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背景下,新航和馬航提呈了擬議承諾,讓合作協議可以在航空業的恢複期繼續落實。
新航和馬航是在2019年10月30日簽署合作協議加強長期合作夥伴關系,雙方同意在航班時間表、價格、銷售、營銷、聯號服務等多方面合作。協議範圍也包括新航的子公司勝安(SilkAir)和酷航(Scoot),以及馬航旗下的飛螢航空(Firefly)。勝安航空現已並入新航。
有鑒于此,競消委認爲兩家航空公司的合作協議沒有違反競爭法第34節,在這項法令下,任何防止、限制或扭曲本地市場競爭的協議或安排都不准進行。因此,競消委有條件地批准合作協議,附帶條件是協議雙方必須落實和遵守所提呈的承諾。
針對第三方對合作協議提出的擔憂,競消委都已記錄在案。待航空業持續複蘇時,新航和馬航提呈的承諾也有助競消委在更知情的基礎上,評估相關擔憂、合作協議的利益以及對競爭效果的影響。
文告指出,冠病疫情和邊境限制影響了航空業,進而顯著影響了上述重疊直飛航線的競爭力,導致需求恢複的時機和規模充滿不確定因素。
當系列指標顯示重疊直飛航線的交通量持續恢複和正常化時,兩家公司須通知競消委,讓競消委對合作協議展開進一步檢討。
文告指出,冠病疫情和邊境限制影響了航空業,進而顯著影響了上述重疊直飛航線的競爭力,導致需求恢複的時機和規模充滿不確定因素,這也限制了競消委對合作協議的評估。
競消委認爲,雙方提呈的承諾足以保障合作協議只在航空業的恢複期實行。這期間,即使沒有合作協議,重疊航線的競爭效果已經受限,而且任何會影響競爭效果的因素也已因目前的形勢而減弱。
競消委前天發文告說,經評估後裁定兩家航空公司的商業合作並未抵觸競爭法,因此在雙方確保履行一系列承諾的條件下批准這項合作。
競消委今年3月10日至24日對協議雙方提交的承諾進行市場測試後,並未發現異議。
兩家公司在簽署協議當天也向競消委提交申請,由競消委評估這項合作是否抵觸競爭法。
競消委在評估這項合作協議時展開了公共咨詢。根據第三方反饋以及過去處理航空公司案件的方式,競消委認爲評估應包含往返新馬的直飛航線,尤其是新加坡與吉隆坡以及新加坡與古晉之間的重疊直飛航線。
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在附帶條件下批准新加坡航空公司與馬來西亞航空集團的商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