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出,訴方無法提供任何有力的證據,來說明三人有共同投資店屋的協議。起訴人聲稱他們曾在手機短信中談及共同投資店屋一事,卻無法提呈這些短信。
余國榮也稱,斯賓塞名下的一輛寶馬轎車是屬于他的,因爲當初買車時,他決定讓斯賓塞出面代爲買車和申請車貸。余國榮稱,自己才是真正的車主。同樣的,法官認爲,沒有證據顯示余國榮與斯賓塞之間有這樣一個代買轎車的協議。
根據訴方的立場,斯賓塞在2016年底有意收購當時價值480萬元的店屋,兩名起訴人同意與他合資,並由斯賓塞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368萬元,而起訴人則各出資53萬余元,以現金形式交給斯賓塞。因此,盡管店屋注冊在斯賓塞名下,卻是由三人共同投資的。
轟動一時的文達街命案發生在2017年7月10日,斯賓塞在熙來攘往的大街上遭嶽父陳南成(現年74歲)殺害。患有嚴重抑郁症的陳南成因不甘女婿私吞他一手創立的公司錢財又搞外遇,憤而刺死對方。他前年承認誤殺罪,被判坐牢八年半。(部分人名譯音)
起訴人余國榮(42歲)和林順華(46歲)去年中入禀高庭,向已故商人斯賓塞(Spencer Tuppani,38歲)的遺産執行人索討位于荷蘭村羅弄曼蒙一家店屋的三分之二權益。兩人稱是斯賓塞生前好友,要對方交代店屋租金的去向,以及要求法院發出禁制令,不准辯方賣掉店屋。
此外,訴方試圖以一份信托契約來支持他們的立場,但法官指出,這份契約上只有林順華一人的名字,無以證明三人同意共同持有店屋股份。法官也認爲,起訴人聲稱各以現金形式把53萬余元交給斯賓塞的說法,讓人難以置信。
文達街商人遭嶽父殺害命案,牽扯出商人好友發起索償官司,要求討回店屋的三分之二權益。高庭法官認爲,沒有證據指向兩名友人曾與已故商人協議共同投資店屋,爲此判兩人敗訴。
但法官指出,訴方無法提供任何有力的證據,來說明三人有共同投資店屋的協議。起訴人聲稱他們曾與斯賓塞在手機短信中談及共同投資店屋一事,卻無法提呈這些短信爲證據,所給的理由也前後不一,包括更換手機後失去短信記錄,以及不想看到短信而對商人的逝世感傷,所以把短信刪除了。
斯賓塞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其遺産執行人是遺孀陳青青(47歲)、妻姨陳珊珊(44歲),以及前妻郭莉虹(44歲)。這起官司今年5月在高庭開審,蔣詩琦法官星期一(8月29日)發表裁決,判余國榮和林順華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