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
博鳌亞洲論壇日前發布了《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報告。《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報告系統研究了涉及亞洲經濟體的主要自由貿易協定,分析研判了自由貿易協定對亞洲經濟體的影響,並爲促進自由貿易協定在亞洲的更好落實、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提出了政策建議。
本公號將陸續分享報告中的精彩內容,本報告第三章研究了亞洲經濟體與非亞洲經濟體之間的主要自由貿易協定,如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CPTPP)、歐亞經濟聯盟(EAEU)、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等。今天重點分享的是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相關的相關內容。(注:報告中所呈現的相關統計數據僅截至報告發布當日。)
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
進展
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TPP)是自由貿易協定,前身是文萊、智利、新加坡和新西蘭發起的並于2006年5月起生效的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系協定(P4)。P4是綜合的自由貿易協定,覆蓋的議題包括:貨物和服務貿易、原産地規則、貿易救濟、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貿易技術壁壘、競爭政策、知識産權、政府采購、經濟合作、爭端解決等。P4是高層次的自由貿易協定,要求締約國到2015年取消幾乎全部産品的關稅。P4的主要目標是建立商業友好型環境,通過公平競爭和有效的知識産權保護和執行,實現自由的貿易和投資。
2008年3月,爲擴大P4的覆蓋面,P4締約國啓動了有關金融服務和投資的談判。同年9月,美國宣布願意加入P4並與P4締約國啓動全面談判。隨後,澳大利亞、秘魯和越南也表示希望加入談判。在此期間,P4發展成爲TPP。
2010年3月,澳大利亞、文萊、智利、新西蘭、秘魯、新加坡、美國和越南在墨爾本舉行了TPP的首輪談判,其中,越南以聯系國的身份參加。馬來西亞(2010年10月)、加拿大(2012年10月)、墨西哥(2012年10月)和日本(2013年7月)先後加入了談判。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鮮有新成員國在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期間加入談判的情況。最終,亞洲、美洲和大洋洲共有12個國家加入了TPP。
然而,2017年1月,時任美國總統唐納德·特朗普宣布退出TPP,該協定受到嚴重打擊,前路撲朔迷離。直到2017年11月,協定的其他締約國才決定維持TPP協定,對原協定進行修訂並更名爲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2018年6月28日,墨西哥率先完成了國內批准程序。日本、新加坡、新西蘭、加拿大、澳大利亞、越南和智利也相繼完成了國內批准程序,其他締約國則仍在履行國內立法程序。2018年12月30日,新協定生效。
CPTPP的定位是21世紀的綜合性自由貿易協定,除減免關稅和推動服務與貿易自由化外,還覆蓋了世界貿易組織關注的大量議題,例如競爭、環境和勞工標准、知識産權、投資、公共采購、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貿易技術壁壘等。
在市場准入方面,CPTPP原則上要求締約國取消全部關稅,實質性減少非關稅壁壘,實施國內監管改革,確保國內市場的開放和透明。CPTPP具有進步意義,因爲它不僅降低了商業成本,還提出了許多其他方面的規定。例如,協定要求締約國在亞洲太平洋地區確保維持較高的勞工和環境標准。
CPTPP是綜合性自由貿易協定,共30章(見表3.1),覆蓋了其他自由貿易協定未曾包含的多項議題,包括勞工、環境、國有企業、監管一致性、透明度和反腐敗等。這些議題被公認爲不利于自由和公平的商業活動,但是由于主要來自發展中國家的反對,自由貿易協定一直難以對這些議題進行處理。
主要特點
(1)貨物貿易
該章規定,CPTPP締約國的基本義務包括對CPTPP地區符合要求的貨物免除關稅,並向其他締約國的貨物給予等同于本國國民的待遇(國民待遇)。根據協定規定,大部分關稅應立即減免,但是部分關稅可在規定的時間框架內減免。除減免關稅的承諾外,該章要求締約國遵守進出口限制紀律,明確進出口許可程序。該章還致力于制止締約國通過政府政策扭曲市場,包括出口稅費和出口補貼等手段。CPTPP締約國承諾,遵守並實施相關的WTO協定,並在WTO範圍內共同努力,進一步發展與貨物貿易相關的紀律。
(2)投資
該章針對投資者設定了高標准,覆蓋了投資活動的整個生命周期——從設立或收購,到管理和運營,再到擴張和處置均被包括在內。該章規定了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征收和補償、業績要求和轉讓等核心義務。盡管協定包括了ISDS條款,卻縮小了投資者能夠提出ISDS主張的範圍(例如,私營企業不得就其與政府簽訂的投資合同提出ISDS主張)。
(3)服務(包括金融服務)
該章標題爲“跨境服務貿易(CBTS)”,指服務的生産、分銷、營銷、銷售和交付,以及服務的購買和使用。該章要求締約國提高對服務提供者的保護、可預測性和透明度,采取“負面清單”方式,即除以“不符合措施”形式明確排除的服務部門外,其他服務部門均被自動視爲自由化的服務部門。換言之,除明確規定關閉的部門外,其他服務部門和子部門均應向CPTPP締約國的企業開放。各締約國的減讓表中,負面清單包括兩種“不符合措施”不適用該章中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市場准入和/或本國商業存在承諾:一種是受“鎖定和棘輪”條款限制,未來不得提高限制水平或降低自由化程度;另一種是締約國全面保留對既有和未來政策的自由裁量權。金融服務部分規定了締約國在透明度方面的義務和承諾,締約國應允許另一締約國的金融機構提供該締約國允許本國金融機構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務。此外,協定根據金融服務的特殊性質,專門制定了特殊的爭端解決機制。
CPTPP實施後,企業跨國提供服務將更加便利。CPTPP還是一個重要的催化劑,有助于推動中小型企業(SMES)獲取雲端數字工具、電子商務零售和分銷服務等重要工具。
(4)其他
國有企業(SOE)——CPTPP並不試圖禁止國有企業,而是致力于創造一個非歧視的環境。爲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協定禁止締約國爲國有企業提供補貼等特殊待遇和幫助。同時,協定還要求締約國確保國有企業遵守競爭原則。該章規定,國有企業應以商業考量爲基礎制定商業決策。該章還要求政府不得給予國有企業不公平的優勢,而是對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一視同仁。此外,該章還要求國有企業遵守爭端解決機制。
環境保護——TPP的定位是21世紀綜合性自由貿易協定的模板,因此,要求通過高水平的環境保護推動可持續經濟發展,這也是CPTPP(作爲TPP的後繼協定)的重要內容之一。CPTPP第20章是關于環境保護的,旨在應對全球面臨的環境挑戰。CPTPP規定,締約國應打擊野生動物非法貿易,包括實施《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打擊非法、未報告、無監管捕魚(IUU)活動,推動可持續的漁業管理,包括禁止提供不利于漁業資源的補貼;保護瀕危物種;保護生物多樣性;履行各締約國在《蒙特利爾破壞臭氧層物質管制議定書》和《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MARPOL)下的義務,采取措施控制臭氧層物質遭受的破壞和海洋汙染;共同努力應對氣候變化和對抗外來物種入侵等。
該章共23條規定和2個附件,共計26頁,涵蓋以下7個方面的內容。
①總體承諾:爲推動相互支持的貿易和環境政策,CPTPP在總體承諾中強調,締約國應有效執行各自的環境法律,不得通過減弱或減少該等法律規定的保護獲得貿易或投資優勢。
②與其他法律和協定的關系:與CPTPP的其他部分類似,該章同樣要求締約國認識並尊重其他締約國的主權。該章還承認多邊環境協定的重要性,並且支持締約國執行該等多邊環境協定。此外,CPTPP引用並遵守了特定貿易和環境領域的多項國際承諾,包括關于臭氧層保護的《蒙特利爾破壞臭氧層物質管制議定書》,防止船舶汙染的《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以及保護瀕危物種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③汙染:CPTPP有3條是有關汙染問題的明確規定:保護臭氧層(第20.5條)、防止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第20.6條)、向低碳和彈性經濟轉型(第20.15條)。這3條均要求重視汙染問題,加強公衆參與及合作。
④生態系統:CPTPP有4條與保護生態系統有關,包括:貿易和生物多樣性(第20.13條)、外來物種入侵(第20.14條)、海洋捕魚(第20.16條)、保護與貿易(第20.17條)。這些條款要求締約國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系統(包括海洋生態系統和境內野生動植物),打擊非法獵取和貿易漁業産品和野生動植物的行爲。
⑤公衆參與:對于如何讓公衆參與環境保護,CPTPP提供了比較詳細的指南(第20.7條至第20.11條),包括機構設置、程序、企業社會責任以及私營部門參與環境保護的自願機制。
⑥合作:CPTPP強調合作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要性,要求締約國設置國家聯絡點,執行環境章節的規定。協定還列出了與合作機制、手段、活動和計劃有關的建議。
⑦磋商和爭端:爲推動環境章節規定的順利實施,CPTPP強調,全部利益相關方均應參與磋商,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彼此合作。協定還爲初步磋商、高級代表磋商和部長磋商3個不同層面的磋商提供了指南。同時,協定還要求締約國成立環境委員會(第20.19條);環境委員會由締約國的貿易和環境相關機構高級政府官員或指定人員組成,負責執行協定的環境及相關規定,例如推動環境貨物與服務貿易,加強相關溝通等。
政府采購——CPTPP專設的一章,規定政府采購事宜,載明了締約國開放國內市場的承諾。這些規定預計能夠提高市場透明度,使采購程序更加公開,進一步明確原産國、門檻和合規要求,將惠及相關國家。該章首次明確了政府采購的覆蓋面和門檻(見表3.2),列出了締約國不同層級的公共實體名稱。協定還強調在多個方面加強政府采購的信息透明度,尤其是采購實體應向本國和外國提供者提供必要信息。此外,協定支持市場規則,要求有關締約國切實保障誠信,防止腐敗等違法行爲。
知識産權——CPTPP確立了知識産權保護與執行的一般規則,旨在鼓勵投資新想法,支持創意創新行業,應對和防止盜版及僞造,推動信息、知識和技術傳播。知識産權條款認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TRIPs協定》並以爲其爲基礎,覆蓋了多個方面,包括版權、商標、地理標志、專利、工業設計、保密信息、植物品種保護、民事執法、邊境執法和刑事執法等。協定還包括有關制成品、域名搶注、盜竊貿易秘密等方面的條款。CPTPP取消了原TPP多個知識産權相關條款,包括制藥産品(包括生物制劑)、版權和專利的相關條款。
數字貿易/電子商務——旨在推動與商業相關的數據轉移和數字産品貿易,具體措施包括:①禁止采取數據本地化措施;②允許爲商業目的,以電子方式跨境轉移信息;③禁止對電子傳輸施加關稅。該章還禁止締約國要求他人或其他締約國提供軟件源代碼,以此作爲進口、銷售或使用該等軟件的條件。
CPTPP規定,締約國不得爲了吸引貿易和投資之目的,弱化本國的勞工法保護。締約國承諾采納並維持《國際勞工組織關于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及其後續措施》(《1998年宣言》)規定的基本工人權利,改善勞工條件。其中,包括消除全部形式的強制勞工和童工,實施勞工法,該等法律應訂明可接受的工作條件,包括工作時長,職業安全和健康,提高低工資工人的公平工資水平的機制和措施等。
爲加強整個區域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努力,CPTPP締約國將共同努力,應對一系列環境挑戰,例如海洋汙染和野生動物非法捕獵。締約國還承諾禁止提供有害的漁業補貼,包括向非法、未報告和無監管捕魚活動提供的補貼。
貨物章節概述
(1)關稅與核心義務
該章規定了CPTPP締約國的部分基本義務,包括對符合要求的CPTPP地區貨物取消關稅,對CPTPP締約國的貨物給予等同于本國國民的待遇。這意味著對制成品和幾乎全部農産品免除關稅。大部分關稅將立即取消,另有部分關稅將在議定期限內取消。
(2)進出口限制
爲確保締約國不會在取消關稅的同時,維持或擴大其他歧視性貿易壁壘,或創造新壁壘,以規避CPTPP規定的義務,在貨物章節,協定納入了WTO在進出口限制方面的廣泛義務規定,作爲締約國之間貨物貿易的基本框架。此外,貨物章節還規定,禁止以業績要求作爲進口許可的條件,禁止要求出口商與國內分銷商建立合約關系作爲進口的條件。
(3)業績要求
業績要求是施加給企業的義務,例如要求企業出口一定比例的貨物或服務,或者必須使用國內貨物和/或服務,才能獲得出口的優惠待遇。部分國家雖然降低了關稅,卻使用這種不公平的方式阻礙企業使用進口産品。在貨物章節,協定禁止締約國將業績要求作爲企業減免關稅的條件。
(4)進口許可
如果進口許可程序複雜、不清晰,可能造成出口商成本提高、出口受阻,甚至産生嚴重的貿易壁壘。貨物章節規定,締約國應彼此告知進口許可程序,包括任何條件和資格要求,並定期更新相關通知。此外,締約國在實施CPTPP貨物進口許可程序之前,必須向所有其他締約國告知相應的許可要求和實施理由。
(5)特殊制度
貨物章節規定,締約國爲貨物維修和更換提供免稅待遇;允許專業設備、商業樣本、展示和演示貨物,體育器材、價值可忽略不計的商業樣本和印刷品廣告材料等貨物臨時入境。爲上述進口提供免稅待遇,降低了CPTPP地區的商業活動成本,包括需要輔助性貨物的專業服務的成本。
(6)公示
爲確保貿易者了解在各締約國從事貿易活動必須遵守的規則,貨物章節規定,締約國應公示進出口流程和要求、關稅稅率、進口相關稅費、關稅配額、進出口限制等方面的全部信息。
(7)農業出口補貼
在貨物章節,CPTPP的全部締約國均承諾,對CPTPP市場上出售的貨物取消農業出口補貼——農業出口補貼被認爲是最不利于貿易的農業貿易措施。協定還支持WTO在出口補貼方面開展的全球農業貿易改革工作。
(8)農業出口信用
締約國同意在WTO範圍內共同努力,發展有關出口信用、出口信用保障和保險項目的多邊紀律。這一承諾體現了美國和CPTPP締約國在多邊層面持續推動農業貿易改革的努力。
(9)農業出口限制
貨物章節規定,對食品的出口限制不得超過6個月,締約國在實施此類限制之前,須知會其他締約國,如果限制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須與相關的CPTPP進口國進行磋商。這一規定旨在制約締約國對貨物和農産品施加出口限制,以此作爲保護本國市場免受全球市場影響的手段。如果締約國對主食産品,例如大米和小麥等實施此類限制,依賴國際市場進口食物供給的較爲貧窮的國家可能遭受迫切和嚴重的食品危機。CPTPP在這方面的承諾,有助于提高該地區農業市場的整體穩定性,提高區域內低收入國家的食品安全。
(10)國營貿易企業
部分國家擁有國營貿易企業,控制著該國特定産品的出口。在協定的貨物章節,CPTPP的締約國同意在WTO範圍內共同努力,提高國營貿易企業在農業出口運營方面的透明度,並同意采取措施防止該等企業獲得特殊的政府資助或不利于貿易的出口限制。
投資章節概述
CPTPP對投資的規定包括:
①反對歧視性待遇;
②在投資被征收的特定情況下要求支付補償;
③要求與投資相關的資本可以自由、及時流動;
④確保按照適用的國際習慣法標准,給予投資者和投資最低標准待遇,包括有義務在庭審中提供正當法律程序。
關鍵條款:CPTPP明確規定,締約國應向其他締約國的投資者給予公平和非歧視投資待遇,同時,協定也保護締約國實現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標的能力。CPTPP包含了其他貿易協定覆蓋的基本投資保護,包括:反歧視(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承諾);禁止非出于公共目的、缺乏正當流程和補償的征收;反對不公平待遇,司法不公以及其他低于國際習慣法標准(“最低待遇標准”)的待遇;禁止使用扭曲貿易的“業績要求”,例如強制技術轉移或要求購買本國産品。此外,CPTPP確保投資者可以將投資相關資金轉移進入或離開東道國,高級管理人員的國籍不受限制。投資者可以通過中立、透明的爭端解決機制執行這些承諾。
覆蓋面。投資章適用于CPTPP締約國采取的與CPTPP投資者及其在CPTPP市場上的投資有關的措施。
國民待遇。貿易夥伴不得歧視對方的投資者和偏袒本國投資者。
最惠國待遇(MFN)。貿易夥伴不得歧視對方的投資者和偏袒其他任何國家的投資者。
最低待遇標准。締約國應按照國際習慣法的規定提供投資待遇,包括公平和同等待遇、正當程序、全面的保護和安全等。
征收和補償。保護相關投資免于征收或國有化,除非已就此提供充分補償。
業績要求。防止締約國對覆蓋面下的投資施加有利于本國行業的條件,例如要求投資者購買本國貨物,將投資産生的貨物的一定比例用于出口,或轉移技術給東道國。
轉移。允許投資者將投資有關的資本和利潤自由地轉入或轉出東道國,特殊情況除外(例如發生金融危機)。
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投資章節還規定了國家與投資者的爭端解決機制。CPTPP下的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位于協定投資章節的B部分,是該章規則的執行機制。
圖片來源:pexels
立足亞洲 面向世界
傳遞論壇最新動態 促進亞洲深度合作
全球重要對話的傳達者 亞洲共同發展的瞭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