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自離有工資嗎
員工自離公司應當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不得拖欠和克扣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職工擅自離職有什麽法律責任
所謂“擅自離職”,是指職工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規定或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在未經單位批准或未履行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離開所在單位的行爲。
(一)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處理範圍的複函》,職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均屬無故曠工行爲,發生爭議以自動離職處理。
(二)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産、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四)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