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蘇基慶在國家法院認罪後被判罰款8萬8000元,控方上訴至高庭要求加重刑罰。大法官昨早宣判時指出,這是高庭首次考慮有關非法短期出租案件的刑罰,因此有必要爲這類案件制定判刑原則。
黃佩玲 報道
前房屋經紀非法短期出租芽籠私宅,原被判罰款8萬8000元,但經控方上訴後,罰款額被調高至15萬8000元。
大法官梅達順爲非法短期出租案件定下判刑原則,即這類案件的罰款必須包含兩個成分,一筆金額是讓被告“吐出”犯罪所得,另一筆則必須對被告起懲治作用。
被告蘇基慶(37歲)面對六項觸犯規劃法令(Planning Act)的控狀,他在國家法院認罪後被判款8萬8000元。控方認爲罰款額過低,上訴至高庭要求加重刑罰,大法官昨早發表上訴裁決。
這起案件發生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蘇基慶當時是一名房屋經紀,同時經營一家名爲“The Coffee Cart”的咖啡車公司。
根據案情,蘇基慶看准芽籠居民應該不會投訴,以及那一帶的私宅租金便宜,于是在芽籠租下六個公寓單位和洋房。他通常向屋主謊稱,自己的預購組屋仍在裝修,急需找房暫住,或公司需要開會和存放咖啡機器的場所,以此說服屋主與他簽下一年租約,每月租金介于1800元至2400元不等。
他接著瞞住屋主,偷偷在愛彼迎(Airbnb)平台張貼出租廣告,提供每晚110元至118元的短期出租服務,一年內的收入達11萬5112元。
結果有居民發現,陌生人拖著行李進出公寓單位,覺得事有蹊跷而通報管理層,蘇基慶的犯罪行徑才被揭發。
國家法院沒區分好兩類罰金
大法官宣判時指出,這是高庭首次考慮有關非法短期出租案件的刑罰,因此有必要爲這類案件制定判刑原則。他解釋,在一般涉及被告賺取犯罪款項的案件中,法官可以判被告坐牢,同時谕令他繳付罰款,好讓他“吐出”犯罪所得。不過,根據蘇基慶所抵觸的規劃法令第12(1)條文,罰款是懲治初犯者的唯一判刑選項。
因此,大法官同意控方所建議的,首次犯下非法短期出租罪行的被告,所面對的罰款必須包含兩個部分:一筆金額必須足以讓被告交出他的犯罪所得,另一筆則必須對被告起懲治作用,加在一起便是罰款總額。可是,國家法院法官早前在判刑時,沒有好好區分這兩類罰款額。
大法官也補充,在計算被告賺取了多少犯罪盈利時,法庭可以扣除被告所花費的必要開銷,剩余款項才是他應交出的犯罪所得。經計算後,蘇基慶應吐出的犯罪所得是4萬6000元。至于在決定懲治部分的罰款額時,法庭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被告的罪責程度與求情因素等。
大法官指出,蘇基慶選擇認罪,原本是可減輕刑罰的考量因素之一;然而,他在求情時嘗試推卸責任,聲稱當局對短期出租法律的信息模糊不清,讓他以爲當局只是不鼓勵人們做短期出租。
大法官最後定奪,懲治蘇基慶的罰款額是11萬2000元,最終罰款總額爲15萬8000元。(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