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華合慧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下轉C94版) |
平安大華合慧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據2018年2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准予平安大華合慧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複》(證監許可[2018]347號)進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3、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本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全面認識本基金産品的風險收益特征,應充分考慮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爲作出獨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4、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爲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産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産品特性,理性判斷市場,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産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産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等。 本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非上市中小企業采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于不能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交易不活躍,潛在較大流動性風險。當發債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時,受市場流動性所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和損失。 5、本基金爲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産支持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權證,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7、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爲: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産的80%,但在每次開放期開始前10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産淨值的5%,前述現金資産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爲人民幣1.00 元。在市場波動因素影響下,本基金淨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資者有可能出現虧損。 9、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産,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11、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可達到或者超過50%,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銷售。 12、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産的流動性風險評估、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十六部分。 第一部分 緒言 《平安大華合慧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平安大華合慧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平安大華合慧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平安大華合慧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華合慧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大華合慧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平安大華合慧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平安大華合慧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平安大華合慧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取得國家外彙管理局批准的投資額度,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但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5、直銷機構:指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爲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爲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爲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9、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爲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爲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産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開放日:指爲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發起式基金:指符合《運作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條件而募集、運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承諾認購一定金額並持有一定期限的證券投資基金 42、發起資金:指基金管理人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參與認購的資金。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年提前終止的情況除外) 43、發起資金提供方:指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年提前終止的情況除外) 44、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爲 45、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爲 46、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爲現金的行爲 47、定期開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之間定期開放的運作方式 48、封閉期:本基金的封閉期爲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含)至3個月(含)後對應日的前一日止(若該對應日爲非工作日或無該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亦不可上市交易 49、開放期: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含)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爲准。開放期內,本基金采取開放運作模式,投資人可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開放期未贖回的份額將自動轉入下一個封閉期。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或需依據《基金合同》暫停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或贖回業務的辦理期間並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下一個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 50、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內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51、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52、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3、巨額贖回:指本基金開放期的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余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20% 54、元:指人民幣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産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6、基金資産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産的價值總和 57、基金資産淨值:指基金資産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8、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産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9、基金資産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産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産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61、流動性受限資産: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産,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産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2、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 證監許可【2010】1917號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人民幣300,000,000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人:吳小紅 聯系電話:0755-22623179 2、股東名稱、股權結構及持股比例: ■ 基金管理人無任何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3、客服電話:400-800-4800(免長途話費)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會成員 羅春風先生,董事長,博士,高級經濟師。1966年生。曾任中華全國總工會國際部幹部,平安保險集團辦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壽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平安人壽總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訓部總經理、平安保險集團品牌宣傳部總經理、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深圳平安大華彙通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碩士,1971年生。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國)養老金咨詢分析員、Guardian Life Ins.Co (美國)助理精算師、Swiss Re (美國)精算師、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師、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精算師、總經理助理等職務,現任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兼首席財務官兼總精算師。 陳敬達先生,董事,碩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羅兵鹹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新鴻基證券有限公司執行董事;DBS唯高達香港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平安保險(集團)執行委員會執行顧問, 現任集團投資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肖宇鵬先生,董事,學士,1970年生。曾任職于中國證監會系統、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楊玉萍女士,董事,學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數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從事運營規劃,現任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中心薪酬規劃管理部高級人力資源經理。 葉楊詩明女士,董事,碩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職于澳新銀行、渣打銀行、彙豐銀行並擔任高級管理職務。2011年加入大華銀行集團,任大華銀行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現任大華銀行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香港區總裁兼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同時于香港上市公司“數碼通電訊集團有限公司”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張文傑先生,董事,學士,1964年生,新加坡。現任大華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及首席執行長,新加坡投資管理協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曆任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特別投資部門”首席投資員,大華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組合經理,國際股票和全球科技團隊主管。 李兆良先生,獨立董事,博士,1965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業區華南液化氣船務公司遠洋三副、二副、後加入中國平安保險(集團)任總公司辦公室法律室主任、總公司辦公室主任助理、高級法律顧問、兼任中國平安保險(集團)總公司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委員、總公司投資審查委員會委員、廣東海信現代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合夥人;現任廣東華瀚律師事務所任主任律師、合夥人。 李娟娟女士,獨立董事,學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業高等專科學校教師、深圳興粵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經理、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系教師、會計專業主任、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計財處處長;現任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學院副院長。 劉雪生先生,獨立董事,碩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深圳華僑城集團會計師、財務經理、子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部門臨時負責人、秘書長助理;現任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 潘漢騰先生,獨立董事,學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樂財務有限公司助理經理、新加坡花旗銀行副總裁、新加坡大華銀行高級執行副總裁;現任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一合環保控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速美建築集團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華業集團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會成員 巢傲文先生,監事長,碩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車廠科室助理工程師;深圳市龍崗區投資管理公司經濟研究部科員;平安銀行(原深圳發展銀行)營業部櫃員、副主任、支行會計部副主任、總行電腦部規劃室經理、總行零售銀行部綜合室經理、總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總行稽核部總經理助理;廣東南粵銀行總行稽核監察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惠州分行籌建辦主任、分行行長、總行稽核部總經理;現任職于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監察部總經理室,兼任重慶金融資産交易所監事會主席。 馮方女士,監事,碩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職于淡馬錫控股和旗下的富敦資産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畢盛資産公司、鼎崴資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大華資産管理,現任區域總辦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監事,碩士,1979年生。曾任廣東溢達集團研發總監助理、僑鑫集團人力資源管理崗;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室副經理。 李峥女士,監事,碩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員、深圳市寶能投資集團財務部會計主管,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崗。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羅春風先生,博士,高級經濟師。1966年生。曾任中華全國總工會國際部幹部,平安保險集團辦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壽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平安人壽總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訓部總經理、平安保險集團品牌宣傳部總經理、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深圳平安大華彙通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肖宇鵬先生,學士,1970年生。曾任職于中國證監會系統、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付強先生,博士,高級經濟師,1969年生。曾任中國華潤總公司進出口副科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任高級研究員、申萬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研究經理、安信證券首席分析師、嘉實基金管理公司産品總監、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畢業于新加坡國立大學,擁有學士和榮譽學位,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國防部職員,大華銀行集團助理經理、電子渠道負責人、個人金融部投資産品銷售主管、大華銀行集團行長助理,大華資産管理公司大中華區業務開發主管,高級董事。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汪濤先生,1976年生,畢業于謝菲爾德大學,金融碩士學位。曾任上海賽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經理、彙豐銀行上海分行市場代表、新加坡華僑銀行産品經理、渣打銀行産品主管、甯波銀行總行個人銀行部總經理助理、總行審計部副總經理、總行資産托管部副總經理、永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陳特正先生,督察長,學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發展銀行龍崗支行行長助理,龍華支行副行長、龍崗支行副行長、布吉支行行長、深圳分行信貸風控部總經理、平安銀行深圳分行信貸審批部總經理、平安銀行總行公司授信審批部高級審批師、平安銀行沈陽分行行長助理兼風控總監。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2、基金經理 段玮婧女士,中山大學碩士,10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曾擔任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經理。2016年9月加入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投資研究部固定收益組投資經理。2017年1月起擔任平安大華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2017/1/5至今)、平安大華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2017/1/5至今)、平安大華合正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18/1/19至今)基金經理。 3、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副總經理林婉文女士,衍生品投資中心投資執行總經理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基金經理神愛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畢業于新加坡國立大學,擁有學士和榮譽學位,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國防部職員,大華銀行集團助理經理、電子渠道負責人、個人金融部投資産品銷售主管、大華銀行集團行長助理,大華資産管理公司大中華區業務開發主管,高級董事。現任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北京大學碩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博士,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博士後。先後擔任瑞士再保險自營交易部量化分析師、花旗集團投資銀行高級副總裁、瑞士銀行投資銀行交易量化總監、德意志銀行戰略科技部量化服務負責人。2014年10月加入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資中心投資執行總經理。現任“平安大華深證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平安大華滬深300指數量化增強證券投資基金”、“平安大華鑫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平安大華量化先鋒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神愛前先生,廈門大學財政學碩士,7年證券從業經驗,曾任第一創業證券研究所行業研究員、民生證券研究所高級研究員、第一創業證券資産管理部高級研究員,2014年12月加入平安大華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資研究部高級研究員,現任“平安大華策略先鋒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平安大華智慧中國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平安大華智能生活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爲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産;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産;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産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産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産爲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産;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産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産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産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産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産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産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爲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行爲,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爲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爲,並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爲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産或者他人財産混同于基金財産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 (3)利用基金財産或職務便利爲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産;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它股票投資; (9)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爲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11)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爲。 4、基金管理人關于禁止行爲的承諾 爲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爲: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産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敬業、誠信和謹慎的原則爲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爲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不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爲保證公司規範化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保護公司最重要的資本:公司聲譽。 2、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並普遍適用于公司每一位職員; (2)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爲出發點;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有效性原則:各種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應是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6)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8)防火牆原則:公司基金資産、自有資産、其他資産的運作應當分離,基金投資研究、決策、執行、清算、評估等部門和崗位,應當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 3、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並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爲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大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綱要和總攬;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第三個層面是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第四個層面是業務操作手冊,是各項具體業務和管理工作的運行辦法,是對業務各個細節、流程進行的描述和約束。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4、關于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于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充分履行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濟經營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範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産品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産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範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並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對于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室完成;應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室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完善,並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存檔保管;同時應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並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對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公司通過複核制度、憑證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同時還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公司設立了信息披露負責人,並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 (下轉C9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