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出,博客梁實軒的案件是在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令(POFMA)實行前發生,因此無論如何都不會有所影響。而且,POFMA中完全沒提到誹謗,國會也沒有在修訂POFMA後修改誹謗法令(Defamation Act)。
博客梁實軒誹謗李顯龍總理一案,高庭法官昨天判他賠償李總理13萬3000元。
高庭法官艾迪阿都拉認爲,梁實軒轉貼文章的行爲,無論是否在直接指控李總理涉及弊案,但至少是在影射李總理涉及犯罪行爲,因此確實诋毀了李總理的聲譽。
《聯合早報》日前報道,梁實軒于2018年11月在面簿轉發了一則新聞,文章稱李總理是馬來西亞一馬公司弊案的主要調查對象。李總理過後起訴梁實軒誹謗,案件去年10月在高庭審結。梁實軒認爲訴方的證據不足,選擇不上庭答辯。
法官日前指示訴辯雙方著重探討兩個法律問題,其一是在面簿上轉發文章的人是否該爲文章內容負責,其二是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令(POFMA)是否會影響誹謗法律。
辯方律師林鼎陳詞時指出,梁實軒不是文章作者,不需要爲文章的內容負責。而且,即使有人看到梁實軒的貼文,也不一定會點閱文章。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不認同辯方的說法。他指貼文中就只有文章的鏈接、照片,以及文章的部分內容,因此整個貼文實際上就是該文章的縮影。
而且,梁實軒曾宣揚自己是“堅定的政府評論家”,因此即便是他沒有表明支持文章的內容,至少也是在暗指他表示認同,並且想把文章分享給更多人。
針對POFMA對于誹謗法律的影響,林鼎指POFMA沒對轉發者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誹謗法因此也不適用于身爲轉發者的梁實軒。
林鼎也認爲,POFMA修訂後,言論自由以及法律約束之間出現了新的平衡,誹謗案不該無視POFMA的存在。
訴方律師文達星高級律師則認爲,POFMA並不影響誹謗法律,而誹謗法律也有足夠的保障,協助判斷轉發者是否有誹謗他人。
法官指出,梁實軒的案件是在POFMA實行前發生,因此無論如何都不會有所影響。而且,POFMA中完全沒提到誹謗,國會也沒有在修訂POFMA後修改誹謗法令(Defamation Act)。
法官認爲,POFMA主要用意在于阻止虛假消息的傳播,保護政府的信譽以保障人民對于政府的信心,與爲了保護個人名譽而存在的誹謗法律明顯不同。
法官:梁實軒誹謗性內容 看到的人比鄞義林的少很多
所以,法官認爲當國會修訂POFMA時,應該已經考慮到言論自由以及法律約束之間的關系,即便出現了某種新的平衡,那是國會所默許的。
至于賠償金額,訴方認爲應該是在15萬元左右,而辯方認爲賠償應該不超過400元。
法官指出,一般來說,任何誹謗案都必須以各自的案情來評估賠償額,不會按照前例來定奪,但是過去鄞義林的案件以及梁實軒的案件太過相似,例如兩人的身份都是博客,誹謗李顯龍的內容也相似。
法官認爲,兩起案件的區別在于梁實軒指李總理涉及一馬案,關乎新馬兩國人民的利益,而鄞義林指控李總理挪用公積金,只關乎新加坡人,因此認爲梁實軒的行爲比較惡劣。
但是,法官指出,看到梁實軒轉發的誹謗性內容的人比鄞義林的少很多。鄞義林所刊登的誹謗性內容有至少3萬7223人點閱,而梁實軒的面簿頁只有5000多名朋友,而專家認爲看到梁實軒貼文的人頂多只有400人。法官因此裁定梁實軒的賠償金額爲13萬3000元,比鄞義林當年被判的15萬元少。
針對媒體詢問,總理李顯龍的新聞秘書說,法官已做出判決,總理沒有其他要進一步補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