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國-新加坡剛剛升級了中新自貿協定,而今天又迎來了一個好消息:自2019年11月1日(含當日)起,“中國-新加坡原産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實時傳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原産地證書電子數據、《中國一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新加坡簽發原産地證書和流動證明電子數據,以及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電子數據。
相信大家看到這個好消息後一定還有些疑問,比如:
問題一:系統上線運行後,
進口該貿易協定項下貨物該如何申報呢?
答案:
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第51號公告)和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以下簡稱第67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在填制報關單或備案清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 在 “隨附單證編號欄”對應填寫“< 11>原産地證書編號”。
如:憑編號爲008765的原産地證書辦理貨物申報時,應在報關單的“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11> 008765″。
無需填報原産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産地證據文件。
問題二:除了新加坡,還有哪些同我國簽訂了自貿協定的國家已經實現了同我國的原産地電子信息交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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