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也建議立法規定什麽是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收債行爲。例如,收債人收債時必須核實對方身份,確保他是欠債人。他們也不能展示或使用任何具威脅性的語言、行爲、文字、標志等。
文告中說,過去幾年,警方收到大量有關收債公司及他們職員的收債行爲對公衆造成驚擾的舉報,案件數量從2015年的134起,逐年攀升,在2018年達到580起的高峰,之後回落,去年有272起。
內政部有意在法案中列出違法行爲和相應懲罰。更嚴重的違法行爲,如無照追債,將寫進法案主體並加重處罰。其他涉及追債的違法行爲則引入附屬法例等,並根據行爲嚴重程度決定懲罰。
內政部今天(7月12日)發文告,闡述當局有關監管收債行爲的建議,並邀請公衆提出反饋。
例如,任何人想經營提供收債服務的公司,必須向警方申請收債執照。想爲一家或多家收債公司進行收債的人,也必須同公司一起向警方申請批准。
內政部有意立法管制收債行爲,如要求收債公司申請收債執照,職員也須得到警方批准才能成爲收債人。他們的追債行爲也會受限,如言行不可威脅欠債人的人身安全。
盡管收債是合法的,但考慮到人們越來越擔憂這個問題,內政部認爲有必要從上遊對這個行業進行監管幹預,以更好地管理這類行爲帶來的不良影響。
擬議的立法旨在確保只有獲警方評估爲適合的公司和個人,才能進行收債,並對這類行爲設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