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4年”事件持續發酵,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雙方各執一詞,案件疑點重重。爲了逃避法律責任,作爲資深律師的鮑某在盡力將二人關系引向“戀人”。如果是戀愛關系,他將又一次逃脫法律的懲罰。
從情感傾向性來講,絕大部分人傾向于鮑毓明是強奸犯,應該受到嚴懲。但是,從法律程序上講,以他提供的證據,就很難辦得了他。
40多歲的公司高管、首席法務官、單身“成功人士”與14歲心智尚未成熟的少女是“養父養女的關系”?還是“戀愛關系”?李星星是被強迫還是自願?都成了案件的關鍵點。
一個14歲的小孩子會和一個40多歲的油膩中年男戀愛?豈不是笑掉大牙?不,在法律上這個恰恰是最難判斷的!從鮑某提供的聊天記錄看,李星星曾經是比較依戀他。鮑某稱認識李星星的時候,她已經快1.7米了。
鮑毓明稱,他與李星星不存在“養父女”關系,去年6月,鮑毓明曾在煙台芝罘警方促使下,給受害者寫了一封保證書稱:“給我現在的女兒,和未來的妻子。”
鮑毓明的說法是雙方自願,但是否自願,還是需要看到相關證據,包括有沒有強迫女方,有沒有脅迫的行爲。
《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有一個規定,就是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女性,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人被害就範的,即使是女方已滿14周歲也是構成強奸罪。
鮑毓明是律師身份,可能會利用一些法律知識的儲備,規避一些問題,包括前期偵查,取證,其對于法律條文的運用可能會比一般人更加有經驗。
警方撤銷案件可能是正常操作
立案之後又撤銷,根據規定,如果查明鮑毓明沒有犯罪事實,是可以撤銷的。
這也是案件的疑點之一,根據相關報道,男方說對女孩及其家人進行了包括金錢、教育上的資助,女方也有過分的要求。具體還是要看不立案的原因,所以說警方也要查實報案以後沒有犯罪事實,是正常的操作。
現代法制精神是不允許作有罪推定的,換一句話說,沒有過硬的證據形成證據鏈,警方就要優先向著無罪推定的角度去反證嫌疑人無罪。
警方撤銷案件未必構成渎職,要看有沒有犯罪事實,如果說男方確實沒有犯罪事實,即使女孩事後自殺,也跟警方的作爲沒有因果關系。如果確實有犯罪事實,而警方不立案,那麽是否構成渎職,就另當別論。
女孩母親需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男方在收養女孩的時候,女孩母親通過中間人知道可能會有性侵的事實,那可能是涉嫌構成幫助犯或共犯。(案件中,李母很有可能是知道的。)
對于貧困家庭的情況,如果有人出資接受更好的教育,那麽監護不存在法律責任。
案件時間線:
2015年4月,李星星母親通過網友認識了鮑某明,半年後,鮑某明將李星星帶去北京上學。
2015年12月31日,李星星滿14周歲,據她的說法,鮑某明第一次實施了性侵。
2016年初,李星星因下體疼痛通過網絡求助醫生才知自己被強暴,第一次在北京派出所報警。
2016年4月,鮑某明帶李星星搬到煙台居住,此後,鮑某明經常性侵李星星。
2018年,鮑某明出任中興通訊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2019年4月8日,李星星試圖再次自殺,後被人救下送警。隔天,她在煙台市芝罘區派出所做筆錄。
2019年4月中下旬,李星星被告知去派出所領《撤銷案件決定書》。
2019年6月,李星星與鮑某明撕打,兩人被送到該派出所,鮑某明寫下《保證書》。
2019年6月起,李星星開始住院,母親將她帶回老家治療,被診斷出重度抑郁。
2019年8月,山東泰泉律師事務所律師與警方核實後接手了李星星案。
2019年9月6日,律師向檢察院信訪部門提交了部分證據和一份《立案申請書》。
2019年10月9日,在檢察院的監督下,李星星的案子在芝罘分局第二次立案。
2020年4月初,事件曝光,媒體相繼跟進,引爆網絡。鮑某明也被相關單位和學校解雇。
2010年4月13日,最高檢、公安部督導鮑某明性侵案。
案件幾個疑點:
1.鮑某說,李星星對鮑某非常依戀,說過“叔叔我不想讓你走”,李母也曾說過讓他們結婚。
李星星方否認了。她說,自己是在2018年才開始長高的。而2015年時,體重不足70斤。所以此處存疑。但是李星星18歲時接受了鮑某爲她買的婚戒,又成疑。
2.在回應澎湃記者時,鮑毓明一直在說,李星星太壞了。“沒見過那麽壞的人。”說女孩“忘恩負義、背信棄義”,說他對孩子“要星星不給月亮”、“百般寵愛”。或許,鮑某對李星星的“寵愛”不假,但是這樣的寵愛是建立在什麽基礎上的呢?是無私的寵?純粹是疼愛和幫助孩子?還是把孩子當成性奴一樣的“寵”?
他自稱“幫交學費、請家教、給零花錢、微信紅包和轉賬等”。鮑某性侵孩子後,補償給孩子一些小恩小惠或者就是“封口費”。這能算真的寵愛嗎?
3.其中,從2019年6月李星星與鮑某明撕打,兩人被送到該派出所,鮑某明寫下《保證書》,這次看來,兩人之間矛盾開始激化。按照鮑某的說法,他工作繁忙,有時會冷落李星星,而李星星常常纏著他聊天。從鮑某方提供的一系列證據來看,李星星的幾次自殺與鮑某對她的冷落有關,帶有耍性子的成分。如果真是這樣,那鮑某的犯罪事實就很難得到確認。
4.從旁觀者立場看到的,鮑毓明不僅頻繁性侵女孩,還從精神上控制女孩,不給她讀書,更不允許把倆人的具體關系透露給外界。女孩的手機裏常年只存有一個人的號碼,不是媽媽的,而是鮑毓明的。她生活在裝有攝像頭的家裏,連上廁所都不允許關門。她的對外通訊更是經常被監控著。這些都是一種精神操控。一個心智還未成熟的孩子,是很容易被操控的。
5.還有一個疑點是李星星的母親。鮑某稱,李母知道她們的關系,而且認可他們將來的婚事,且母女兩一起見過他父母。他也說服了自己父母同意等李星星成年了娶她。鮑某姐姐也站出來發生稱他們的關系不是“養父女”。所以李星星母親也成了一個關鍵點,李母稱自己是最近一次報警才知道孩子被性侵的,但是李星星曾說過之前告訴過母親。孰真孰假,這些還有待警方查明。無論如何,李星星母親的做法實在讓人難以接受,不配爲人母,從情感上來說,她絕對是幫凶。
下面截圖是一個親曆過熟人性侵的女孩自述。可能經曆過這樣難以啓齒的事的孩子還不少,希望引起大家重視。
案件曝光後,鮑某也不覺得自己有過錯。他一直自稱,“我的人品是非常好的。”我相信,在他的朋友、同學、同事眼中,他或許是一個樂觀開朗的人。真是無語!
無論最後鮑某能不能被法律制裁,都希望他能得到懲罰,否則豈不是縱容類似事件發生!無論李星星對鮑某是不是愛情,鮑某作爲成年人都應該保護未成年的孩子,而不是以“愛的名義”行傷害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