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保護是保證女職工身體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重要環節,也是女職工“四期”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孕期特殊勞動保護作了明確規定:
《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 7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在懷孕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指出: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 7 個月以上(含 7 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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