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新加坡原産地電子信息聯網有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5號
爲進一步便利自由貿易協定項下貨物的合規通關,自2019年11月1日(含當日,下同)起,“中國—新加坡原産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實時傳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新自貿協定》)原産地證書電子數據、《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新加坡簽發原産地證書和流動證明電子數據,以及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電子數據。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口申報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貨物進口時申請享受《中新自貿協定》或者《中國東盟框架協議》協定稅率的,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第51號公告)和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以下簡稱第67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對應填寫“〈11〉原産地證書編號”或“〈02〉原産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産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無需填報原産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産地證據文件。
對于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産地證書電子信息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進口人可按照第67號公告的規定,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産地要素申報系統”錄入原産地證書電子信息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並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産地證據文件。自2020年5月1日起,進口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
進口人持有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可以在進口申報時在相關進口報關單備注欄填寫“未再加工證明”字樣及其編號(例如:未再加工證明CNM20190900001)。
二、出口申報
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出口人)應按照第5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出口報關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11〉原産地證書編號”或“〈02〉原産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産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
對于系統不存在原産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或者在貨物出口時,出口人未按照第51號公告要求填制貨物原産地信息的,或者貨物出口後因原産地證書信息發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出口人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原産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