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說來,上圖男孩看見“綠人”亮,就喜笑顔開直過馬路,是錯的咯?
沒錯,最近就有一起判決,行人在“綠人”亮的狀態下過馬路,在他剛越過雙向馬路的中央分界線是,被一輛出租車撞飛了23米—-這沖擊力也太大了吧—-導致頭骨和骨盆骨折,除了留醫約三個月外,還另請了145天的住院病假。
被撞已經夠郁悶了吧!這還不算完,法官原本裁定了出租車司機得百分百爲意外負責。然而,這項裁決卻被上訴推翻了,法庭裁定行人從中央分界線過馬路時,沒先注意有沒有車輛駛近,得負15% 的責任。
神馬?通常我們不都是在過馬路的時候,先站在路口按電線杆上的“綠人”鍵,等綠人亮了,就開步走的嗎!難道這也錯?
編輯部就此展開了熱烈討論
小編A說:當然是司機的全責。在“鐵包皮”的司機和行人之間,明明行人就是弱者,好不容易耐心等到“綠人”亮了,還得提著心吊著膽,不讓安生過馬路,實在太郁悶了。不用說,她是代表行人的一派。
小編B說:有些行人就是囂張,過馬路看手機、聽音樂等,慢悠悠甚而至于有時還打來鬧去,看著就來火。就得給他們點顔色瞧瞧,不好生安穩過馬路的,萬一遇到擦碰,得負部分責任。駕車派!
關鍵的小編C出場了,她也是駕車派,卻是一往情深、義無反顧支持了A的觀點。在她看來,自己坐在舒適冷氣車裏,禮讓一下車外過馬路的行人,怎麽著都是能做到的。
其實,不單是小編們各執一詞,就連包括大法官在內的三位法官,他們也都還沒整明白。
有兩位法官就援引了《高級駕駛理論》的第22條規則—-行人若在交通燈處,不管綠人亮起了多久,仍應在路邊等到車輛停下或放緩車速准備停下,才過馬路—-他們一致認爲,按照這條的說法,如果行人沒有注意車輛,那麽他得到的賠償,就應該因他自己也有疏忽,而有所減少。
大法官就不認同上述規則適用于這個案件,他覺得當行人在完全奉公守法的情況下,還得承擔防範司機的粗心乃至危險的駕駛行爲的責任,實在有點說不過去。甚至他也提出了一個說法—-也沒有證據證明那位行人在過馬路前,沒有左右查看車輛呀,憑啥他就得負部分責任?
只是,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大法官以1:2輸給了同事,所以審判結果就成了我們前面看到的那樣,行人得負15% 的交通事故責任,真是有夠心塞。
無論如何奉勸各位小夥伴們,以後在過馬路前,最好先左右看下,是不是所有的機動車都停下來,足夠安全了,才邁步快走。而且,這種東張西望的狀態要一直保持到,站在對面的馬路牙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