有份協助違例出租的人,采取執法行動。
犯案男子阿南(Md Adnan Sheikh)面對抵觸規劃法令的控狀,早前在國家法院被治罪後不服所判,昨天向高庭提出上訴。
31歲男子違法提供短期出租私宅服務,被判罰款56萬9000元,昨天上訴至高庭也被駁回。這是本地至今罰款金額最高的非法短期出租私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