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月
重要提示
平安大華估值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18年4月17日證監許可[2018]709號文注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爲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産生波動,投資者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産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産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産生的積極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本基金爲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于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當基金所投資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于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價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財産損失。此外,受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産品特性,並充分考慮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並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爲作出獨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産,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
本基金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港股通相關業務,基金資産投資于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産投資于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産投資于港股,本基金資産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第一部分緒言
《平安大華估值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平安大華估值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平安大華估值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爲准。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爲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爲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華估值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大華估值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平安大華估值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平安大華估值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平安大華估值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發布並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內地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內地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2、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取得國家外彙管理局批准的投資額度,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3、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6、銷售機構:指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爲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爲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爲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9、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爲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爲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産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開放日:指爲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爲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爲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爲現金的行爲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的行爲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産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49、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是否收取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爲不同的類別。在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費、申購費,但不從本類別資産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爲A 類份額;在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産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爲C類份額
50、元:指人民幣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産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2、基金資産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産的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産淨值:指基金資産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4、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産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5、基金資産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産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産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9、流動性受限資産: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産,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産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0】1917號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人民幣30000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人:吳小紅
聯系電話:0755-22623179
2、股東名稱、股權結構及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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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無任何受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3、客服電話:400-800-4800(免長途話費)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會成員
羅春風先生,董事長,博士,高級經濟師。1966年生。曾任中華全國總工會國際部幹部,平安保險集團辦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壽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平安人壽總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訓部總經理、平安保險集團品牌宣傳部總經理、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深圳平安大華彙通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碩士,1971年生。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國)養老金咨詢分析員、Guardian Life Ins.Co (美國)助理精算師、Swiss Re (美國)精算師、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師、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精算師、總經理助理等職務,現任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兼首席財務官兼總精算師。
陳敬達先生,董事,碩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羅兵鹹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新鴻基證券有限公司執行董事;DBS唯高達香港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平安保險(集團)執行委員會執行顧問, 現任集團投資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肖宇鵬先生,董事,學士,1970年生。曾任職于中國證監會系統、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楊玉萍女士,董事,學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數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從事運營規劃,現任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中心薪酬規劃管理部高級人力資源經理。
葉楊詩明女士,董事,碩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職于澳新銀行、渣打銀行、彙豐銀行並擔任高級管理職務。2011年加入大華銀行集團,任大華銀行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現任大華銀行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香港區總裁兼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同時于香港上市公司“數碼通電訊集團有限公司”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張文傑先生,董事,學士,1964年生,新加坡。現任大華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及首席執行長,新加坡投資管理協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曆任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特別投資部門”首席投資員,大華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組合經理,國際股票和全球科技團隊主管。
李兆良先生,獨立董事,博士,1965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業區華南液化氣船務公司遠洋三副、二副、後加入中國平安保險(集團)任總公司辦公室法律室主任、總公司辦公室主任助理、高級法律顧問、兼任中國平安保險(集團)總公司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委員、總公司投資審查委員會委員、廣東海信現代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合夥人;現任廣東華瀚律師事務所任主任律師、合夥人。
李娟娟女士,獨立董事,學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業高等專科學校教師、深圳興粵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經理、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系教師、會計專業主任、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計財處處長;現任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學院副院長。
劉雪生先生,獨立董事,碩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深圳華僑城集團會計師、財務經理、子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部門臨時負責人、秘書長助理;現任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
潘漢騰先生,獨立董事,學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樂財務有限公司助理經理、新加坡花旗銀行副總裁、新加坡大華銀行高級執行副總裁;現任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一合環保控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速美建築集團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華業集團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會成員
巢傲文先生,監事長,碩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車廠科室助理工程師;深圳市龍崗區投資管理公司經濟研究部科員;平安銀行(原深圳發展銀行)營業部櫃員、副主任、支行會計部副主任、總行電腦部規劃室經理、總行零售銀行部綜合室經理、總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總行稽核部總經理助理;廣東南粵銀行總行稽核監察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惠州分行籌建辦主任、分行行長、總行稽核部總經理;現任職于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監察部總經理室,兼任重慶金融資産交易所監事會主席。
馮方女士,監事,碩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職于淡馬錫控股和旗下的富敦資産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畢盛資産公司、鼎崴資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大華資産管理,現任區域總辦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監事,碩士,1979年生。曾任廣東溢達集團研發總監助理、僑鑫集團人力資源管理崗;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室副經理。
李峥女士,監事,碩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員、深圳市寶能投資集團財務部會計主管,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崗。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羅春風先生,博士,高級經濟師。1966年生。曾任中華全國總工會國際部幹部,平安保險集團辦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壽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平安人壽總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訓部總經理、平安保險集團品牌宣傳部總經理、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深圳平安大華彙通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肖宇鵬先生,學士,1970年生。曾任職于中國證監會系統、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付強先生,博士,高級經濟師,1969年生。曾任中國華潤總公司進出口副科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任高級研究員、申萬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研究經理、安信證券首席分析師、嘉實基金管理公司産品總監、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畢業于新加坡國立大學,擁有學士和榮譽學位,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國防部職員,大華銀行集團助理經理、電子渠道負責人、個人金融部投資産品銷售主管、大華銀行集團行長助理,大華資産管理公司大中華區業務開發主管,高級董事。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汪濤先生,1976年生,畢業于謝菲爾德大學,金融碩士學位。曾任上海賽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經理、彙豐銀行上海分行市場代表、新加坡華僑銀行産品經理、渣打銀行産品主管、甯波銀行總行個人銀行部總經理助理、總行審計部副總經理、總行資産托管部副總經理、永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陳特正先生,督察長,學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發展銀行龍崗支行行長助理,龍華支行副行長、龍崗支行副行長、布吉支行行長、深圳分行信貸風控部總經理、平安銀行深圳分行信貸審批部總經理、平安銀行總行公司授信審批部高級審批師、平安銀行沈陽分行行長助理兼風控總監。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2、基金經理
曹力先生,清華大學學士,美國馬裏蘭大學統計學博士。曾任華泰聯合證券金融工程分析師,華泰證券資産管理部量化投資副總監。曾任中投證券資産管理部量化投資總監。2014年9月加入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總經理肖宇鵬先生,權益投資中心投資董事總經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資中心投資執行總經理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研究中心研究執行總經理張曉泉先生、基金經理黃維先生。
李化松先生,北京大學經濟學碩士,曾先後擔任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濟研究所分析師、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師、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級研究員、基金經理。2018年3月加入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平安大華基金權益投資中心投資董事總經理。現擔任平安大華智慧中國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平安大華轉型創新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北京大學碩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博士,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博士後。先後擔任瑞士再保險自營交易部量化分析師、花旗集團投資銀行高級副總裁、瑞士銀行投資銀行交易量化總監、德意志銀行戰略科技部量化服務負責人。2014年10月加入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資中心投資執行總經理。現任平安大華深證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平安大華滬深300指數量化增強證券投資基金、平安大華鑫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平安大華量化先鋒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平安大華股息精選滬港深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張曉泉先生,清華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專業碩士,曾先後擔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總監助理。2017年10月加入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研究中心研究執行總經理。
黃維,北京大學微電子學碩士, 2010年7月起先後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廣發證券資産管理(廣東)有限公司投資經理,于2016年5月加入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華睿享文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平安大華鼎弘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及平安大華優勢産業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爲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産;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産;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産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産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産爲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産;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産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産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産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産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産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産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爲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下轉A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