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瑜嶙 報道
一家私人巴士公司的營運經理被傳召爲控方證人,但他在庭室外試圖教唆另一名證人修改供詞,結果反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罰款6000元。
2014年1月16日,陸路交通管理局稽查員在泛島高速公路上攔截了一輛私人巴士,發現司機沒有巴士職業執照。有關當局之後提控新友聯巴士私人有限公司(簡稱新友聯)人事部主管許雅潔,指她雇用沒有巴士職業執照的司機。
許雅潔的案件去年4月28日開審,新友聯的營運經理黃宏興(59歲)和公司前助理營運經理徐曉娜被安排在審訊首日供證。黃宏興在國家法院見到徐曉娜時,才驚覺她也是證人之一。
黃宏興擔心徐曉娜的證詞跟他的說法有出入,于是通過另一名同事發了一連串的手機短信給她。黃宏興指示徐曉娜,要她告訴法官她和許雅潔都無權決定是否雇用司機,一切都得通過黃宏興批准。
黃宏興因此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他今年10月3日認罪後,判罰款6000元。
控方不滿刑罰提出上訴,控方原本促請法官判他監禁六至12個星期,指黃宏興大膽地在庭室外,在徐曉娜供證前試圖改變她的證詞,顯示他罔顧司法公正。
代表黃宏興的律師求情時則說,黃宏興認爲他較資深必須擔當責任。他只是指示徐曉娜說出公司的日常運作,沒要她說謊,況且許雅潔最終也獲判無罪,證據顯示許雅潔沒有最終的決定權。
法官:高額罰款起阻嚇作用
國家法院法官蘇文龍在判詞中說,雖然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的罪行應判處阻嚇性刑罰,但是這不表示就非得判被告坐牢,高額罰款也能起阻嚇作用。
法官解釋說,比起過去的案例黃宏興的罪責較輕,他沒有威脅、恐嚇或利誘徐曉娜,也不是爲了個人利益,如替自己脫罪而要對方撒謊。許雅潔面對的只是違規案件(regulatory offence),即使黃宏興影響了證人,後果也不至于太嚴重。
法官也指出,黃宏興最終沒有成功,徐曉娜沒有按照他的指示供證,因此黃宏興的行爲未影響許雅潔的案件結果。
妨礙司法公正的最高刑罰是坐牢長達七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人名譯音)