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發展與環境部兼交通部高級政務部長許連碹博士回應說,當局不會要求屋主或租戶提供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證據。例如,若要證明事發時自己並不在家,他們可出示購物收據或出行的證據。
攝像機用視頻分析科技 無須依靠人力查閱片段
“我也擔心,一些住戶認爲責任落在其他租戶或屋主,可能會做出不顧及他人的行爲。”
政府加強執法力度,只要有拍到高樓抛物的罪證,組屋屋主或租戶會自動被視爲違例者。議員擔心,若無辜的屋主及租戶無法提供證據以示清白,可能被錯誤起訴。
蒙巴登區議員林謀泉提議發出更多勞改令來遏制高樓抛物的行爲。他認爲,建屋發展局也可通過強制收回屢犯者的單位,發出強烈的信號。
他認爲,若假定條文難以反駁,能力或資源有限的居民無法自辯。
環境公共衛生(修正)法案星期一(2月6日)在國會三讀通過,修訂內容包括爲組屋高樓抛物案件增設假定條文(presumption clause),假定注冊屋主或租戶是違例者。
西海岸集選區議員洪維能和武吉班讓區議員連榮華建議加大采納科技來識別高樓抛物者的身份。
議員:若假定條文難反駁 能力或資源有限者難自辯
許連碹說,假定條文若要有效,證據必須是清楚拍下違例者高樓抛物的行爲,以及丟棄物來自哪個單位。環境局攝像機所拍下的照片或視頻會是主要的證據來源。公衆拍下的罪證視質量而定,當局也會接受。
屋主和租戶也可提供可能犯案者的身份來反駁,不過若沒有合理依據就指控他人,國家環境局不會接受。
許連碹說,這是一個不能輕易采取的嚴厲措施,建屋局謹慎行使強制收購權,視這爲最後手段。同時,這個舉措未必能解決問題根源,違例者就算強制搬離,仍可在新住所犯下高樓抛物的罪行。
修訂法案允許屋主或租戶在接到違規通知後的14天內舉證反駁。針對文禮佳(惹蘭勿刹集選區)提議將期限延長至30天,許連碹說,14天期限是必要的,以確保屋主或租戶及時提供信息,讓環境局高效地展開調查。若需更多時間舉證,環境局會酌情處理。
永續發展與環境部兼交通部高級政務部長許連碹博士說,假定條文若要有效,證據必須是清楚拍下違例者高樓抛物的行爲,以及丟棄物來自哪個單位。環境局攝像機所拍下的照片或視頻會是主要的證據來源。公衆拍下的罪證視質量而定,當局也會接受。
阿裕尼集選區貝理安也認爲,假定條文可能會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後果,例如將單位出租的屋主可能在家中安裝攝像機自保,引發隱私問題;同住租戶或屋主也可能互相推委,導致關系緊張。
許連碹說,環境局的攝像機已采用視頻分析科技,可監測掉落的丟棄物,無須依靠人力查閱多個小時的片段。當局也會緊跟監控攝像機科技的發展,提高執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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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厝港區議員葉漢榮參與法案二讀辯論時,對于屋主和租戶要提供怎麽樣的證據以示清白表示疑慮。他舉例,若屋主在夜晚出門工作時,家中發生高樓抛物事件,要如何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舉證。
她也說,在涉及數名屋主或租戶的案件中,環境局會個別向所有注冊屋主或租戶發起訴信,他們可直接回應當局。蓄意提供假消息來牽連他人的公衆可被起訴。
針對議員的擔憂,許連碹強調:“環境局會謹慎調查和評估每一起案件,包括查問被點名的公衆或相關目擊者,才采取執法行動,以確保沒有人被冤枉。”
和之前相比,環境局在2020年部署的攝像機增加50%以上,目前每月出動超過200架,平均約35%的攝像機捕捉到高樓抛物事件。在2020年和2021年,約7%的違例者年齡在19歲以下,24%是64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