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
博鳌亞洲論壇日前發布了《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報告。《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報告系統研究了涉及亞洲經濟體的主要自由貿易協定,分析研判了自由貿易協定對亞洲經濟體的影響,並爲促進自由貿易協定在亞洲的更好落實、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提出了政策建議。
本公號將陸續分享報告中的精彩內容,報告第四章第一節,主要從市場准入、原産地規則、海關程序和便利化、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和技術性貿易壁壘以及貿易救濟措施方面,對亞洲經濟體參與的主要自由貿易協定貨物貿易規則進行了比較分析。今天分享的是報告在該章節中對市場准入與原産地規則兩方面的解析。(注:報告中所呈現的相關統計數據僅截至報告發布當日。)
市場准入
市場准入是貨物貿易的關鍵內容,其核心是貨物貿易自由化水平,即零關稅産品稅目或進口額占全部産品稅目或進口額的比重。亞洲經濟體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與發展模式呈現多元化,在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市場准入水平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性。由發達國家主導的自由貿易協定大多對貨物貿易市場准入提出更高標准,除少數敏感産品外,要求貨物貿易全面開放。其中,工業制品幾乎實現完全開放,敏感産品主要集中在農産品領域。以發展中國家爲主的自由貿易協定,貨物貿易自由化水平稍低,成員方爲保護國內産業保留了較多的敏感産品不予免稅。
總體上,可將亞洲經濟體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根據貨物貿易自由化水平(見表4.1)分爲以下四類。
第一類是各成員方完全開放貨物貿易市場。新加坡作爲亞洲開放程度最高的國家,參與的很多自由貿易協定均實現了完全自由化,如新加坡—澳大利亞FTA、新加坡—美國FTA、P4、新加坡—歐盟FTA等。其中,新加坡—歐盟FTA于2019年11月21日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新加坡取消全部歐盟産品關稅,歐盟立即取消84%的新加坡産品關稅,並在3~5年內取消全部關稅。
第二類是各成員方貨物貿易自由化水平均達到95%以上1,主要有TPP/CPTPP、韓國—美國FTA、海合會—新加坡FTA等。2018年底生效的CPTPP是目前亞洲經濟規模最大的自由貿易協定,除日本最終貨物貿易自由化水平爲95%以外,其他國家均接近或達到100%。在工業制成品領域,各國最終自由化水平達到99%以上;在農産品領域,日本保留了大米、小麥、糖類、乳制品以及牛肉和豬肉等産品,自由化水平爲81%,其他國家保留了少數農産品不取消關稅,自由化水平在95%以上。韓國—美國FTA于2012年生效,美國貨物貿易自由化水平爲99%,韓國也達到98%。海合會—新加坡FTA于2013年生效,新加坡對進口的海合會國家貨物征收零關稅,海合會對來自新加坡的96.6%的貨物征收零關稅。
第三類是各成員方貨物貿易自由化水平均達到90%以上2,主要有日本—歐盟EPA、中國—東盟FTA、中國—韓國FTA、印度—日本CEPA、中國—瑞士FTA、RCEP等。日本—歐盟EPA于2019年2月1日生效,歐盟對日本産品自由化水平達到99%,其中工業制品100%零關稅,除乘用車和少部分汽車零部件外,其他工業産品協議生效立即取消關稅;日本對歐盟産品自由化水平達到94%,其中工業制品爲100%,農林水産品爲82%,給予牛肉15年的關稅削減過渡期,並對豬肉、牛肉、乳制品等制定保障措施。中國—東盟FTA于2010年全面建成,雙方超過稅目94%的産品實現零關稅。中國—韓國FTA于2015年底生效,中國對韓國91%的産品實施零關稅,韓國對中國92%的産品實施零關稅。印度—日本CEPA于2011年生效,日本對印度93%的産品實施零關稅,涵蓋進口額的97%;印度對日本87%的産品實施零關稅,涵蓋進口額的90%。中國—瑞士FTA于2014年生效,中國對瑞士92%的稅目産品實施零關稅,瑞士雖僅對中國89%的産品實施零關稅,但所涵蓋進口額的比重高達99.7%。RCEP于2020年11月15日簽署,雖然各成員國承諾水平存在差異,但整體貨物貿易自由化水平將超過90%。
第四類是有成員方保留較多的敏感産品,貨物貿易自由化水平未達到90%,如東盟—印度FTA、中國—巴基斯坦FTA等。東盟—印度FTA于2010年生效,東盟對印度75.6%的稅目産品實施零關稅,敏感産品主要包括農産品、鋼鐵、塑料及橡膠、車輛及零附件、機電産品等;印度對東盟74.2%的産品實施零關稅,敏感産品主要是棕榈油、咖啡、紅茶、胡椒等農産品及紡織品、化學品、塑料及橡膠等。《中國—巴基斯坦FTA升級議定書》于2019年底生效,雙方的自由化水平均爲75%,中國的敏感産品主要是農産品、木及木制品、紙及紙板等,巴基斯坦敏感産品主要是紡織品、塑料、機電産品、車輛及零附件等。
原産地規則
原産地是産品的“經濟國籍”,決定産品是否能享受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的優惠關稅待遇。原産地的實體性規則主要包括原産地基本判定標准以及累積規則、微量標准等附加規則。
(1)原産地標准
原産地標准是原産地規則的核心,即判斷某一産品是否爲協定成員原産貨物的標准,主要包括完全獲得和非完全獲得兩大類。對于在成員完全獲得或生産的産品以及全部使用原産材料生産的産品,可直接被認定爲原産貨物;對于使用非原産材料生産的産品,如果在成員發生實質性改變或進行充分加工,也被認定爲原産貨物。根據《京都公約》(1999),界定産品是否發生實質性改變主要有三種標准,即稅則歸類改變(CTC)、價值成分(VC)和技術要求(TR)。
亞洲經濟體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大多設置單獨的“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清單,對于使用非原産材料生産産品的原産地認定(見表4.2),混合使用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和加工工序標准。其主要有以下3種模式。
第一種采用充分加工標准,即非完全獲得産品若要取得原産地資格,必須經過充分的加工或處理,以新加坡—歐盟FTA和海合會—新加坡FTA爲代表。新加坡—歐盟FTA設置“對非原産材料進行加工後賦予産品原産地資格所需加工工序清單”,包括稅則歸類前4位或前6位發生改變、非原産材料價值不超過出廠價的20%~65%以及對紡織服裝、木材、礦物燃料等産品的加工工序要求。海合會—新加坡FTA要求使用非原産材料的産品,其合格價值增值不少于出廠價的35%,僅有10種産品要求稅則歸類改變。
第二種采用實質性改變標准,即非完全獲得産品若要取得原産地資格,必須發生“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清單中的實質性改變,其具體標准大多以稅則歸類改變爲主,配合區域價值成分和加工工序要求。采用這一模式的自由貿易協定主要包括TPP/CPTPP、日本—歐盟EPA、韓國—美國FTA、中國—韓國FTA、中國—瑞士FTA、RCEP等。其中,從稅則歸類改變來看,TPP/CPTPP和韓國—美國FTA涉及前4位和前6位稅號,而日本—歐盟EPA、中國—韓國FTA、中國—瑞士FTA、RCEP還涉及前2位稅號,要求更加嚴格。從區域價值成分來看,TPP/CPTPP的最低要求是30%,日本—歐盟EPA和韓國—美國FTA是35%,而中國—韓國FTA和RCEP則要求40%。從加工工序來看,TPP/CPTPP和韓國—美國FTA單獨設置紡織品和服裝原産地章節,采用“從紗認定”原則,要求使用成員方紗線和織物的紡織品和服裝才能夠享受優惠稅率,即從原料到加工制作都必須在成員方境內進行。
第三種也采用實質性改變標准,但其“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以區域價值成分爲主,配合稅則歸類改變和加工工序要求,如中國—東盟FTA和印度—日本CEPA。其中,中國—東盟FTA要求非完全獲得産品的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離岸價的40%,且最後加工工序在成員境內完成,同時,將稅則歸類前4位改變作爲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替代選擇。印度—日本CEPA要求非完全獲得産品的合格價值成分不少于離岸價的35%,且稅則歸類前6位發生改變。
(2)原産地附加規則
原産地規則除原産地標准外,還包含一些附加規則,如累積規則、微量規則、成套貨物等。
從累積規則來看,亞洲的自由貿易協定大多采用雙邊累積規則(見表4.3),即一成員方的原産貨物在另一成員方用于生産時,可視爲原産于後一成員方,與後一成員方的原産成分累計計算。新加坡—歐盟FTA、海合會—新加坡FTA、韓國—美國FTA、中國—韓國FTA、中國—瑞士FTA、印度—日本CEPA、中國—東盟FTA和RCEP等均采用雙邊累積規則。其中,中國—瑞士FTA和印度—日本CEPA有最後加工工序要求。韓國—美國FTA除雙邊累積規則外,還適用生産商累積規則,即允許成員方一家或多家生産商參與區域價值成分累計計算。新加坡—歐盟FTA除雙邊累積規則外,還適用對角累計規則,即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東盟國家的原産材料可視爲原産于成員方,與成員方的原産成分累計計算。TPP/CPTPP和日本—歐盟EPA采用的是完全累積規則,即在確定産品的原産地時,區域內所有生産商的生産活動均可累計在一起,對非原産材料的加工即使無法使其獲得原産地資格,也可以計入最終産品的原産成分中。總體來看,對角累計和完全累計規則在一定程度上放寬了原産地標准,有利于促進區域內生産與貿易。
從微量規則來看,亞洲的自由貿易協定一般采用10%的微量標准,即未發生規定稅則歸類改變的全部非原産材料價值不超過産品價值或重量的10%,則可被視爲原産貨物。印度—日本CEPA采用了更加嚴格的微量標准,要求動植物油和食品等産品的非原産材料不超過産品價值的7%,要求紡織品和服裝産品的非原産材料不超過産品重量的7%。
從成套貨物來看,部分亞洲國家參與的自由貿易協定含有成套貨物內容,如新加坡—歐盟FTA、TPP/CPTPP、日本—歐盟EPA、韓國—美國FTA、中國—韓國FTA等。上述協定普遍采用15%的標准,即成套貨物中全部非原産貨物價值不超過該套貨物價值的15%,則該套貨物仍爲原産貨物,而TPP/CPTPP將這一標准降至10%,要求更加嚴格。
圖片來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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