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涉案當事人及相關企業民商事權益保護”專題系列之八
編者按:在2019年1月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上,張軍檢察長特別強調要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加強産權司法保護,推動形成明晰、穩定、可預期的産權保護制度體系,並作出具體部署。此次會議後,受最高檢委托,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牽頭組成課題組對“刑事訴訟中涉案當事人及相關企業民商事權益保護”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和方案。
課題組系統梳理、分析刑事訴訟中涉案當事人及相關企業民商事權益保護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和具體訴求;收集、總結境外法律制度對此問題的規定和立法、司法先例與經驗;研究、提出我國刑事訴訟中涉案當事人及相關企業民商事權益保護的政策措施和辦案程序與規則,將其分別成稿,形成系列稿件。即日起,本報將陸續刊登《完善刑事訴訟中企業和企業家民商事權益保護程序性規定的意義和路徑》《淺談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民商事權益保護之根據與意義》《將維持企業的存續和發展作爲涉企刑事訴訟的重要目標》《會見制度對刑事訴訟中民營企業家民商事權益保護的功能與價值》《落實會見制度的技術性規定》《財産強制措施中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産處置的程序安排》《韓國、日本和新加坡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民商事權益保護的制度與經驗》八篇文章,敬請讀者關注。
□ 趙旭東 李建偉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韓國、日本和新加坡的民營經濟金融環境和社會文化與我國相近,法律制度也相對完善,對上述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民商事權益保護相關制度和經驗進行考察和調研,對完善我國相應法律制度極爲必要。從社會文化方面看,以上國家與我國同屬亞太地區,文化溝通密切、經濟交流廣泛,極具參考價值。從法律制度方面看,日本和韓國與我國同屬大陸法系國家,主要反映了大陸法系國家對刑事訴訟中涉案當事人民商事權益保護的普遍做法,而新加坡屬英美法系,更多反映了英美法的傳統和觀念,並且以上國家的刑事訴訟中有關私權保護的法律體系相對完善,能夠共同較爲全面地反應世界各國在這個問題上的普遍做法與經驗,極具借鑒價值。
一、韓國的制度與經驗
韓國刑事訴訟中包括會見制度、通信制度、保釋制度、財産強制措施、涉案財産處置等各項法律制度貫徹了無罪推定和私權神聖原則,保持了公法的謙抑性和最大程度的克制,很好地保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商事權益。
會見制度爲當事人行使民商事權利提供了根本條件和重要保障。韓國的會見制度貫徹了無罪推定原則,是當事人行使民商事權利的重要途徑。通信制度爲當事人安排自身的民商事務提供了便利。被羁押的當事人的通信不受時間、次數的限制,僅內容受審查,是當事人安排自身民商事務的重要方式。保釋制度爲當事人維持其企業經營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韓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除法定的6類犯罪外,其他保釋申請原則上應被允許。令狀主義制度能夠有效降低財産強制措施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對涉案財産采取強制措施須警察、檢察官向法院提出令狀申請並附上扣押必要性理由,當事人及其律師可以對擬扣押財産的範圍提出意見,由法院居中裁判。這種機制較好地保障了當事人重要經營資産不受扣押,避免了刑事程序對當事人民商事權益的不當影響。涉案財産處置的相關規則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民商事權益。第一,被扣押財産臨時返還制度,經當事人申請,可以將重要經營資産臨時返還給當事人以維持正常經營。第二,“以返還爲原則,以沒收爲例外”的被扣押財産返還制度,即沒有判決沒收,就視爲解除了扣押措施,須將財産返還給權利人。第三,利害關系人異議制度,允許利害關系人對涉案財産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第四,涉案財産的處分上區分了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在有明確被害人的情況下,由被害人向被告人通過民事程序主張賠償,防止公權力過度介入私人之間的財産關系,平等地保護了被告人與被害人的民商事權益。
二、日本的制度與經驗
在日本,因企業管理者被羁押而導致企業倒閉的現象並不常見,一方面這是日本較好的企業治理模式的功勞,另一方面也離不開日本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日本的刑事訴訟制度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在諸多方面有所體現,其中尤爲突出的是會見制度、保釋制度、財産強制措施和涉案財産處置程序。會見制度讓企業管理者幾乎不會切斷與外界的往來,被羁押伊始,嫌疑人便可以通過特別會見制度去與企業職員、親屬見面,即便特別會見不被允許,其至少也可以通過與律師的一般會見來向外傳達信息。保釋制度允許犯罪嫌疑人從其被羁押到判決作出的全過程內提出保釋申請,保釋制度的存在爲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以擁有行爲自由創造了條件,使其仍然能夠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從而不會將企業推向深淵。日本的財産強制措施的適用也十分審慎,通常要求檢察院和法院對其進行必要性審查,除非確有必要之情形,不得濫用財産強制措施。涉案財産的處置則交由民事途徑來解決,需要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避免了刑事訴訟程序過多摻雜民事法律事項。日本的財産強制措施和處置程序有效減少了刑事訴訟對企業經營的傷害,也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財産權利,令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産不被非法控制或剝奪。
三、新加坡的制度與經驗
新加坡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會見制度、通信制度、保釋制度、財産強制措施和贓物處置制度。其中,會見制度規定了拘留期內律師和家人可以向警察申請會見當事人,羁押期內只要提前預約即可會見當事人,對于談話內容和會見次數沒有限制,會見的過程中可以簽署法律文件。任何人都可以向當事人寄信,但內容需要檢查,檢查周期較長。保釋制度規定,除部分嚴重的罪行,絕大多數情形下都可以提出保釋。取得保釋後,企業家可以進行公司經營活動。關于財産處置,有罪判決的庭審程序終結後進行贓物處置聽證會,由獨立的裁判官查明受害人,從民事角度處置涉案財産。
會見和通信制度保證了當事人在接受刑事調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能夠與外界取得聯系,亦可簽署法律文件,實施民事行爲和商事行爲。新加坡的保釋制度和極高的保釋比例也保證了涉訴當事人在案件進程中進行正常的生活和生産經營活動,對民商事權益的實現沒有過多限制。最後,刑事審判後的財産處置聽證會由獨立的裁判官依法進行,嚴格的程序規定一定程度上避免當事人蒙受不當的財産損失,保護了當事人和相關人的合法財産。
(“刑事訴訟中涉案當事人及相關企業民商事權益保護”專題系列之七:《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産處置的程序安排》詳見《法治日報》2020年10月28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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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