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天洲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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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龍岩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張天洲(正廳級)涉嫌貪汙、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福建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張天洲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此前,經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紀委監委對龍岩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張天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天洲身爲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棄守職責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信組織信“騙子”,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特權思想嚴重,在交通方面謀求特殊待遇;組織觀念淡漠,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爲他人謀取人事利益;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大肆投資經商辦企業,以權力入股,做“無本生意”,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失管失教;夥同他人利用職權騙取國有資金;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企業經營、人事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産遭受重大損失。
張天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敗壞黨員領導幹部形象,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天洲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張天洲簡曆
張天洲,男,漢族,1965年5月出生,福建漳平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曆,1982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産黨。
1996年6月至1998年10月,任永定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1998年10月至2001年3月,任永定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01年3月至2002年2月,任龍岩市建委黨組副書記、副主任(主持工作);
2002年2月至2007年8月,任龍岩市新羅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7年8月至2009年2月,任龍岩市新羅區委書記;
2009年2月至2009年12月,任龍岩市新羅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龍岩市新羅區委書記;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任龍岩市委常委、新羅區委書記;
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任龍岩市委常委;
2011年8月至2016年9月,任龍岩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任龍岩市副市長;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任龍岩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7年1月至2021年8月,任龍岩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21年8月,不再擔任龍岩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職務,保留原職級待遇。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谷正海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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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大廠回族自治縣委原書記谷正海(副廳級)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由河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對谷正海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此前,經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紀委監委對廊坊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大廠回族自治縣委原書記谷正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谷正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組織、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無視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跑官要官,采用不正當手段謀求職務升遷;損害群衆利益,盲目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目無法紀,恣意幹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逾越紀法底線,以權謀私,親清不分,甘于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規劃審批、工程承攬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谷正海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衆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和行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河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谷正海開除黨籍處分;由河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河北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廊坊市第七次黨代會代表、大廠回族自治縣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谷正海簡曆
谷正海,男,漢族,1967年7月生,河北青縣人,1989年8月參加工作,199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産黨,在職研究生學曆,經濟學博士。
1985.09-1989.08 天津大學馬克思主義基礎專業學習
1989.08-1994.06 廊坊市農林局科員
1994.06-1996.10 廊坊市農林局辦公室副主任
1996.10-1997.01 廊坊市委辦公室三科科員
1997.01-1998.08 廊坊市委辦公室四科副科長
1998.08-1999.09 廊坊市計生委副主任(試用期一年)
1999.09-2000.03 廊坊市計生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2000.03-2002.04 大城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1998.09-2001.07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科社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2.04-2007.04 文安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2.07-2003.06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管理經濟學專業學習,獲理學碩士學位)
2007.04-2009.02 廊坊市安次區委常委、副區長
2009.02-2009.04 三河市燕郊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正處級)
2009.04-2010.02 三河市副市長,燕郊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正處級)
2010.02-2011.04 三河市委常委、副市長,燕郊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正處級)
(2005.09-2010.12在南開大學世界經濟專業學習,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2011.04-2011.08 三河市委常委、副市長,燕郊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1.08-2012.02 三河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2.02-2016.11 三河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6.11-2016.12 三河市委副書記、市長,燕郊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三河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6.12-2017.02 大廠回族自治縣委書記
2017.02-2020.03 大廠回族自治縣委書記,大廠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20.03-2020.06 大廠回族自治縣委書記
2020.06-2021.08 大廠回族自治縣委書記,一級調研員
2021.08-2022.02 廊坊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大廠回族自治縣委書記
2022年2月28日,被免去廊坊市委常委、委員,大廠回族自治縣委書記職務;2022年7月14日,被免去廊坊市委統戰部部長職務。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可傑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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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淄博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可傑涉嫌受賄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可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此前,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淄博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可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可傑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背組織原則,利用職權在幹部職務晉升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爲官不廉,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財經法規,違規套取國有資金;貪欲膨脹、政商不分,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建設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可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可傑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淄博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山西檢察機關依法對樊洪平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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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委原書記、二級巡視員樊洪平涉嫌受賄一案,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晉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樊洪平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此前,經山西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臨汾市堯都區委原書記樊洪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樊洪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違反組織原則,利用職權爲他人謀取人事利益;以權謀私,違規爲親屬投資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及職務提拔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樊洪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樊洪平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綜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