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一張60元電話卡,46歲男子開設“虛擬妓院”生意,使用手機聯絡與遙控七名妓女賣淫,一個多月內賺3萬余元。律師以男子並非經營實體妓院爲由,上訴請求判男子罰款即可,但被高庭法官駁回,維持坐牢九個月和罰款1萬6000元的判刑。
高庭法官符曉萍在本月份發表的判詞中指出,無論是經營實體或虛擬妓院,靠妓女收入爲生的罪行同等嚴重,兩者之間的差別僅在于使用不同溝通管道。
新加坡籍男子許傑宏一共面對七項控狀,包括靠妓女收入爲生、接待妓女和以遠程通訊安排賣淫服務。他日前在國家法院認罪後不服判刑,向高庭提出上訴。根據高庭判詞,失業的許傑宏因沉迷賭博而欠下大筆債務,今年初萌生經營賣淫生意的念頭,希望借此賺快錢還債。于是,他到相關網上論壇搜集資料,包括向“同行”學習如何從海外招募妓女和設立賣淫網站。
許傑宏接著花60元購買一張注冊在客工名下的電話卡,與嫖客和妓女溝通,安排他們到不同酒店進行性交易,事後向妓女收取部分酬勞。今年2月26日,許傑宏在警方的掃蕩行動中落網。調查顯示,被捕前的一個多月內,他一共招募了七名妓女,賺取的收入達3萬3145元。
代表律師納拉雅南(Nicholas Narayanan)在上訴陳詞中指出,許傑宏所面對的控狀是刑事法典第146A(1)(a)條文,即以遠程通訊爲管道經營賣淫生意,這與屬于另一法律條文的經營妓院罪行不一樣,前者刑罰應該比較輕,許傑宏應被判罰款即可。
但符曉萍法官不同意辯方立場,在她看來,第146A(1)(a)條文等同于經營一個虛擬妓院,目的和實體妓院一樣都是提供賣淫服務,只是經營形式不同。而且,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犯罪分子自然會相應改變他們的犯案手法,因此法院在制裁罪犯必須把這一點考慮在內。
許傑宏也稱1萬6000元的罰款過高,他在犯案期間只賺得一萬元,但法官認爲現有罰款數額合理,駁回他的上訴。(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