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見習記者 買園園
9月12日,《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又稱《新加坡調解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生效。爲慶祝《公約》生效,由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共同舉辦的“《新加坡調解公約》生效後中國涉外調解發展研討會”,于昨日以雲端會議的形式舉行,並通過互聯網全程進行直播。
據介紹,《公約》于2018年12月經聯合國大會會議審議通過,旨在解決國際商事調解中達成的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問題,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開放簽署。目前,《公約》已有包括中國在內的53個國家簽署,其中新加坡,斐濟,卡塔爾,沙特阿拉伯和白俄羅斯等五個國家已批准了該公約。
《公約》包括序言和正文部分。正文共有16個法律條款,其中前8個條規定了公約的適用範圍、定義、一般原則、對依賴于和解協議的要求、拒絕准予救濟的理由、並行申請或者請求、其他法律或者條約、保留等主要內容;後8個條款對和解協議的效力、保存人、簽署、批准、接受、核准、加入、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參與、非統一法律制度、生效、修正、退約等程序事項做出了規定。
《公約》的生效,補充了現行國際調解法律框架,爲調解後當事人達成的國際商事和解協議提供跨境執行的法律保障,可一改以往商事調解和解協議因執行的種種不確定而備受诟病的局面,這也預示著我國國際商事調解“新紀元”即將到來。
中國貿促會黨組成員、副會長、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會長盧鵬起在致辭中指出,《公約》的生效開啓了彰顯調解功能作用、推進調解事業快速發展的新篇章,將會進一步激發當事人選擇用調解方式解決跨境商事爭議的積極性,對調解事業的發展將是一個巨大推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秘書長Anna Joubin-Bret女士在主旨發言中表示,國際貿易需要從新冠疫情所帶來負面影響和沉重打擊中迅速得到恢複,則需依靠相應的商事糾紛解決工具。商事調解由于更易于在商事主體之間建立溝通渠道,進一步加強商業往來等特性,無疑可作爲解決商業糾紛的最佳選擇。Anna認爲,在《公約》簡單且統一的執行框架下,調解在解決爭端的同時,必將在省時且節約成本的情況下,助推商業關系的構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兼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委員陳福利指出,《公約》的生效將産生多層次多方面的巨大影響和意義。從國際制度層面,一是公約揭開了國際商事和解調解協議有效執行的新篇章;二是從法治化角度增強了一國營商環境的競爭力,對促進國際貿易健康發展和當今世界經濟的複蘇具有深遠的影響;三是凸顯了多邊主義的勝利,具有深遠的時代意義。從國內制度層面,《公約》契合我國建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總體部署;有利于推動我國商事調解制度的建設;可進一步優化我國法制化的營商環境。
在專題研討環節,來自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國際商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等機構領導和專家,亞洲多元爭議解決研究院、上海政法學院、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等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學者,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等代表參加了研討會,就中國法律與《公約》如何銜接、我國批准《公約》的實施方案等現實問題進行了深入細致的研討。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李虎在總結發言中指出,《公約》在我批准生效階段,需要由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應法律和司法解釋,以在國內法律制度層面明確:在具體案件中,是將《公約》內容轉化成我國國內法來適用,還是直接援引條款內容作爲裁判依據等適用方式問題;對于在境外達成的調解和解協議,在國內執行階段,執行地法院除了要進行常規的程序性審查,還需要對涉外商事調解行爲的正當性和確定性、合法性等實質性問題進行評判;對虛假調解以及臨時調解等相關問題要進一步進行規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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