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7年生效的人體器官移植法令:除非明確表明要退出器官捐獻計劃,否則所有21至60歲的新加坡人和永久居民死後將捐出他們的器官。
年滿21歲的新加坡公民或PR,若沒有簽署退出計劃,一旦醫生宣布腦死,醫院就有權利用死者器官,爲需要的人進行移植。之前已經發生幾宗了~至親腦死,醫生要拔管,死活不肯,以至時間耽誤,器官壞死,對苦苦等候器官移植的病人,無不是一個遺憾。
一般上,大多數新加坡人支持死後捐出器官的做法,大概只有3%左右的符合捐獻資格者,選擇退出器官捐獻計劃。
2009年,新加坡通過了人體器官移植修正法令,並于同年11月1日起生效自此,器官捐獻者最高將會得到2.6萬新元(約13萬元人民幣)的保健補償。對此,新加坡媒體的評價是:這項措施保障了器官捐獻者與接受者雙方的利益,受到普遍歡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