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瑜嶙 報道
婦女周末晚上駕車載家人到淡濱尼宜家購物,轉彎時疏忽撞傷電單車騎士。這名家住中部的婦女原本被判監一個星期,上訴後昨天改判監禁一天和最高額罰款5000元,高庭司法委員同意她或許對道路不熟悉,加上案發交界處的設計有別一般,導致婦女感到混亂。
除了監禁和罰款,按原判被告鄭霞英(58歲,家庭主婦)也被吊銷各級駕照三年。
去年1月18日,鄭霞英和一名兄弟到亞曆山大路的宜家購物,由于産品斷貨,她便駕著豐田休旅車改往淡濱尼宜家去。她因爲不熟悉那一帶的道路錯過了通往淡濱尼宜家的支路,把車開到了淡濱尼12道。
晚上約8時,她從淡濱尼12道右轉入淡濱尼高速公路支路時,跟反方向駛來的電單車發生意外。當時綠色箭頭尚未亮起,換言之,鄭霞英轉彎前必須讓路給其他車輛,但她沒有那麽做。
電單車騎士羅永強(56歲,牧師)的右小腿骨和左手腕嚴重骨折,住院一個半月,之後獲得近六個月的住院病假。
鄭霞英承認一項行爲疏忽危害他人性命的控狀,今年5月18日被判坐牢一周和吊銷駕照三年,她之後針對刑罰上訴。
代表她的陳其玉律師說,案發交界處的設計和一般交界處不同,鄭霞英行駛的方向沒有紅綠燈,只有一個綠色箭頭的交通燈。輪到鄭霞英轉彎時綠色箭頭燈剛熄滅,但當時前方的行人交通燈亮起綠人,加上周邊的車子還沒開動,因此她一時混淆以爲那是允許她通行的綠燈。
律師也以鄭霞英車裏行車記錄器拍下的畫面證明,車禍發生在晚上,綠人在夜色中看上去就如普通的綠燈。
不過先前國家法院法官認爲這樣的說法不合邏輯,因爲兩個綠燈(綠色箭頭和綠人)相隔幾秒出現,有27年駕駛經驗的鄭霞英應該知道交通燈不可能那麽快轉換。
高庭司法委員施奇恩看了有關錄像,他在發表裁決時說,人們事後靠後見之明將事情合理化,但不能以同樣的邏輯解釋一個人事發當下的行爲和錯誤,尤其是在發生意外的時候。
施奇恩接受律師的解釋,認爲客觀證據顯示,鄭霞英來到不熟悉的路段,遇上有別于一般的交通信號燈設置(沒有紅燈和橙燈)因此感到混亂,一時分了神沒留意到路況,並非完全疏忽。
此外,司法委員也點出兩個關鍵的求情因素:一是鄭霞英案發後曾幾次探望傷者,而且對方也原諒了她,還幫她寫信求情,這顯示她有“很深的悔意”。其次,她過去27年駕駛記錄良好,這五年來完全沒有觸犯任何交通規則,還獲得交警表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